12~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化![原载《世界历史》2000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第1期转载。收入本文集时,略加修改。](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E44910/11064909003479506/epubprivate/OEBPS/Images/note.png?sign=1739391274-KFC5vd8piVtUS3yxzliSFEJJfhQoz7Xy-0-a9bbf7eafddb7e7a0afe9864ca35d976)
建立在习惯法和判例法基础之上的英国法律制度素以发展的渐进性和历史的连续性著称于世。一部千余年的英国法制史,颇似一条波澜不惊的长河,和缓而平稳地向前流淌,即使发生动乱、内战或革命,也未出现大起大落的剧烈变化。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流速和流量”都是相同的。回顾历史,有几个时期的发展变化是特别引人瞩目的,个别时期甚至可以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笔者认为,12~13世纪就属于这种革命性变革时期,因为在这一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并由此确定了未来英国法制发展的独特走向与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些变化做一综合考察,以展示该时期在英国法制史上的划时代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