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土地兼并、人口增加、佃农租地困难的加剧
土地买卖频繁,地主肆意兼并,而人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使得土地的供求矛盾日益尖锐,佃农租种土地愈加困难,也是促成永佃制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原因。
很早以来,中国的土地就可以自由买卖,封建士大夫和商人置田霸产之风素盛。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地权分配方面,又出现了新的因素:第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一些地区由原来的单一粮食生产变为多种经营,这中间既有专业区和专业户的形成,也有一家一户的兼种多营,从而使得收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地主还是农民,获取和使用土地的欲望大大增加了;第二,由于商品经济本身固有的规律,出现和加速中小地主特别是小生产者的分化,被卷入买卖过程的土地数量增多,地权转移也比以前更加频繁;第三,由于商品经济的刺激,一方面是地主兼营商业,另一方面是商人投资土地,形成二者的结合。再加上官绅地主依仗封建特权,大量掠夺和垄断土地,导致土地兼并加剧,地权日益集中,自耕农民加速破产。
明朝初年,朱元璋即将大批土地分赐皇族国戚、勋臣公侯等,再加上这些人掠买强占,很快就出现了激烈的土地兼并,中后期尤为严重。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京畿八府“良田半属势要家,细民失业”;大同、宣府“诸塞下,腴田无虑数十万,悉为豪右所占”。[30]苏松一带,自嘉靖后,“豪家田至七万顷,粮至二万,又不以时纳”,专以“侵欺拖欠”为能事。[31]潞王在湖广有田7万顷,福王在河南、山东、湖广等处亦占田2万顷。福建福州,“郡多士大夫,其士大夫又多田产,民有产无几耳”。[32]不但福州如此,整个福建都一样,全省情况是,“仕宦富室,竞相畜田,贪官势族,有畛隰遍于邻境者。至于连疆之产,罗而取之,无主之业,嘱而丐之;寺观香火之奉,强而寇之,黄云遍野,玉粒盈艘,十九皆大姓之物,故富者日富,而贫者日贫矣”。[33]
明末清初,人口大幅度衰减,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清政府为了恢复农业生产,下令将一部分明代王公勋戚庄田改为“更名田”,归原耕佃户耕种、所有,并鼓励农民领垦无主荒地,作为己业交粮纳赋。这些都有利于地权和耕者的结合,使地权分配严重不均的问题一度有所缓和。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又一次出现了土地的剧烈兼并,“一人而兼数十人之产,一家而兼数十家之产。田无定数,以其所入与民为市,益附其富,而无田者半”。[34]到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大部分或绝大部分土地又落入少数地主手中,自耕农相继沦为佃户,如江苏华亭、青浦、娄县一带,富者“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五万至一、二万者”,而原有田三亩、五亩的“里中小户”,田产相继“化为乌有”。[35]在崇明,“强者侵渔僭窃,田连阡陌;而弱者拱手他人,身无立锥”。[36]安徽庐江,“田归富户,富者益富,贫者益贫”。[37]乾隆前期的四川、两湖等地,“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38]各地少数豪绅巨富,田产动辄以“万亩”、“万顷”计。江苏吴江地主沈懋德有田万余亩,海州孟思鉴有田五千余亩,刑部尚书徐乾学在无锡置田万顷,少詹事高士奇在浙江平湖置产一千顷。湖南衡阳木材商刘氏亦“田至万亩”,桂阳州邓氏,田契以“担”计算,“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39]这些豪绅富室,不仅广置田产,而且兼并湖荡湾汊。如在江苏位处太湖之滨的吴江,地主“占田不已,进而占水”。该地太湖而外,“为荡为湖为漾为湾者,数以百计,菱芡茭芦鱼鳖之利富甲一郡,今大半入于豪家”。[40]山东等地,也因豪强兼并,良民流离。康熙帝在二十三年(1684)九月的一纸“上谕”,引述山东巡抚张鹏翮奏折的话说,“今见山东人民逃亡京畿近地及边外各处为非者甚多,皆由地方势豪侵占良民田产,无所依藉,乃至如此”,并令张莅任后,“务剪除势豪,召集流亡,俾得其所”。[41]由此可见情况之严重程度。
在这种肆无忌惮的兼并之下,一方面使越来越多的自耕农破产,沦为佃农,如湖南,“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42]广西桂平,“田多为富室所有,荷锄扶耜之伦,大半为富人之佃”。[43]另一方面,导致田价上涨。如湖南,明代正德、嘉靖年间,田价不过“亩一金”,至清代康熙后,则“亩或十金,或数十金”。[44]江苏华亭、青浦,每亩价值十五、六两,上海每亩亦三、四、五两不等。[45]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矛盾是,土地的所有者同使用者之间的分离和对立,以及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和土地使用的分散、零碎。“田主不知耕,耕者多无田”。[46]明清两代特别是清代土地的频繁买卖和剧烈兼并,大大激化了这一矛盾。随着地权的不断集中和频繁转移,主佃关系和佃权频繁变换,佃农生活越来越失去安全保障。不仅如此,地主对土地的垄断,以及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封建地主势必利用土地垄断,提高租佃条件,加重对佃农的压榨。所谓“田益贵,则租益重,佃民终岁勤动而不免饥寒;老无以为终,幼无以为长;富者益富,贫者益贫”,[47]是一个普遍的规律。
在考察明清两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矛盾时,还必须考虑一个重要的因素,这就是明清两代特别是清代的人口迅速增加,人均土地面积减少,从而导致和加剧了佃农租种土地的困难。
据当时统计,明代的人口,虽然大部分时间保持在五六千万的水平,耕地面积则为四百余万顷,人均耕地面积在七八亩上下。如果撇开明代人口和耕地统计不说[48],从全国范围看,土地的供求矛盾似乎并不突出。但是,不同地区之间很不平衡。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等地,人口已经相当稠密,耕地十分短缺,许多人因“无田以自食”,被迫四处谋生。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谓:
吴之新安,闽之福唐,地狭而人众,四民之业,无远不届,即遐陬穷发、人迹不到之处,往往有之,诚有不可解者;盖地狭则无田以自食,而人众则射利之途愈广故也。余在新安,见人家多楼上架楼,未尝有无楼之屋也。计一室之居,可抵二三室,而犹无尺寸隙地。闽中自高山至平地,截截为田,远望如梯,真昔人所云“水无涓滴不为用,山到崔嵬尽力耕”者,可谓无遗地矣,而人尚什五游食于外。[49]
明代《安徽地志》在谈到徽州(新安)地狭人稠时也说,“田少而直昂,又生齿日益,庐舍坟墓不毛之地日多。山峭水激,溪河被冲啮田,即废为砂碛,不复成田。以故中家以下,皆无田可业”。[50]人口愈多,庐舍故墓占地愈广,耕地相应减少,本是自然之理,以致住屋需楼上架楼,为了谋生则无远弗届。江南、福建某些地区人口之稠密,土地供求之紧张,谋生之艰难,可想而知了。江西的情况,也大体差不多。如南昌“地狭民稠,多食于四方”;吉安“地瘠民稠,所望身多业邻郡”;抚州“人稠多商,行旅达四裔”;瑞金“山多田少,稼穑之外,间为商贾”;金溪“民务耕作,故无遗利;土狭民稠,为商贾三之一”;东乡“民稠而田寡……凡其所事之地,随阳之雁犹不能至”,等等。[51]所有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人口相对过剩、土地供不逮求的状况。
明末清初,由于长达半个世纪的战乱,人口一度大幅度下降,一改“地狭人稠”而为“地旷人稀”。清初某些地区甚至出现“民无遗类,地尽抛荒”、“官虽设而无民可治,地已荒而无力可耕”的局面。[52]劳动力的严重缺乏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和封建政权的财政收入。清政府大力推行垦荒政策,使人均耕地面积达十四五亩,比明代增加一倍左右。但是,康熙中叶以后,人口大幅度回升和增加。到乾隆六年(1741)以保甲之法进行人口编查时,全国人口已达一亿四千余万。此后,由于基数增大,人口增加越来越快,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乾隆二十七年(1762),超过2亿;乾隆五十四年(1789)超过3亿;道光十四(1834)进而突破4亿大关。到咸丰元(1851),全国人口已达4亿3千余万。
人口可以高速繁殖,耕地面积却不可能以相应的速度扩大,中原老垦区尤其如此。如河南,清初人丁90余万,额报成熟田60余万顷。到嘉庆后期,人口增至2000余万,而耕地只扩大到72万余顷,仅增加1/6。其他地区也大致相似。[53]结果导致人均耕地面积的下降。试看表1-2:
表1-2 清代人口与耕地统计(1661—1851)

191年间,人口增加了10.3倍,而耕地只增加37.6%,人均耕地面积由14.30亩减至1.75亩,下降了将近90%。这就大大加重了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使土地供求关系空前紧张。
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因社会生产力和生活水平高低不同,人均耕地面积最低限度互有差异。据近代一些中外学者估算,当时中国人均耕地面积最低限额,南方大约2亩,北方大约4亩,全国平均大约3亩。从上面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乾隆三十一年(1766)时,全国人均耕地面积3.77亩,已接近最低限额。而到嘉庆十七年(1812),已经大大低于最低限额。这还是就全国范围而言,某些人多地少的省份,人均耕地面积数字更低。如江苏、浙江、安徽、湖南、甘肃、广东、广西、云南等省,人均耕地面积已在2亩以下,福建、贵州则不足1亩。到咸丰元年(1851),全国通扯计算,人均耕地面积也不足2亩了。
为了求得生存,人们只得向高山峻岭、湖滨边徼发展。许多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偏远地区,到康熙晚期,也是“人民渐增,开垦无遗,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54]川陕山林,热河、内蒙古、东北草原牧场以及禁地,也在这前后相继垦辟。尽管如此,仍然无法解决因人口迅速增长而造成的困难。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因无地耕种而失业,如一向地狭人稠的江西赣州,失业者谓之“浮口”,明代已有“浮口”的出现,到清康熙年间,“浮口患更甚于前”。[55]这种状况,在当时就已经使清朝统治者严重不安,乾隆五十八年(1793)的一纸上谕称,“朕查上年各省奏报民数,较之康熙年间,计增十余倍。承平日久,生齿日繁,盖藏自不能如前充裕。且庐舍所占田土,亦不啻倍蓰。生之者寡,食之者众,朕甚忧之”。[56]
人口的过速繁殖,土地供求关系的紧张,进一步加剧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内部矛盾,具体表现在租佃关系上,就是:首先,地主因人口增加,地价上涨,佃农之间租地竞争激烈,有理由和条件提高租佃条件。在地价上涨的情况下,地主必然以增加地租等手段来保持甚至提高原有的土地收益率。如康熙中后期的福建汀州,人稠地稀,全境“尽系高山叠嶂,间有平原,不及十分之一,而山僻乡愚,专以农耕为事,豪强田主遂将田土居奇。当佃户纳券初赁之时,每亩先勒银三四钱不等,名曰根租”。[57]乾隆年间的永定县,“邑境田少,昔年抵十金之田,今可作数十金,以至百金出卖。于是佃耕纳税(租),亦倍于昔,终岁勤动,余利无几,殊为可悯”。如佃农欠租,因土地供不应求,地主可以通过撤佃来达到勒租目的。佃农即使“欠税霸耕”,亦多属徒劳。[58]
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在地多人少或土地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地主不会或不能运用撤佃手段来加重地租剥削。但是,这种撤佃至少不会对佃农构成一种致命威胁。因为“东方不亮西方亮”,不愁没有土地租种。相反,地主倒要考虑,过高的租佃条件,是否能为新佃所接受。这样,地主的撤佃手段,就会在客观上受到某种条件的限制。然而,一旦土地求过于供,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即使条件再苛刻,地主也不用担心他的土地无人承佃,而对佃农来说,撤佃往往意味着失业,撤佃换佃也就成了地主榨取农民最毒辣的手段。如浙江,“佃户日多,而土地有限……地主得以要挟佃户者日烈,其要挟佃户者厥为撤佃”。[59]结果,世佃遽撤、定期租佃提前撤换者有之;一田多佃、甲佃乙夺者有之;新佃代旧佃清缴欠租、代地主退还押租者亦有之。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其结果是租期愈来愈短,主佃关系变动愈来愈频繁,佃农的承佃条件愈来愈苛刻,其土地耕作愈来愈没有保障。
其次,由于土地供不应求,地主的土地全是有佃之地,一些新佃农很难直接向地主租种土地,而只能向原佃转租。更重要的是佃农需求土地愈急迫,一部分地主和富裕农民愈是操纵和利用土地转租以谋利。再加上有些大地主为了便于管理和收取地租,不愿将土地分散零星出租,从而促成了某些地区“揽佃”、“包佃”、“总佃”、“大佃”等各种名目的土地转租者的出现和发展。这种情况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佃农遭受地主和转佃人的双重剥削,使其经济状况更加恶化;另一方面是封建主佃关系的多重化和矛盾复杂化。
再次,前已述及,由于土地兼并,自耕农破产,佃农增加,亦即出租土地在土地总面积中的比重增大。但是,在人口增加、人均土地减少的情况下,多子继承和两极分化等因素,又会导致一部分地主家庭占有的土地减少,以致不能靠租息维持生活,只好收回自种,或将土地出卖,而买主往往同样因土地数量有限,亦须收回自种。例如,安徽无为,地主伍德仓有田六亩零,向租与汪德胜耕种。乾隆十八年(1753)伍将田卖与周位祥,汪即向周承佃,因周欲自耕而遭到拒绝。[60]湖北应城一鲁姓自耕农,将水田六斗出卖,但继续耕种完租。至乾隆十七年(1752),买主将此田复行出当,受当人即行收回自耕。[61]有时即使佃农加租、加押,也摆脱不了被夺佃的危险。江西玉山佃农邓贵伯租种地主郑开章水田六亩,额租四石。雍正十一年(1733)此田出卖,买主急欲起佃自种,郑托人说情,两次加租一石五斗,又交“小耕银”二两五钱,才得以继续租种。但到乾隆四年(1738),买主又要撤佃,因此发生争执和殴斗。结果邓被打死,田被收回。[62]类似的事例很多。很明显,地权的频繁转移,导致土地所有者同使用者之间更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
当然,撤佃问题的出现,并不限于地权的转移,或者说,多数撤佃问题并不是在地权转移时发生的。在平时,只要地主认为需要,或者有利可图,随时可以勒令佃户退佃。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地主贪欲陡增而又地权集中、人均土地面积不断递减的情况下,增租夺佃愈来愈成为地主榨取佃农血汗最重要的手段,成为租佃关系中最普遍和尖锐的问题。
上述情况和变化,归结到一点,就是人口增加,导致土地供求关系紧张,地主以撤佃为手段加重剥削。结果,主佃关系变动频繁,佃农的土地耕作越来越没有保障,甚至被完全赶出土地而失业。在这种情况下,佃农为了自身的生存,必然要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延长租佃期限,维持和保障对地主土地的长期耕作。他们或者拒不退佃,或者私退私顶,将变换佃农的权力从地主手中夺过来。同时,因租地艰难,特别是佃农在长期租种过程中,在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添加附属设施等方面,付出了工本,提高了土地产量和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佃农即使被迫退佃,也要想方设法向地主或新佃索取一定代价。某些地主和佃农,特别是没有权势的小地主和深陷土地饥荒的佃农,为了收回土地,获得土地耕作,不得不做出某种让步。久而久之,在某些地区,特别是那些人众地稀、土地供不应求或佃农力量相对强大的地区,逐渐出现和地权价格相平行的佃权价格,并形成惯例,最后导致永佃制的发生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