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結

最後須要一提的是,駱克在其報告中力陳,應把深圳這個墟鎮,還有雙方所議定的邊界線兩側的平原,都一併納入租借範圍。他說,這樣做的重要原因是能「消除對於目前地方自治制度的干預,而英國要成功管理這片新領土,極有賴於這種自治」。(87)現實沒有如他所願,但如果深圳在1898年納入英國領土,大家可能會想,中國政府大概無須在1979年在那裏設立經濟特區,大大影響香港後來的繼續發展。

趁此書重印平裝本的機會,我可以提供更多資料去論述鄉村管治(第38-39頁)背後的基礎,並以「鄉村書寫文化」闡明鄉村文化(第42-44頁),這種「鄉村書寫文化」從1898年前起,直至1941-1945年的太平洋戰爭止,在新界的鄉村和鄉鎮處處可見。

我仍在研究這些題目,並寫成一篇長文“Manuscript documents in the life and culture of Hong Kong villag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刊於Journal of the Hong Kong Branch, Royal Asiatic Society, Vol. 50 [2010] pp.165-244)。香港大學出版社在2012年4月重印拙作The Hong Kong Region 1850-1911: Institutions and Leadership in Town and Countryside (Hamden, Archon Books, 1977),我在這本平裝重印本的新導論中,還進一步探討這些題目。

夏思義博士正在撰寫一篇重要文章,暫題為〈鄉村士人及其文獻〉(“Village Scholars and their Documents”),預計兩年內在《皇家亞洲學會香港分會會刊》上發表,(88)屆時有關香港地區鄉村書寫文化的研究將更形充實。他過去曾發表〈新界詩歌〉(“New Territories Poetry and Song”,載於《香港歷史資料文集》[Collected Essays on Various Historical Materials for Hong Kong Studies] [Hong Kong, Urban Council, 1990], at pp.24-27),這篇圖文並茂的文章,也是關於這個題目的重要成果。


(1) 圖一是複印1898年6月9日在「北京簽訂的《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的黏附地圖」。一如之前的香港島和九龍,這片租借地是從新安縣割讓出來,《新安縣志》對它的描述很簡略,這本縣志上一次修訂已是1819年的事。不過,吳毓璘和裴達禮(Hugh Baker)把一些有價值的部分翻譯成英文,並附註釋,還重刊了它的舊式中國地圖。見New Peace County: a Chinese gazetteer of the Hong Kong region / by Peter Y. L. Ng; prepared for press and with additional material by Hugh D. R. Baker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83)。

(2) HK 1960, p. 289.駱克聲稱大陸面積有286平方英里,島嶼有90平方英里,但這個數字是大大低估了。見LR pp. 535 and 538。

(3) LR pp. 539-540.據他估計,加上深圳和沙頭角區(他希望將之納入租界範圍〔見本書第45頁〕),人數約有十萬。附件五列出的村莊名稱、人口和「族群」,既不全面也不準確,不過這已是他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得到的最佳結果了。

(4) SP 1911, p. 103 (26), Table XVIII.不包括新九龍。

(5) Faure 1986, p. 1 seq.另見已故牛津大學社會人類學教授斐利民(Maurice Freedman)在此領域的巨著,尤其是Freedman 1966,以及收錄在Skinner (ed.)的相關論文。

(6) 據1911年人口普查詳列的大小村落人口判斷,見1911 Census, in SP 1911, pp. 103 (27-39)。

(7) 比如,上水廖氏住在由八條小村組成的圍村,而鄧氏的不同支系,則散居在組織形式相近的「鄉村」。科大衛稱這種村落集合體(以及其他聚合)為「村落群」(clusters)(op. cit., pp.90-96)。斐利民把在地域上擴大延伸的宗族支系稱為「高層宗族」(higher-order lineages,他自創的詞)(Freedman 1966, pp. 21-28)。

(8) Chesterton, p. 144.

(9) 見Lung and Friedman。

(10) 在1898年時,有五個大宗族支配着其餘宗族,這五大族全是很早期就到新界定居。它們是鄧氏、廖氏、侯氏、彭氏和文氏。不過屯門陶氏也可算入,成為第六大族。見Baker 1966, pp.25-47。

(11) 譯註:指鄭成功。

(12) 有關這七年遷界時期(其他沿海省份歷時更久),見Hayes 1983, pp. 24-26。

(13) Barnett.另見Hayes 1977.1, pp. 25-32。

(14) 關於地骨權,見第三章第66-68頁。

(15) Faure 1986, pp. 6-11,把斐利民關於宗族和鄉村的觀點加以擴充,分別加入「入住權」(right of settlement)和「地域社群」(territorial community)的重要性;另見Chun and Faure in JHKBRAS 28 (1988), pp. 240-263。香港政府在1904年發出超過三百個林業牌照(譯註:俗稱松山牌),從而承認村民使用相鄰山頭的傳統權益,之後還會發出更多林業牌照,是可想而之的;見SP 1905, p. 139。關於這些牌照的規則,似乎是在1905年的GN109首次告諸公眾。

(16) 原因林林總總,但不時爆發的疫症是原因之一,而每當有癘疫發生,村民一定認為是風水被改變或原本的風水不佳所致。如果覺得有需要,他們會全村擇地他遷;如見Hayes 1983, pp.153-155和Hayes 2001.1, pp. 42-45。

(17) 裴達禮曾論述新界北部重要宗族的宿怨和衝突,見Baker 1968, chapter 7。

(18) 這點反映在土地登記之上,從英國租借新界後所做的土地丈量和登記業權即可見。新界田土法庭成員金文泰(Cecil Clementi)和馬沙(C. McI. Messer,又譯馬斯德)在1904年10月20日聯名上呈輔政司的覆文中說:「由家族或氏族控制的土地租佃制度,是盛行於中國各地的制度」,他們估計「在(新界)所有地段中,至少百分之二十五是由氏族和家族名字持有」。In CSO 1902 Ext。

(19) 部分原因是民風使然。廣東地區很早就因民性獷悍,不知教義,以富為雄而惡名昭彰。見公元十世紀問世(成書於北宋太平興國年間〔公元976-983年〕)的《太平寰宇記》卷一五七「風俗」一節。十九世紀時期關於這點的評論,見Hayes 1983, p. 129。

(20) 關於1790-1810年間的情況,見Murray;關於較後的時期,則見Hayes 1983, pp. 26-31。

(21) 在1864年,港督羅便臣(Hercules Robinson)爵士在一份非常有趣的公文和附件中指出,元朗/后海灣地區的十八條村是罪魁禍首。在附近地區一條沿海的大村莊,有位羅馬天主教教士在那裏落腳推廣教育。據說,當地居民待他很和善有禮,對他所辦的學校很感興趣,把孩子全送去唸書。「但他……知道村內每個人都以海盜為業,對之毫不隱諱,甚至沒有用其他職業來作掩飾,而他……相信鄰近的村落同樣是做這種壞勾當。」羅便臣與一名愁眉不展的清軍總兵交涉不果,逕直到廣州與兩廣總督會面,兩廣總督說「該地居民全是莠民,我們可以隨意處置」(CO 129, 8810 Hong Kong, Governor's dispatch of 28 July 1864 to London)。後來在1960年,有位來自南丫島北部一條村、溫文爾雅並且器宇軒昂的父老(生於1883年),眨了一下眼睛後對我說,他以前「無所不為」。

(22) 夏思義做了一個表,臚列香港地區的村落械鬥,見Table 1 on p. 279 of Hase 1990, pp. 265-281,從此表也可看到,在十九世紀中葉的深圳,村民為了爭奪渡頭控制權一再爆發衝突。同一期的《皇家亞洲學會香港分會會刊》第257-265頁是他的另一篇隨筆,講述爭奪渡頭控制權的事情。另見Hayes 1993, pp. 10-11。

(23) 見Hase 1992和Baker 1968, pp. 87-88。風水是所有人都信之不疑的。

(24) 新界民政署長彭德曾在其年報中提到一個源於歷史的典型事例(ADR DCNT 1955-56)。位於元朗附近的兩條村「互相牴牾甚久(至少三百年),雙方都不記得因何結怨」。騷動通常與歉收有關。在這十二個月期間,「輕微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大增,為爭奪水源而起的紛爭不計其數,並且往往涉及暴力」(Ibid., para. 76)。

(25) 關於新界北部流水響村落的例子,見Hase 1995。華琛和華若璧曾論述英國租借新界後,新界北部其他地區逐漸擺脫舊日受支配的局面,見Watson and Watson, pp. 155-157, 161-162,262-263, 297-298, 445-446。

(26) 北約理民府在報告中說,錦田鄧氏與屏山鄧氏曾因水源問題爆發衝突,後由大埔和元朗的鄧氏領袖調停,見HKAR 1920 and 1921, pp. J2 and J2。這種事顯然不是首次發生。

(27) 有一個宗族的族譜記載和地方風評,都證明其有如此惡行,見Baker 1968, pp. 182-183。

(28) Hase 1995, p. 109。村民通常將在械鬥中戰死的人尊為「英雄」,在地方廟宇設神位供奉,每年兩次舉行儀式致祭,令後人不會遺忘過去的衝突(並把宿怨延續下去)。見Faure 1986, pp. 104, 107 and index under “heroes and heroes’ halls”;另見Hayes 1993, pp. 10-11。

(29) 1879年3月13日的《士蔑西報》(Hongkong Telegraph)提到鄰近的淡水鎮時,引述《天主教紀錄報》(Catholic Register)說:「就在去年,中國大軍官向我們的一名傳教士說,他手上已有一條村幾十個村民的名字,打算下次就將他們處決。」

(30) 這故事是1970年從張枝繁先生口中聽來,他是英帝國員佐勳章(MBE)得主、太平紳士兼林村鄉事委員會主席。

(31) 譯註:八鄉元崗村的眾聖宮。

(32) 這是1988年我到訪該村時,從八十二歲的村代表楊廷彬先生口中聽來。新廟內有兩口從廢廟移來的古老鑄鐵大鐘,鑄造日期都是1750年。鄉民對建築物同樣十分關注。我在新界許多地方見到,屋宇和祠堂的大門斜開,避免受主建築群(或列)的方向直沖,以令風水更佳。有時候這種事會一做再做。青衣島上一座小祠堂的大門原本是斜開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改成正開,後來到1967年時又改回斜開,這樣改了又改,是因為這幾個時期村中男丁不旺,令村民憂心忡忡。

(33) 譯註:東莞伯何真的後人。

(34) 第一個故事與李久遠堂(見本書第10頁)有關,是我在1960年從一名大嶼山村民口中聽來;見Hayes 1972。八鄉地區也有類似的故事,見Nelson, p.3。第二個傳說在新界和其他地方流傳了幾百年,這個故事是有歷史根據,科大衛記載在Faure 1986, pp. 149-151 and note 11 on pp. 229-230,之後《皇家亞洲學會香港分會會刊》有不同作者再投稿敘述此事。1975年我到訪元朗附近鳳池鄉的客家村,當地父老(當中兩人已八十多歲)告訴我,他們和其他村民的祖先葬在附近山頭,山前仍可見到被毀村落的斷垣殘壁。

(35) 見圖四。這張地圖是1960年代初在註冊總署的田土註冊處找到,背面寫有1899年。

(36) 例如鄉、洞和約。在不同時期,還使用了其他分區名目,它們似乎是仿效官方名稱,並且用於公務目的,關於這些名稱,見Baker 1968, p. 6, n22。

(37) Baker 1968, p. 38.見本章註10及第二章第60-62頁。

(38) 關於本地墟市的詳盡記載,見Hase 1993。他還論述了相鄰地區由晚明至1941年的歷史,以及其他事項。

(39) Hayes 1977.1, p. 36 with Faure 1986, pp. 153, 157.但在大埔,附近地區的小宗族心懷不滿,在1870年代另設自己的墟,即使新安知縣支持鄧氏原有的權利,新墟仍繼續經營;見Groves, pp. 16-20, and Faure 1986, pp. 112-113。另見《香港碑銘彙編》,第一冊,No. 84。

(40) Hayes 1977.1, pp. 37-38.

(41) 鄧合雲先生來自新界北部的廈村。有關鄉議局,見Hayes 1996, pp. 83 and 175, and appendix。

(42) 當時的重要粵語專家波乃耶(Dyer Ball)(pp. 181-182)完全贊同。

(43) Watson and Watson, pp. 12-13.除了地域因素外,開基家族無論是客家人或本地人,都是來自廣東這個大省不同的縣,他們的語言原本就有差異,這點也令情況更加複雜。

(44) 見第三章第66-68頁。

(45) 錦田鄧氏宣稱青衣島上的土地全屬其所有,但他們宣稱擁有並徵收地租的土地,只有極少是有真正業權。見Gompertz Ts'ing I

(46) 有關錦田和龍躍頭鄧氏的土地,見Faure 1986, pp. 36-38, with note 24 on p. 190,加上有關土地權利一節的其餘部分(pp. 36-44)和詳細的註釋(pp. 189-192)。

(47) 關於廖氏,見Baker 1968, p. 172,以及Faure 1986, pp. 37-39。

(48) 見Hayes 1977.1, pp. 47-50,以及Hayes 1993, pp. 158-159。

(49) Watson and Watson, p. 161.

(50) Barnett, pp. 263-265.

(51) 見Hayes 1977.1, p. 30。

(52) Pauline Woo, p. 15.

(53) 他們的族譜記載了靠考試和捐納獲得功名者的名單,而葬於新界山頭的顯赫族人,他們的正式墳塋的墓誌,也記載了墓主的宗族和功業詳情。錦田鄧氏族人中不乏巨富,其中一人據說擁有整個香港島,而在明朝萬曆年間(1573-1620年),此人的兩名玄孫仍分別擁有港島四分之三和四分之一的土地。見Sung, p. 182, with note 60。

(54) 見Hayes 1977.1, pp. 181-193, and Hayes 1984.2。

(55) Faure and Lee, pp. 271-279.

(56) 見本章註39,科大衛提醒我們,地骨主的財富會有盛衰消長(Faure 1986, pp. 41-42)。人們認為,這種波動代表了更大的趨勢。例如,納爾信(Howard Nelson)認為,英國人看不出十九世紀末出現的各種變化的意義(Nelson, p. 1)。不過,即使英國人有所知覺,但他們偏護佃農,不承認「收租主」聲稱擁有大量土地的權利,令人們認為已經出現的趨勢變本加厲。

(57) 見Hayes 1982, pp. 294-297。團練也會被用來脅迫他人;見上文註49書的內文。

(58) 正規機構可以用來支持非正規組織。見Shuzo Shiga, pp. 50-51。對於這種相互關係,鄭啟泰的論述很有見地,見Cheng, pp. 8-9, 117-120。

(59) Morse, p. 59.事實既然如此,像蕭公權(Hsiao, pp. 316-317, 321)和其他人那樣,把晚清時期中國農村豐富的組織歸功於士紳,是非常誤導人,並且事實上是錯誤的——無論如何,僅看香港地區,而非此地以外其他地方,情況並非如此。

(60) 「某人的行為若是得到大多數村民贊同,就會到處受尊崇和頌揚;若是違反規矩,就可能遭受社交上被孤立的可怕懲罰。不予贊同是強有力的制衡手段。」Pauline Woo, p. 16. Douglas, pp. 111-113提供更大的範圍,他指出,村內各人「都不過是社會機器中的一個齒輪,必須彼此合作,否則整台機器就無法運轉。身為人的個性消失,若有人敢違逆加諸他們的公意,其下場是遭到令人難以忍受的徹底排斥」。他從1858年起曾短暫在英國駐華領事館工作。

(61) 其編制只有知縣、一名縣丞和兩名巡檢、一些操辦縣衙各種事務的胥吏,還有一群在鄉郊為知縣奔走辦事的差役。

(62) 關於清朝行政管理的詳細研究,見Watt and Ch'u。

(63) 然而,儘管知縣寧願把管理地方的責任交給地方領袖,但如有不滿的百姓向他請願,請他處理糾紛,知縣和他的高官偶爾也會插手處理,如見科大衛、陸鴻基和吳倫霓霞描述的有趣事例(見Faure, Luk, and Lun Ng)。

(64) 譯註:閩浙總督何璟。

(65) 譯註:湖北學政梁耀樞。

(66) 《香港碑銘彙編》,第一冊,編號67,頁189。那位學政是1871年狀元。

(67) 在這一節有需要運用來自較後時期的相關材料。

(68) HKAR 1926, J3.

(69) 見Siak, pp. 191-196。另見Rice Farming in Hong Kong

(70) 薛爾法(Armando da Silva)記述「持續了很長時間的傳統沿岸生活方式」,以及在1962-1963年間,他在大嶼山做田野調查時這種生活方式的迅速沒落,這確實是很珍貴的記錄。關於鄉村漁業,另見Hayes and Tin, 1987。

(71) Hayes 1977.1, pp. 40-41.

(72) 見Hayes 1993, p. 11-12 with notes on p. 187。這個地區的經濟還包括一些農村產業,在有自然資源和本地條件適合的地方,就有這些產業出現。見Hayes 1977.1, pp. 32-38。

(73) 見Buck, 1930 and 1937。後一本書有句話(第469頁)說明了兩種必要的重要開支:「在所有地區,結婚開支都高於工人年薪。除了兩個地區外,各區喪禮開支與嫁奩均高於工人年薪。」張心一(張繼宗)也證實農村普遍貧窮的狀況,並指出其原因,見Chang, pp. 776-778。

(74) Buck 1930, p. 420.卜凱的著名前輩金教授(F. H. King)同樣表示讚賞,見其書頁67-68寫得洗練而感人的評語。

(75) 其顯著例子是在1897年馬灣居民曾經反抗清廷海關的專斷行為,見Hayes 1993, p. 156。

(76) 中國帝制時代的啟蒙教材《三字經》說:「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義。」強調這兩者的必要。另見Giles 1910, pp. 14-15。說書人和戲劇(無論是人演的還是木偶戲)是文化基礎的另一關鍵元素。「平民百姓不是靠閱讀,而是從四千年的俊彥豪傑身上吸取智慧。他們的文化思維模式是縱向而非橫向的,而且他們崇拜的英雄,不是當今的電影明星,而是過去的偉人。……」見Joliffe, pp. 20-21(句子次序調轉)。在他之前約四十年,著名美國傳教士作家提出幾乎相同的見解:Smith, pp. 49-50。

(77) 見Hayes 2001.1。張心一(見本章註73)說:「除非採取徹底和合乎實際的方法去改變現狀,否則農村文化將一直處於極低水平。」〔黑體為我所加〕這句評斷不符合香港的情況,在香港,文化的發展肯定沒有因為貧窮而受窒礙。

(78) Peninsula Jaycees, “Rescuing the New Territories’ Past”, 1981.陳永海和夏思義的研究也有助增進我們對這個領域的知識,並加深對家庭內人際關係的了解,陳永海強調歌曲對於農村教育和口說藝術的貢獻。

(79) 名為《新界歷史文獻》(The Historical Literature of the New Territories),到1986年(乃至今天)時,已累積了三萬頁的影印資料:Faure 1986, p. xi, and note 7 on p. 180。現存放在本地和海外的圖書館。另見Hase 1984。

(80) Faure and Lee.

(81) 見Sung。

(82) 由已故的屏山鄉事委員會主席鄧灼華所撰。這些故事與其宗族和新界北部的歷史(或神話)有關。這些故事是由父老和巡迴說書人流傳下來,直至二十世紀中葉(最晚近的時期),但早就不再是年輕人生活的重點。關於它們毋庸置疑的重要性,見Hayes 1977.1, p. 55。

(83) 由劉秀成先生指導。

(84) 見《香港鄉村古建築》(Rural Architecture in Hong Kong)。

(85) 這是有賴於寫作能力,雖然有此能力的僅限於部分鄉村男性,但已足以有助村落和分約的自治。見Hayes 2001.1的「書寫的鄉村文化」(A Written Village Culture)一節,該節所根據的基礎是Hayes 1985的詳細論述,再加上其他資料。見Hase 1990。

(86) 現存的碑記詳細記錄了風水師為墓地選址和遷葬,以及興建和修葺祠堂、廟宇各重要步驟所擇的時辰(通常是很不方便的時間)。荃灣有一個例子(1905年),一個開基祖〔晚明時期〕及其妻的墳墓〔分開的〕必須在某月初二下午4時45分起掘,在初六早上7時開始合葬,並在二十六日早上8時45分安立墓碑。西貢墟天后古廟在1916年重修,當時連串步驟所擇的吉日良時,見《香港碑銘彙編》,第二冊,No. 130。更多關於八字的資料,見Lai, Rofe and Mao, p. 13,以及Dyer Ball, p. 55,更全面的敘述可參Wells Williams, Vol. II, pp. 69, 74-75。

(87) LR, p. 548.

(88) 譯註:“Village literacy and scholarship: Village scholars and their documents”,已發表於2012年,Vol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