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土法庭

田土法庭是根據1900年第十八號《新界田土法庭條例》設立。(46)田土法庭成員的工作時間持續的較原本預期為長,定例局還兩次提出質詢。在1901年年底,議員要求輔政司提供截至1901年6月30日所收到的業權申報數字,以及「截至該日為止,最終經田土法庭處理」的業權申報數字。(47)在1903年4月,輔政司面對更嚴厲的質問,一名定例局「非官守」議員要求他「解釋為何此事延宕這麼久仍未解決,因為由割讓之日起,至今已過了將近四年」。(48)經過幾年準備後,如上文所說,田土法庭的工作在1904年結束。(49)

在處理業權的進度報告中,金文泰(50)所撰的報告尤其有趣,一方面由於當中記載的遊歷細節,另一方面是他完成的工作量十分可觀。他的船屋(大概兼作辦公室)沿着新九龍西邊海岸被拖至深圳河,還到了坪洲、長洲、青衣和馬灣等島嶼,最後停泊在元朗河。由1904年6月第一個星期起,至9月底簽署最後一批一覽表,金文泰在這段時期處理了至少六十七個丈量約份,他明顯很得意地寫道:「對於我的裁決,無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51)他對此引以自豪,是因為他曾批評田土法庭之前的判決,據說他的批評獲得英國駐廣州總領事支持。(52)

他們的辛勞工作結束後,所得結果記載於一套卷帙浩繁的冊籍中,三百五十五個丈量約份各佔一冊。每冊內含一份集體官契,一張或多張測量圖,還有與之相配合的官地承租人附表。更重要的是,這些文件記載了每一地段應繳的地稅,以及負責每年交稅者的姓名和地址。(53)加上各種必要的相關官方記錄,登記日後所有土地交易的新制度就能夠運作,令政府能盡量有效和全面地徵收地稅。簡言之,從前無影無形(第67-68頁)的土地使用者,變成了具體清晰的官地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