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初年的经济制度和恢复、发展生产的政策

一 农民战争后的情况

从公元前230年到公元前202年的近三十年时间,中国经历了秦始皇击灭六国的大战,经历了秦在统一以后加在人民身上的空前工役和远征,经历了秦汉之际的大规模的割据混战,生产遭受了严重的破坏,社会经济呈现着凋敝残破的状态。在大混战中,人民死亡很多,流散离乡的更多。所以,汉初大城市中的户口,有的只抵得秦盛时的十分之二三。汉高祖过曲逆时,称叹说:“壮哉县!吾行天下,独见洛阳与是耳。”[1]这一县在秦时有三万余户,因为“兵数起,多亡匿”,到汉初,它只拥有五千户。那时,皇家用来驾车的四匹马不能选纯一色的,将相有时不得不乘牛车,而一般人民是没有储藏物品的。

因此,摆在西汉皇朝面前的,首先就有一个如何使劳动人手返回土地的问题。只有使劳动人手返回土地,社会才能安定下来,封建皇朝的统治才能巩固。只有使劳动人手返回土地,使生产恢复起来,土地被利用,户口簿重新为国家所掌握,随之垦地增加起来,户口繁息起来,封建国家控制的田地和臣民增加起来,税收增加起来,它才能是富强的,才能由巩固而发展。

秦末农民战争所给予暴秦的打击是推动汉初统治者对农民施行相对让步政策的重要力量。秦曾是一个很强的国家,它完成了统一中国的事业;匈奴被它逐到阴山以北;林莽深邃的闽中、南越之地,也被它收入版图。但是,它在统一以后不到十五年,就在农民战争的严重打击下覆亡了。经历了这个事变并从农民战争中成长起来的汉初统治者看得很清:秦以残酷压迫人民而亡,现在要使劳动人手返回农耕,依凭暴力来驱追迫是不能收到良好效果的。

在西汉前期,在恢复和发展生产上,在巩固和发展封建国家的力量上,农民战争所给予暴秦的打击都起着决定的作用。汉高祖击灭项羽后,命丞相萧何营建长安。萧何“营作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太仓。高祖还,见宫阙壮甚,怒,谓萧何曰:‘天下匈匈,苦战数岁,成败未可知,是何治宫室过度也?”[2]汉高祖曾令陆贾“著秦所以失天下”[3],其书名《新语》。在这本书的《无为》当中,陆贾指出:“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较此略后,在贾谊《过秦论》中,在贾山《至言》中,在伍被、严助、严安、主父偃等人文中(贾谊《过秦论》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其他见《汉书》各本传),都把秦速亡的原因归之于大营建、大远征和苛虐的刑法等。秦末农民战争给予暴秦以毁灭性的打击,从而也就给予了汉初统治者以教训,使他们认识到:要巩固统治权,就必须对农民作相对让步。这种认识指导着汉初统治者的政策——休养生息。尽管这种政策的进步作用有极大的限制性,但毕竟在当时是保证生产向上发展的力量。

二 汉高祖即皇帝位以后的诏书

西汉的政权是地主阶级的政权。在汉初,为了恢复生产来增加税收,为了缓和大起义后农民对国家政权的愤恨来巩固统治,统治者力求把农民安置在土地上,并且施行相对的对农民让步的政策,这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汉初的统治者更要保护地主阶级的财产特别是田产,以求取得地主阶级的拥护,取得支持这个政权的力量。

汉高祖在击灭项羽的同一年,亦即公元前202年所颁布的两个诏文,是这两个方面的具体体现。在第一次诏文中规定:

(1)兵士都回乡生产。从军到关中的各地人,继续留在关中的,免除力役十二年;还归本乡的,免除六年。在第一年中,他们的口粮由国家供给。

(2)在战乱中流亡山泽而不著于户籍的人,各归本县。旧日的爵和田宅一律恢复。官吏不得以其曾经流亡而加以笞辱。

(3)以饥饿自卖为奴婢的人一律免为庶人。

(4)军官无罪而无爵或有爵而在大夫以下的(大夫,爵第五级),一律赐爵为大夫。

(5)军官爵在大夫以上的,赐爵各一级。

(6)军官爵在七大夫以上的(七大夫,爵第七级),一律食邑。

(7)军官爵在七大夫以下,自身及其家庭免除赋役。

在第二次诏文中,他重申他所重视的问题:依照军功大小按等给予田宅,七大夫以上的高爵应优先获得田宅。他警告地方官吏说:他将加以察访,如果不遵照这个诏令办事,即当从重治罪[4]

由此可见,汉高祖力求使劳动人手返回农耕。他解散了大批军人,使之回乡生产;他召集流亡,并规定官吏不得加以笞辱,以解除流亡者的顾虑;他从奴隶的主人手中夺取了一部分奴婢,加以释放,并使他们重新归入国家控制之下。但是,这个诏令又包含着一个问题:依照流亡山泽的人一律恢复旧爵和旧有田宅的规定,原来占有多少土地仍旧还给他们多少土地,原来他们是什么地位现在恢复什么地位,这也就表明了诏文保障地主阶级的财产特别是(在国家拥有最高所有权条件下的)田产的实质。当然,这个诏文也同样承认小土地所有者(在国家拥有最高土地所有权条件下的所有。这种小土地所有者,我们通常称之为自耕小农或称之为小自耕农)的田产。由于当时小土地所有者数量很多,因此这个诏文在保证恢复并发展生产,巩固并发展国家力量上,是起过作用的。

由此可见,汉高祖是特别优待军人的。诏文中所谓“法以有功劳行田宅”[5],就是沿袭了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制。商鞅的法令中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又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6]这就是诏文中这一条的依据。不过,诏文中的规定并非完全沿袭秦制,它是基本上沿袭秦制而以特别优待军人为实质的。依照秦制,第二十级爵彻侯(即列侯)才能食邑,汉高祖则令军官爵七大夫即食邑。依照秦制,第九级爵五大夫才能免除徭赋,汉高祖则令军官爵大夫即免除徭赋。

由此可见,跟随汉高祖打天下的军人,其士兵可以享受免除徭赋六年或十二年的权利,他们的生活可以比平常农民好些,上升为地主的可能性就要大些。其低级军官可以享受全户免除徭役的权利,并且可以得到多一些的田宅,他们或是已经成为地主,或是成为地主的可能性更大些。比较高一些的军官则既享有全户免除徭役的权利,又可以得到更多的田宅,并且还要享受以食邑方式剥削人民的权利,他们当然就已经成为地主。至于更高的军官,也就更不用说了。

由此可见,汉高祖是要笼络跟随他打天下的军人特别是其中的军官。他希望使他们成为拥护汉政权的基本力量。结果这些军人及其家族也就成为统治阶级中的一个特殊阶层。

约和上述诏文公布同时,汉高祖减轻了田租,规定十五税一;又节省国家开支,每年从关东漕转到长安的粮食,不过数十万石。这些措施是保证农民安定在土地上的手段。为求人口增殖,汉高祖规定:民产子,可免徭役两年。

汉高祖死后,在其子惠帝和其妻吕后统治期间,继续奉行这种政策。

三 汉初的黄老无为政治

汉初,黄老思想成为统治阶级中的支配思想。

“老”指老子,老子学说见《老子》上、下篇。“黄”指黄帝,黄帝学说出于道家的假托。因此,在汉时,道家的思想合称黄老思想。《老子》书中无迷信色彩,但道家中庄子一派所谈养生,带有神秘的意味,常假托黄帝谈养生之道。黄帝又是战国时燕齐方士所奉的祖师,燕齐方士所说的则是求神仙长生之术。这样,黄老学说便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无为主义的政治思想,一是养生的长生术。

老子想把社会恢复到“结绳而用”,“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7]的远古,这是违反历史的。但是老子思想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两点:(1)他把天地万物的运行生灭,看作纯粹遵循自然规律。天地无情,并不干预万物的活动。所以,统治者也不应该干预百姓的生活,像天地之于万物一般。这就是他所说的“无为”。他说,民之所以难治,就是因为统治者喜欢有为,民之所以“为乱”,就是因为统治者食税太多。又说,朝廷很奢华,民间一定田荒食虚。他认为一方面的“无为”“清净”“无事”“无欲”,才能缓和另一方面的反对,使矛盾不发展起来。(2)他用对立事物的互相转化说明常胜的方法是“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8]。自方处于柔弱地位,使对方处于刚强地位,刚强已极,就要转化到它的对面,归于失败。这叫作“柔弱胜刚强”,也就是以退为进。

黄老思想在汉初统治阶级中成为支配的思想并不是偶然的。因为:(1)秦的灭亡正在于过度“有为”而引起了阶级矛盾的爆发。汉初处于秦代大远征、大兴建之后,又直接处在长期国内战争之后,人民劳敝已极,都迫切希望安静休息。汉初的统治者希望缓和农民对国家政权的愤恨以巩固其统治。而“清净”“无为”,少干预人民的生活,乃是使矛盾不发展起来的最好办法。(2)在经济凋敝的情况下,汉初统治者希望恢复生产以增加税收,充实国力。而“清净”“无为”,减省徭役,使农民安定在一块小土地上进行耕种,乃是封建国家所能采用的恢复生产的最好办法。(3)在经济凋敝的情况下,汉政府的力量是比较柔弱的。因此,当时的形势就不是进取的形势。对于许多重大的问题,都宜于从退守中准备进取。例如:对被剥削来说,汉政府要加重剥削,就不得不先放松一点剥削;对异姓王来说,汉高祖要消灭他们,采取的办法却是先分封他们;等等。

汉高祖在夺取天下时,黄老的以退为进、以柔胜强的方法就起过重大的作用。大致汉高祖最得力的下属不外萧何、韩信、张良、陈平等人。其中萧何的主要工作是守关中,以兵力物力供应前线;韩信、彭越等则自领军队,独当一面。经常在汉高祖左右,替他划策的是张良和陈平。张良游下邳时,遇黄石公,得《太公兵法》。《汉书·艺文志》记载“《太公》二百三十七篇。《谋》八十一篇,《言》七十一篇,《兵》八十五篇”,列入道家。张良后来又辟谷,“欲从赤松子游”[9],显然是学道家之言的。陈平则“少时家贫,好读书,治黄帝、老子之术”[10]。在刘项之争过程中,项羽先居优势。在项羽进入关中后,刘邦对项羽低首下心,这是张良之教。项羽封刘邦为汉王,刘邦在到汉中后,烧毁栈道,“示天下无还心,以固项王意”[11],这又是张良所教。韩信入齐后,请刘邦封他做“假王”,刘邦初大怒,谩骂,旋即改口,封韩信为齐王。这是因为“张良、陈平伏后蹑汉王足,因附耳语曰:‘汉方不利,宁能禁信之自王乎?’”[12]项羽被灭后,汉诸将未尽封,多自疑,畏诛又争功,形势不稳。刘邦封其仇怨雍齿为侯,人心乃定。这又是张良所教。张良以《太公兵法》说刘邦,刘邦多能用。而良为他人言,则多不能了解。所以,刘邦是善用黄老之术的。

但是,在汉初,把黄老无为思想结合当时政治加以发挥阐明的乃是陆贾。他在所著《新语》一书的《无为》篇中说:

昔虞舜……寂若无治国之意,漠若无忧民之心,然天下治。……故无为也,乃无(有)为也。秦始皇帝设为车裂之诛,以敛奸邪,筑长城于戎境以备胡越,征大吞小,威震天下,将帅横行,以服外国。蒙恬讨乱于外,李斯治法于内。事愈烦天下愈乱,法愈滋而奸愈炽,兵马愈设而敌人愈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

而把黄老的清静无为思想首先确定应用在政治上的则主要是曹参。

原来,从战国末年到汉初,黄老之学说的传授以山东的齐地为最盛。曹参在高祖时做齐国的丞相,听说胶西有一位盖公,精通黄老学说(胶西盖公的师傅详见《史记·乐毅传》),就用厚币请来盖公,把自己的正房让给他住,常去请教。盖公的治道是清静而民自定,曹参用他的话,果然任职九年,“齐国安集”[13]。惠帝时,萧何死,曹参继任汉相国。他一切遵照旧规,把“言文刻深,欲务声名”的属员全都斥退,专用年长和朴讷的人。他自己天天饮酒,无所事事。有人想劝他做点事,他就用酒来灌,使别人得不到说话的机会。这样做了三年相国。百姓歌之曰:“载其清靖,民以宁壹。”

曹参死后,继任丞相的是陈平,他也是黄老信徒。他一方面要继续“无为”的政治,一方面又为了避免吕氏的疑忌,在做丞相期间,“日饮醇酒,戏妇人”[14]。后来他终于主谋消灭了吕氏。

吕后死后,文帝在大臣们的拥戴下即位。他“躬修玄默”[15],他的皇后窦氏更是一个热心的黄老信徒。她自己爱好《老子》不说,还令太子(即景帝)和窦家的子弟不得不读此书。

但是,汉初的统治者也不是只用黄老,阴阳五行说也继续行用。因为汉初统治者不能多变秦制,所以在“改服色,易正朔”一类问题上力从简便。汉高祖以十月至霸上为理由,仍以十月为岁首。后来看到五帝祠缺黑帝,就说,这是等我来使五帝都得到祠祀。汉初,仍秦制之旧,行用水德。

至于法家所制定的法律,封建统治者当然是不能放弃的。汉高祖初入关时的约法三章,只是临时用来安定和收买人心的。要统治被统治阶级,要维护封建秩序,单单依靠那三章就嫌不够。所以,不久以后,他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16]。这个新律潦草制成,大致只就秦法稍加修改,连秦时最苛刻的“挟书律”也未除去。到惠帝时,才把一些特别繁苛的法令删削掉。汉初以黄老无为为治术,用法的精神和秦时不大相同。一方面,汉初的“无为”主义主张守法,要求断狱依照法律,要求官吏各守职责。这是合乎法家精神的。在另一方面,他们却主张“责大指而已,不细苛”[17],“罪疑者予民”(从轻断之意)[18]。所以,当时“禁网疏阔”[19],“号为网漏吞舟之鱼”[20]。秦法大体上为汉初统治者所遵用,但秦时的严刑酷罚、禁网碎密的法家治术却被放弃了。最值得注意的是汉文帝取消了收孥相坐令,这一措施具有尊重人民身份的意义。

汉高祖初起时,不喜儒者,有人戴儒冠见他,他把它解下来,溺尿在里边。做皇帝后,群臣在殿上大叫大闹,他想不出有效的办法来制止,就准许儒生叔孙通替他试做朝仪。朝仪既定,行礼时,果然无敢喧哗失礼者。他叹道:“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21]儒家明尊卑,对于树立君主威仪是有作用的。在这些方面,汉初的统治者也要利用儒家。

四 汉代的土地制度

以皇帝为首的专制主义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有最高土地所有权。山林陂池江海等公共地算作皇帝的私产,由少府掌管。山林饶利,陂池渔采等,皆有“假税”。此等税收输入少府,作为供养皇帝之用。无主的和没收入官的田地也多归皇帝所有。国家是最高的地主,一切田地均由国家按其收获以一定比率征取田租。国家是所有臣民的主权者,一切臣民均须对国家缴纳人头税并提供徭役、兵役。在这里,只有一些特定经规定可以免除徭赋的人,是例外的。田租、人头税等输入大司农(即秦之治粟内史),充军国之用。这些制度一方面体现着国家,最后体现为皇帝一人拥有的最高土地所有权,一方面又起着隐蔽国家的阶级本质的作用。

汉初的皇帝分封了诸王,因此,汉的地方制度是郡和国并行的。但这种新封的诸王和秦以前的世袭贵族不尽相同。汉代诸王在其国内虽有征取租赋和力役之权,但这乃是皇帝给予他们分享的。皇帝要他们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征取,换言之,要和皇帝直辖区所征取的相一致。至于征聚军队之权,他们是没有的。这需要有中央的虎符、羽檄为验。汉初,诸王在其国内虽有行政权,但皇帝要求他们依照中央法令来办事并遵守中央法度。皇帝派有官员监视和牵制他们。王位虽是世袭的,但王的领地并不固定。皇帝可以随时将某一个王由这一领地移封到另一领地。在不守法度或谋为叛逆的罪名下,某一个王的部分领地或全部领地是可以被皇帝收回的。对于诸王领地,皇帝保有最高所有权,无论在名义上或实际上都是如此。受之于皇帝的领地,诸王是无权处理的。他们不能把领地再行分封,这需要有皇帝的诏令。

汉初的皇帝也封了许多宗族和功臣做列侯。此外,还有许多食邑者。例如,公主有汤沐邑。他们(她们)在封国或封邑的范围内没有行政权,更不能处理这些封地。关于他们(她们)的封地的移转、封爵的授予和收夺等,也完全听命于皇帝。

一般的土地所有者有权处理其土地:转卖它,把它抵押出去,遗留给子孙。诸王、列侯、公主等对于其私人田地也有这样的权利。但这种土地所有权乃是有条件的,亦即,在国家拥有最高土地所有权条件下的所有。这反映在两个问题上:第一,国家是最高的地主。一切田地上的收获均须按一定比率向国家缴纳田租,一切臣民均须对国家缴纳人头税并提供徭役和兵役。这对国家直接控制的农民来说,实际上就是地租。对剥削者说来,他们只不过是从剥削所得中提出一部分来缴纳给国家,即:假设他们自己和他们所剥削的农民是国家直接控制的农民,假设他们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直接控制的农民,那应该缴纳给国家多少,他们就缴纳多少。这是一种统治阶级在其内部分配地租的办法。剥削者用这种缴纳来表示承认国家的最高土地所有权,并从而取得剥削皇帝臣民的权利。国家则以承认他们的这种权利来换取他们的支持。剥削者对国家缴纳田租、人头税,用缴纳货币代替直接提供兵役和徭役,其实质就是如此。而这样的办法也就把国家的阶级本质隐蔽起来了。第二,皇帝可以颁布诏令来把一部分土地收归国家和皇家所有(如武帝时的告缗令),或规定一个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而把限额以上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虽然终汉一代,后者没有真正行通,但当时人认为皇帝有这个权利。而且在很长时间内,都有人提出这个问题。

五 商人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也同样),商人剥削的对象首先是小商品生产者——农民和手工业者。他们被迫将自己的商品低于所值地卖给商人而高于所值地向商人购买商品。在这两种场合,小商品生产者都受到损失,而商人却大发其财。对小商品生产者的剥削不仅通过不等价交换(贱买贵卖),而且也通过高利贷制度。被债务所奴役的小生产者不得不按商人兼高利贷者所规定的价格来买卖。在这种场合,商业利润不仅吞食了生产者的全部剩余生产物,而且也吞食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必要生产物。

商业利润的另一个来源,是封建主和国家(也有奴隶主)所占有的剩余生产物。统治阶级的经济愈多地联系于市场的流通,则商人之参加对依附农民、纳税人和奴隶等的剥削所占的比重也愈大。既然商业利润是从这些剥削的收入中克扣来的,因此,这些阶级的思想家们对于商业是仇视的,把它看作是社会生活中的反常现象并且要求限制大宗的买卖。

在战国时期的《荀子》《韩非子》和《吕氏春秋》中,在托名于管仲的《管子》和托名于商鞅的《商君书》中,都以重耕战为着眼点,提出重农抑商的理论。

战国时,商鞅在秦变法。变法令中有“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22]的规定。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上农除末”是他的政策之一。他把这句话刻在琅琊刻石上,引以为自豪。在谪民赴边时,他使商人和“吏有谪及赘婿”[23],“诸尝逋亡人”[24]同被尽先征发。

楚汉战争时,商人囤积居奇,使物价腾涌,给汉高祖军事上造成很大的困难。汉高祖做皇帝后,于公元前199年,颁布了打击商人的命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紵罽,操兵,乘骑马。”[25]在此前后或同时,又规定:“贾人与奴婢倍算。”[26](加倍纳算赋)“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27]

汉高祖死后,在惠帝、吕后统治时期,一些侮辱商人的禁令被取消了,但商贾及其子孙不能做官的规定仍然保留着。

商人缴纳的人头税大概归入大司农。手工业作坊主常常同时又是商人。汉时对于手工业经营者和商人并不加以区分。手工业生产所需的物料大都出自山海林池,所以,汉初的“市肆租税”也作为皇帝的私奉养,归少府掌管。

六 农民对国家的负担

汉代,农民对封建国家的负担可分为按田亩缴纳和按人口提供的两大类。

按田亩缴纳的是田租。汉高祖时,减轻田租,定为十五税一。以后曾一度改变税率,到惠帝时,又恢复十五税一(名义上,国家是按收获量征收田租,但这样的办法做起来非常麻烦。所以,在实际上,通常是依地亩多少征收。可参考《盐铁论·未通篇》)。

按人口提供的有两项。(1)算赋和口赋:从十五到五十六岁,每人每年纳百二十钱,称作算赋。十四岁以下至七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缴纳二十钱,称作口赋。(2)更赋:二十岁到五十六岁的男子,每年要服力役一个月,可以用免役钱二千替代;每年又有戍边三天的兵役,可以用免役钱三百替代,总称更赋。

此外,汉代又有献费。依照汉高祖的规定:郡国“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28]。但这是郡国从算赋中提出上缴中央之数,还是在算赋以外另行征收,尚需研究。

文帝时的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29]依此,则每亩田只能收一石,似乎过少。所谓“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大致是举成数而言,实际恐不止此。

武帝时的《淮南子》说:“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30]依此,则每亩田可收四石,但每一个劳动人手每年只能得四十石的收获。

假定生产者使用相同的生产工具,假定撇开土壤的肥瘠这一条件不论,那么,耕作方法——集约的或是粗放的,对于田亩单位面积的产量是有着巨大意义的。但是耕作方法对于每一劳动人手所能获得的生产物,其意义远较它对于单位面积产量的意义为小。因为使用集约的耕作方法,就是说把很大的劳动量集中地投在单位面积上,那么,劳动者所能耕种的面积就必须相应减小。据此,《淮南子》所提供的材料是值得重视的。依据这个材料,我们大致可以估计,在汉初,五口的农家,在一般情况下,其谷物收获仍如李悝所说,每年约为一百五十石。

《盐铁论·散不足篇》说:“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若依此,则壮丁每月食三石,每年食三十六石,似乎稍多。

《居延汉简》三〇三·二四记载:“出麦五百八十石八斗八升,以食田卒剧作六十六人,五月尽八月。”依此,则壮丁每月食麦二石二斗。

大致西汉时,男女老幼丁壮相均,仍可依李悝所说“食,人月一石半”[31]来计算。

如果以小农家每户五口、每年收获一百五十石来计算,可得推算如下:

(1)五口食用终岁九十石。

(2)田租十石。

(3)汉代的粮价常有变动。最贱时每石仅数钱。每石十余钱也是过贱的粮价。每石达到二三百钱就已经是饥馑的表现。每石千钱万钱,那就要“人相食”了。在这些特殊场合下,用钱币缴纳的算赋等如何计算,汉人没有留下详细的材料,不能任意估计。西汉时,通常的粮价大致在每石百钱左右(《居延汉简》有:“粟一石一百一十”“粟一石一百零五”“粟三石三百九十”等等)。如果依此计算,每户算赋口钱大致折合四石(以三大口二小口计)。

(4)戍边三日的免役钱约折三石或六石(壮年男子一人或二人)。

(5)力役一月的免役钱约折二十石或四十石。

每户每年生产一百五十石。五人之食,终岁为九十石,余六十石。除十五分之一的田租十石,余五十石。除算赋口钱四石,余四十六石。如果户有一服役男子,其更赋合二十三石,余二十三石。如果户有二服役男子,更赋合四十六石,别无余。在这里,还须注意到,如果户仅有一壮年男子,那么,这一户的生产量恐怕还不能达到一百五十石。这样,可知力役的免役钱,一般农民是出不起的。由此可得一大致结论:农民一户的生产物,作为自己食用的约占百分之六十,作为缴纳田租、算赋和口钱以及戍边三天免役钱的约占其百分之十三。此外,他们家中的壮年男子亦即最主要的劳动力还须为国家提供力役一个月,他们剩下来的粮食约为四十石。

为了进行再生产,农民需要种子,需要肥料,需要补偿农具的磨损。农民还需要穿衣,还需要其他一些生活用品,购买食盐等等。农民的生活还须依靠家庭手工业和农村副业的收入来补充。

汉初,封建国家停止了大兴建和大远征,也相对减轻了租赋的剥削,农民的生活比之秦时好了一些。但在当时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他们对国家的负担仍然不算轻。汉文帝时,晁错扼要地指出农民的贫困说: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 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没有存品的以加倍的利息借贷)。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 (债)者矣。[32]

所以,土地的兼并是从汉初就存在着的。小自耕农经济本来极不稳定,小农家守着一块小土地,剩余的产品大都被统治者和商人高利贷者剥削去,有时连必要劳动也被他们占有,过着贫困的生活。一遇到意外,就要破产,就不得不出卖土地。这种情形,在缺乏劳动力或耕种着贫瘠土地的小农家更容易发生。晁错对文帝提出农民卖田宅的问题,说明大致在当时土地兼并已经有逐渐严重的趋势。

破产的农民,在出卖其土地以后,有很大一部分不得不去耕种地主的土地。通常,他们要把生产物的一半缴给地主,这就是武帝时董仲舒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33]。仅就这一项剥削而论,地主们就已经不但掠走他们全部剩余生产物,而且把他们必要生产物的一部分也吞食了。这些农民还要受奴役性的束缚。在《汉书》里,很多地方记录着豪强们“役使贫民”。

破产的农民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追逼和国家的捕捉,有的背井离乡,远出逃亡,投靠“滞财役贫”的大商人兼手工业作坊主,在深山穷泽之中,替他们冶铁、煮盐、采铜等。

破产的农民有的更不得不出卖他们的子孙为奴婢,甚至也出卖自身。

七 汉代的奴隶

在西汉,还有相当大数量的奴隶,可分为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类。

官奴婢的来源主要有下列几项:(1)罪犯和重罪犯的家属。(2)由私奴婢转为官奴婢。这里面又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向富人征募的。例如西汉时有“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34],“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免除徭役),为郎增秩”[35]。一类是没收犯罪人的财产。例如:重罪犯,其家属入官的,其财产同时入官。奴婢作为财产,当然也就要变为官奴婢。又如汉武帝大肆打击商人,发布告缗令,违令的商人,财产入官。于是,“以千万数”的私奴婢就被没收为官奴婢了。(3)某些特殊的俘虏。西汉在扩大领土的战争中,对于投降者予以优待。对于被征服的一般人民,往往把他们迁到内地。但对某些不降的,加以诛杀,而其家属则以犯罪家属例被没入官。例如著名的金日,就是以父不降见杀,与母阏氏俱被没入官的。

私奴婢的来源主要有下列各项:(1)破产的农民。这里面又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农民破产后,在不得已时,把子女卖为奴婢,或自卖为奴婢。一类是被人所掠卖。例如:窦广国“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36]。又如栾布,亦曾“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37]。另一类是由赘子转化。秦汉时,“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38]。这大概是贫民用子女向富人抵押借款的一种方式。(2)由官奴婢转为私奴婢。例如:武帝曾赐方士栾大“童千人”[39],又曾赐同母姊(武帝母王皇后先嫁金氏生女)“奴婢三百人”[40]。(3)被掠夺的边疆上少数民族。例如,“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莋马、僰僮”[41],但这种情形,只存在于个别地区。

官奴婢的数字不详。《汉仪注》说:在西边、北边诸苑养马的官奴婢有三万人。元帝时的贡禹曾说:“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42]这些只是官奴婢的一部分。

私奴婢的总数更不能详知。但拥有成千成百奴婢的大贵族、大官僚、大商人则屡见于记载。私人赠送奴婢也有达到百人的[43]。西汉末年,哀帝时欲限奴婢数是:“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44]可见西汉时奴婢数量很大。汉代买卖奴婢的很多。贾谊说:“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偏诸缘,纳之闲(栏)中。”[45]这是为了便于卖出。这种奴婢大概是为了家内服役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奴婢在被卖时都要装饰起来,亦有在出卖时,奴婢与牛马同栏的。司马迁说“僮手指千”,可以使商人每年获得二十万的巨利。这是指卖奴婢而言。其意是一年卖出一百个奴婢,就可以赚到二十万的利。西汉时,奴婢价约为一万五千,一百个奴婢总价约为一百五十万,赚得二十万。人口贩子获利是10%至20%之间。

至于奴婢的用途,在私奴婢方面,大贵族、大官僚、富人所拥有的,有很多只是从事于家内服役,也有很多担任歌舞等,以供奴婢所有者取乐。有的大贵族信任的豪奴甚至可以凌虐达官。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的私奴婢都不从事生产或商业活动。例如刁间就是使桀黠奴去逐鱼盐商贾之利的。蜀卓氏以鼓铸致富,有僮千人,程郑亦数百人,这些僮的大部分应该是参加生产的。又如窦广国被人略卖为奴后,“为其主人入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窦广国“独脱不死”[46]。这些和窦广国同卧的,大概是同类的人。汉的大官僚张安世,“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是以能殖其货”[47]。所以,采冶业、手工业是常常用奴婢来生产的。在农业方面,也有用奴隶来生产的事例。汉高祖命令捉拿季布,季布躲藏到濮阳周氏处,周氏怕隐匿不住,把他和其他家僮数十人一同卖给鲁大侠朱家。朱家买了这批奴隶同时买了田,自己到洛阳去给季布活动。临行前,告诉他的儿子说:“田事听此奴。”[48]更值得注意的是《史记·平准书》关于汉武帝时告缗令的记载:

诸贾人末作……各以其物自占(报),率缗钱二千而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给予)之。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

这个令文分做两部分,前一部分是关于商人的商业财产的,犯令的就没收其商业财产。后一部分是关于商人田产的,犯令的就没收其财产,包括田和僮。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又记录了告缗令实施的情况。首先,他叙述了没收违令商人的财产的总数:“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接着,他叙述了对于没收得来的缗钱的处理:“及杨可告缗钱,上林财物众,乃令水衡主上林。上林既充满,益广。……乃大修昆明池……乃作柏梁台……乃分缗钱诸官。”接着,他才叙述到对于没收了的商人田产的处理:“而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在这里,奴婢正是由农官来处理的,和令文中所说的“没入田僮”正相符合。至于史文以奴婢和田宅并举的,在《史记》和《汉书》中更有许多记录。

官奴婢用在宫廷、官府做侍役,用在皇家苑圃养狗马禽兽,也用于挽河漕、筑城等劳作。在皇家的大手工作坊中,也有一些奴婢从事于生产。例如,汉文帝母薄姬,就是被没收入官而输入织室的。但是,官奴婢似乎从不用于农业生产。武帝告缗令实施后,没收了一定数量的农业奴隶,这些都分到各官府、各苑囿去了。至于没收的田,则由国家出“假”。

汉代的私奴婢大概是不对国家提供力役的。因此,国家要奴隶主从其剥削奴隶所得中提出一个份额来代替。在汉代,国家对于奴隶的人头税,即算赋,是按平常人加倍来征收的。

奴隶主对于奴隶的“专杀之威”,是专制君主所不能承认的。因此,至晚从秦时起,奴隶主杀奴就必须经过报官手续。汉时,奴隶虽然仍然比于牛马,但奴隶主却不能任意杀奴。如果发生任意杀奴事件,虽王侯也不能不受处罚。例如:武帝时,邵侯顺(文帝曾孙)坐杀人及奴十六人,本应得重罪,因为捕得匈奴千骑免刑,但还是被夺去侯爵。宣帝时,缪王元“以刃贼杀奴婢,子男杀谒者,为刺史所举奏”。未定案,病死。死前又遗令能奏乐的奴婢从死,被迫自杀的有十六人。于是,大鸿胪王禹奏:“元虽未伏诛,不宜立嗣”,以此“国除”[49]。又如:宣帝时,丞相魏相傅婢自绞死,京兆尹赵广汉疑丞相夫人妬杀之,就带领吏卒,突入丞相府,召丞相夫人跪庭下对证。更如:王莽子获杀奴,莽令获自杀。

八 汉文帝、景帝时期的改制思想

经过高祖、惠帝、吕后二十多年的统治,到文景时期,生产逐渐恢复,汉的国力也逐渐充实。从而,变退守政策为进取,已经具有一定条件,这是一个问题。

在生产逐渐恢复的同时,中小地主阶层也逐渐增多起来。当时,这个阶层处于不利的地位。在经济方面,他们也受着商人高利贷者的威胁,特别是粮价的低落对他们的发展有很大不利。在政治方面,他们受着贵族、大地主的摈斥,很少能做到高级官员。这种情形,在中央政权直辖的地区尤其突出。这是又一个问题。

这样,改变现状的要求就由中央政权直辖地区的中小地主阶层的代表人物提了出来。他们是洛阳少年贾谊和颍川人晁错。他们的主张有几个共同之点。

(1)削弱诸王的力量,加强中央集权。这在文景时,大致是中央政权直辖地区内的一般新起地主的要求。至于王国的一般地主,则往往成为王的亲信。

(2)对匈奴采取进攻的政策。

(3)给商人的发展以限制。贾谊在他著名的《治安策》里,特别把商人的发展归咎于当时的黄老无为政治。他说,用白縠做衣面,用薄纨做衣里,周围缝缀花边,当中织绣纹锦,这是古时天子的服饰,现在富商大贾宴客时,却拿来覆墙。他说:“夫百人作之不能衣一人,欲天下无寒,胡可得也?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欲天下无饥,不可得也。饥寒切于民之肌肤,欲其无为奸邪,不可得也。”他指出,变乱之起,只不过是时间的问题。他认为当时的风俗已经达到最无尊卑之差的地步。他激愤地说,在这种情况下,“献计者曰‘毋动’……进计者犹曰‘毋为’,可为长太息者此也”[50]。晁错也同样指出农人困穷,商人富纵的情形。他说:“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51]他提出了一个有利于地主的入粟拜爵办法(详下)。

(4)更改法令。贾谊认为“汉兴二十余年,天下和洽,宜当改正朔,易服色制度,定官名,兴礼乐”。于是,他“革具其仪法,色上黄,数用五,为官名悉更,奏之”。他的这个主张虽然未被文帝所接受。但是,“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国,其说皆谊发之”[52]。晁错在文帝时,亦言“法令可更定者,书凡三十篇”。文帝“虽不尽听,然奇其材”[53]

他们都着重解决当时的实际问题,思想体系不专属于一家。司马迁说:“贾生、晁错明申、商。”[54]贾谊曾被河南守吴公收到门下,吴公就是李斯的弟子。晁错也曾“学申商刑名于轵张恢生所”[55]。他们和儒家又都有些渊源。贾谊“年十八,以能诵诗书属文称于郡中”。他称礼乐,言仁义,和儒家更接近些。他所讲的礼刑关系是:“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56]这种刑礼相辅为用的论点对于后来董仲舒的思想有很大影响。晁错也曾从汉代大儒伏生受《尚书》。贾谊在其所著的《鵩鸟赋》中,更有道家思想的成分。

他们的主张,一方面反映中小地主亦即新上升的地主阶层的要求,一方面又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利益。其中有一部分是被文景两帝所接受了。但要在当时实行他们的全部主张,则条件还未完全成熟。当时,朝廷里的当权派是以列侯为代表的贵族、大地主阶层。所以,他们的主张虽有一部分为皇帝所接受并实际上施行,但他们自己则成为牺牲者。

贾谊被列侯所排挤,“绛(绛侯周勃)、灌(颍阴侯灌婴)、东阳侯(东阳侯张相如)、冯敬(当时的御史大夫)之属尽害之,乃毁谊曰:‘洛阳之人,年少初学,专欲擅权,纷乱诸事:于是天子后亦疏之。’”[57]他被任命为长沙王太傅,离开了长安。其后为梁王太傅而死。死时仅三十三岁。

晁错在景帝时被重用。他的削藩策成为吴楚七国之乱的导火线。叛王以诛错为名,一个大臣袁盎说:“独急斩错以谢吴,吴可罢。”[58]于是,“错衣朝衣斩东市”[59]。晁错被袁盎所陷,这不是偶然的。因为“袁盎诸大功臣多不好错”[60]。在此以前,丞相申屠嘉就认为必须把晁错杀掉,而申屠嘉和袁盎的关系是很密切的。

当时,列侯是有既得利益的,他们不愿意有所更张。这就意味着他们要继续保持黄老无为政治。列侯之外,黄老无为政治的实行者,如汲黯,是从任子出身的(二千石官吏的子弟),如张释之,是从赀选出身的(大土地所有者)。袁盎仇视晁错,也是由于不愿有所更张,他也是从任子出身的。

在当时,道家的思想也有所发展。作为汉代道家思想代表作的是《淮南子》和司马谈的《六家要旨》。在二书中,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淮南子》和《六家要旨》都认为道家是无所不包的,它把各家的长处都吸取在内。《淮南子》说它是“弃其畛挈,斟其淑静,以统天下,理万物,应变化,通殊类。非遁一迹之路,守一隅之指”。《六家要旨》则认为道家是“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61]。这种说法是和当时政治相配合的。因为当时,道家的黄老思想居于指导政治的主要地位。而同时,阴阳五行说(水德)、法家(守法不变)、儒家(朝仪)、名家(循名责实)的学说也被采用。

(2)《淮南子》和《六家要旨》都主张黄老无为,认为无为就是随客观事物变化而变化,以因循为用。《淮南子》以为人主“因循而任下,责成而不劳”,就可以无为而治。人主应“虚无因循,常后而不先”。《六家要旨》认为道家之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群臣并至,使各自明也”。总之,这两种著作是主张退守的,是主张人主任用群臣,循名责实的。这在当时代表着贵族、大地主阶层的利益,也有利于商人。

九 汉文帝、景帝时期稳定农业生产的政策

在战争停息,人民得到休养生息的二十余年中,农村经济逐渐恢复了。但由于农民对国家的租赋徭役负担还不算轻,由于小自耕农经济固有的不稳固性,土地兼并并没有停止。

到文帝时,社会上又出现了两个严重的问题。

第一是关于“弃本(农)逐末(商)”的问题。从汉高祖以来,虽然一贯行着重农抑商的政策,但随着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商业的发展具有了很好的条件。全国关梁禁限撤除,对商人也最为有利。大商人十分豪富,小商人也有很多利润。而农民生活很苦,负担也还是不轻。因此,“弃本趋末者众”就成为当时很严重的问题。

第二是关于粮价的问题。汉代征收的赋税,除田税一项外,其余都以钱计算。农业生产恢复到一定程度后,粮价就会降低。而粮价降低,农民缴纳赋税就有困难。农民太贫困了,“弃本逐末”的问题就会更加严重。

相应于粮价的降低,把算赋等也降低,这是一个办法。并且,这个办法在文帝时是实行了的。算赋减到四十钱,徭役也减轻了,“三年而一事”[62]。但在汉政府看来这并不是很好的办法。因为:(1)其他物价并不一定和粮价同样低,减赋就是减少了政府的收入。(2)这个办法,并没有从商人身上获取什么。

减轻农民负担,加重商人税额,这也是一个办法。但是,在当时过于露骨地打击商人也容易引起其他问题。因为,还有和汉中央政权对立的诸王国存在。如果这些“交通王侯”的商人转到王国方面去,那么,对汉政府也是不利的。

这样,就产生了晁错的入粟拜爵的办法。这个办法是准许富人入粟买爵。输粟到边境达六百石者,可以得第二等爵上造。达四千石,可以得第九等爵五大夫。得五大夫爵,就可以终身免徭役。达万二千石,可以得第十八等爵大庶长。大庶长和关内侯就只相差一级了。晁错认为:“欲民务农,在于贵粟。”如果施行这个办法,则“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63]。既可以不引起富人的反对,又可以提高粮价以稳定农民,还可以加强边防。

商人地位很低,但很有钱。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地位能够提高。因此,入粟输边得拜爵的办法收到了很大的效果,“边食足以支五岁”[64]。至此,文帝更用晁错之言,继续使富人入粟郡县。至郡县足支一岁以上时,文帝在公元前168年,下令田租减半,即收三十分之一。第二年,即公元前167年,更下令免去田租。景帝即位后,于公元前156年,规定田租收三十分之一。自是,三十分之一的田租成为汉的定制。

入粟拜爵的办法不但为减轻农民负担提供了条件,而且使农民剩余的粮食有了出路。提高粮价,更鼓励了农民的生产兴趣。这个办法缓和了农民贫穷化的速度,并使汉政府增加了收入,加强了边防。

农村经济的繁荣景象经文帝、景帝统治时期孕育出来了。到武帝初年,出现了“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的情形,出现了“牛马成群,农夫以马耕载”的现象。但这只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土地兼并并没有停止。它是和农村经济繁荣景象并进着的一条暗流。小农家在分化着,有的变得富足了些,更多的则是遭到一些意外便无力医治创伤。豪强地主在发展。在这里必须指出,文帝的提高粮价、减免田租的办法虽然可以缓和农民的贫困化,但这对于地主更为有利。因为地主占有的土地、拥有的粮食要比小土地所有者更多得多。还必须指出,汉初的黄老无为政治虽然一反秦时深督轻罪、严峻刑罚的精神,大大放松了对人民的压迫,但它却完全放纵了豪强的横行。所以,“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65]的情形也从汉初经文景统治时期而孕育成长了。在景帝时,某些豪强大族,就已经发展到“二千石莫能制”[66]的程度。

[1] 《史记·陈丞相世家》。

[2] 《史记·高祖本纪》。

[3] 《史记·陆贾列传》。

[4] 《汉书·高帝纪下》。

[5] 《汉书·高帝纪》。

[6] 《史记·商君列传》。

[7] 《老子》第八十章。

[8] 《老子》第三十六章。

[9] 《史记·留侯世家》。

[10] 《汉书·陈平传》。

[11] 《汉书·张良传》。

[12] 《汉书·韩信传》。

[13] 《汉书·曹参传》。本段以下两条未注出处的引文,均出自《汉书·曹参传》。

[14] 《汉书·陈平传》。

[15] 《汉书·刑法志》。

[16] 同上。

[17] 《汉书·汲黯传》。

[18] 《汉书·刑法志》。

[19] 《汉书·循吏传》。

[20] 《汉书·酷吏传》。

[21] 《史记·叔孙通列传》。

[22] 《史记·商君列传》。

[23] 《汉书·晁错传》。

[24] 《史记·秦始皇本纪》。

[25] 《汉书·高帝纪下》。

[26] 《汉书·惠帝纪》注。

[27] 《史记·平准书》。

[28] 《汉书·高帝纪下》。

[29] 《汉书·食货志上》。

[30] 《淮南子·主术训》。

[31] 《汉书·食货志上》。

[32] 《汉书·食货志上》。

[33] 同上。

[34] 《汉书·晁错传》。

[35] 《汉书·食货志下》。

[36] 《汉书·外戚传上》。

[37] 《汉书·栾布传》。

[38] 《汉书·严助传》注。

[39] 《汉书·郊祀志上》。

[40] 《汉书·外戚传上》。

[41] 《汉书·西南夷传》。

[42] 《汉书·贡禹传》。

[43] 参见《汉书·陆贾传》。

[44] 《汉书·食货志》。

[45] 《汉书·贾谊传》。

[46] 《汉书·外戚传上》。

[47] 《汉书·张汤传》。

[48] 《史记·季布传》。

[49] 《汉书·景十三王传》。

[50] 《汉书·贾谊传》。

[51] 《汉书·食货志上》。

[52] 《汉书·贾谊传》。

[53] 《汉书·晁错传》。

[54] 《史记·太史公自序》。

[55] 《汉书·晁错传》。

[56] 《汉书·贾谊传》。

[57] 同上。

[58] 《汉书·爱盎传》。

[59] 《汉书·晁错传》。

[60] 同上。

[61] 《史记·太史公自序》。

[62] 《汉书·贾捐之传》。

[63] 《汉书·食货志上》。

[64] 同上。

[65] 《汉书·食货志上》。

[66] 《史记·酷吏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