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救援医学体系建设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我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灾害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完善救援医学体系建设,可以最大程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每个国家的地理位置不同,气候环境不同,国情不同,我们必须从本国情况出发,在借鉴发达国家研究成果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救援医学体系。

一、我国救援医学体系现状

1949年后,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灾害救援工作,采取“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制定了一套适合我们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现状的处置体系,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一案三制”。“一案”是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央和地方预案;应急预案是一种在危机时刻制订的一种处置方案,在具体制订时既要科学规范,又要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型和实际情况。“三制”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法律制度。“一案”是基础;“体制”是主要构成要件,发挥的是一种突发事件中枢指挥的作用;“机制”是应急处置体系的基本架构;“法制”是“体制”和“机制”的基础与归宿,是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开展的精髓。只有把“一案三制”有机结合,才能发挥最大效用,降低突发事件的损害。

(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制,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3.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工作机构: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性灾害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应急管理部代表中央统一响应支援;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应急管理部作为指挥部,协助中央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指挥有效。应急管理部要处理好防灾和救灾的关系,明确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3)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4)专家组: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处置机制

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对机制的构成包含多个系统,主要包括监测预警、信息沟通、决策指挥、应急社会动员、应急保障、恢复重建机制等。

监测预警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道防线。如果能及时评估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及时进行有效应对,则会大大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我国建立了一个中央各灾害信息管理部门的灾情会商机制,每个月进行灾情会商。同时建立了预警警报体系,包括地震局负责地震的监测、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等,这既是我们的灾情会商机制,也是灾情的监测预警系统,还是中央综合管理的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

突发事件的信息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收集。他们将各自收集的信息相互报告、传递、分享,从而加强信息的有效沟通。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众发布。

应急决策指挥机制必须做到迅速有效、协调统一、责任明确、科学精准和规范灵活,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实需要。我国在1989年建立了减灾组织指挥系统,成立之初命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2005年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2018年并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的成立整合了多个政府部门,有利于减少这些部门之间进行相互协作的难度,提升应急管理的协同绩效,提高应急指挥的效率。

5.应急处置法制

在应急处置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确保救援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案三制”中,法制是体制和机制的基础与归宿,是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得以展开的精髓。经过几十年的法制改革与发展,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制已初具规模。

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8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针对自然灾害类的法律有:《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消防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事故灾害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预案主要有:《安全生产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矿山安全法》等。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预案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社会安全事件方面的法律有:《戒严法》《国防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等。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单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一系列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及预案。

(二)我国灾害医学救援的组织体系

1995年卫生部颁布《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后,我国陆续公布了多个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我国的灾害救援医学逐步走上正轨和日常化。

这些预案的制订目的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①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②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③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

①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②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

①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②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①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2.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和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

(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地)级人民政府启动市(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地)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本省(区、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的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7.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我国救援医学体系建设面临的挑战

我国救援医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体系。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相继制定了各类应急预案,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救援医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已与32个部门和单位建立了会商研判及协同响应机制,与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建立了军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在应对诸多突发事件的救援中不断实践,及时、有效地实施了多次地震、洪涝灾害、超强台风、森林火灾、山体滑坡等灾害救援,挽救了广大人民的生命,减少了财产损失,维护了社会稳定。然而,我国救援医学仍面临巨大的挑战,譬如灾害应急法制体系不完善,灾害预警和监控系统不完善,国民灾害教育需不断加强等。

(一)灾害应急法制体系尚不完善

灾害应急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各种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紧急情况制定的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灾害应急法律制度是国家危机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灾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这些法律法规为突发事件救援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由于各法律法规为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有些已不适用于现在的情况,有些有重复及交叉,整个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科学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类突发公共事件在发生的原因、特点、处置措施等方面差异很大。《突发事件应对法》兼顾各类突发事件的共性,导致条文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在突发事件的救援中,有时会出现信息对接不通畅、现场组织指挥不顺畅、物资装备调配不及时、灾区道路拥堵等问题。

在汶川大地震、特大雪灾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救援中,主要依靠的仍是国家组织协调的制度优势,而不是由法律主导开展的救援,某些法律法规在救援实践中的实用性严重不足。我国应统筹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使其更适应现在的国情,为防灾、减灾、救灾及灾后重建等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在2020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救援工作中,我国政府探索了分区分级分类的管控方法,比“一刀切”的管控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救援中还多次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统筹调配物资装备及救援力量。这些有益的方法和经验为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帮助我们今后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二)灾害预警和监控系统不完善

多数突发事件在暴发前都有征兆,如果加强监测与分析,是可以发现或预测出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的,从而避免严重的后果。而我国的灾害预警和监控系统还不够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比如潜伏期的科学预测和判断、灾害发生的概率以及灾害发生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所以我国要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以切实做到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科学识别、准确分级、及时响应和有效沟通。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灾害预警的责任人、执行程序及执行标准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能会因缺乏预警和监控而发生灾害或导致灾害范围扩大,事后也无法追责。我国在今后的法律法规修订中,应明确预警责任人、预警条件、预警流程及运行机制。

各地紧急救援中心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网络,没有统一的监控预警系统和机制,使得灾难发生后,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灾害信息,导致救援出现滞后现象。我国应抓紧建立健全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网络,建设统一监控预警系统及机制,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可靠基础。

(三)巨灾保险体系不完善

社会应急保险体系是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需求的底线,而我国的保险业起步晚,与发达国家差距大,尤其巨灾保险发展更是落后。

严重灾害可能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害。一次事故可能导致受害者终身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可能导致幸福家庭家破人亡,可能让小康家庭重返贫困,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及时、有效的救援只能尽量降低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减少财产的损失,却无法保证人身、家庭、企业不受任何损失。因此,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对灾后恢复生产、恢复家庭正常生活状态等有着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知晓率低,参与者少,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从立法保障、制度设计、组织推动、风险分担等方面推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国家和相关保险机构应在灾害救援领域探索适宜的保险机制,形成与中国特色救援医学相适应的覆盖全社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保险机制。

(四)国民灾害意识薄弱,应急知识缺乏

相对于很多发达国家,我国应急知识的普及率很低,国民自救互救能力严重不足,安全避险意识不强。究其原因,一是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下,安逸的生活环境使我们缺乏危机意识,二是我国灾害教育普遍落后,各地政府不重视灾害教育,三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生灾害类型不同,管理和教育很难做到面面俱到。

要提高我国国民的灾害意识,提高应急能力:一方面要进行灾害教育,储备灾害救援的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应定期开展灾害救援模拟训练,提高面对灾害的心理承受能力,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因此,我国应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针对不同年龄段人群分别开展灾害教育课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也应进行灾害救援的培训学习,定期开展模拟演练,增强应对能力。另外,各地政府、社区也应在日常生活中普及灾害救援方面的知识。

提高全民灾害意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将灾害教育融入生活、工作中,全民普及“大急救”理念,从小培养灾害意识,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灾害救援模拟训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真正做到全民齐心协力防灾抗灾。

(五)缺乏及时、有效的灾害心理干预

由于目前我国救援医学体系的构建尚未成熟,面对灾害,更多注重对伤者的现场救治及灾后的灾区重建,而对灾后相关受害者的心理干预重视不够,灾害心理干预大多滞后、被动甚至缺失,从而导致灾后灾区出现大批心理疾病患者,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影响灾区的生产恢复。我国应组建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及专业精神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专职型灾害心理救援队,从灾害发生早期即开始对相关受害者进行心理干预,从而预防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发生,减少幸存者心理致残率,使其尽快走出灾后的心理阴影,更好地投入新生活的建设中。

(六)医疗救援工作存在不均一化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一,导致医疗救援工作不均一化。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因医疗资源相对发达,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救援网络。但在中西部,医疗资源相对缺乏,交通、通信设施相对落后,造成医疗救援能力不足。我国应加强不同地区间的医疗救援交流,促进相对落后的地区发展。

另外,救援种类也不均一。我国在常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交通事故等的救援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核辐射、生化危险品,以及特殊地域,如地铁、高原的救援方面还缺乏专业化的队伍。针对不同类型的灾害,我们需探索及制订不同的救援方案。

三、我国救援医学体系的发展机遇

2020年是多灾多难的一年。前半年,全国自然灾害以洪涝、风雹、地质灾害为主,森林火灾、地震、干旱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共造成4 960.9万人次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61 702km2,直接经济损失812.4亿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仍未消除,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使全国经济发展严重受阻。灾害频发是对人类的考验,也是大力发展救援医学的时机;灾害救援的能力是国家强盛与否的重要标志,发展救援医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灾害救援医学体系的建设早已逾越了医学的范畴,是一项与各学科发展有关,与社会进步、政府职能、百姓利益等关系极为密切的重大事业。目前我国的救援医学体系建设诸多方面急需改进及加快建设,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一)救援医学“军民一体化”模式的推进

灾害救援医学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灾害种类繁多,涉及方面广泛,故而灾害救援工作极其复杂、烦琐,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军队具有组织严密、反应迅速、突击力强、战备程度高等优点,能够迅速投入灾害救援中,具有其他救援力量无法比拟的优势,在灾害救援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灾害医学救援系统可以统一协调军队卫勤力量与地方医疗卫生力量,并把军队卫勤力量作为灾害救援的首选力量。2006年我国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严重灾害事件,各地区急救中心(站)和综合性医院是灾害医疗救援的主体。但地方医院的日常任务是针对单个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多数医院灾害应急预案不完善,针对灾害救援的培训不系统。军队医疗系统在救援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医院的一项重要日常任务就是卫勤保障,医院有自己的战备库房、战备小组,医护人员基本都接受过专业的军事医学、战伤救治技能等相关训练,具备丰富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平时定期参加组织野战医院训练和演习,定期参加大型军事行动卫勤演练,具备基本的野外生存技能,这为参加重大灾害医疗救援提供重要保证。2006年我国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在“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中提到:总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目前我国发生重大疫情时军队往往冲在最前面,例如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武汉市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建成后,就由军队医院接手,并展开救援工作,在抗击疫情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建立全国性军民一体化的灾害救援医学体系是我国救援医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一项高度社会化、综合化的系统工程,涉及医学、灾害学、管理学、心理学、气象学、地质学、天文学、水文学、建筑学等多学科、多专业,这对于稳定我国的政治与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必将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加快救援队伍建设

过去,我国只是在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军队、警察、医疗等部门临时组建救援队。近20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从国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成立各类救援队。按照组建的级别可以分为:国家级救援队、部门救援队、省市级救援队。国家级救援队如中国国际救援队,部门救援队如中国红十字会救援队、卫生部门卫生救援队等。按照救援装备的类型可以分为重型救援队和轻型救援队。按照救援任务特点可以分为行业救援队和综合性救援队。行业救援队有的以搜索、营救为主(如消防、地震、矿山),把后续医疗救治工作交给当地医疗部门;有的以医疗为主,不能开展搜索、营救及自身保障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大多救援队缺乏地震、火灾等灾害专业人才的现场指导。

重大灾害发生时,灾区不能提供任何保障措施,救援队需要完全自给自足地开展工作,如:在震后建筑物内搜救幸存者,就需要在工程力学、地震专业人员指导下,搜救人员、医疗队员共同参与;灾害现场环境复杂、混乱,自身安全、饮食、医疗器械消毒等后勤工作都需要救援队自身保障;灾后传染病的防控、心理障碍的处理需要医疗队员的参与。以上问题单靠行业救援队都无法解决,也无法开展工作。只有综合性救援队才能在世界各地、全天候、不需要补给地长时间开展多种类型灾害的救援任务。2001年成立的中国国际救援队和2018年成立的中国救援队就属于综合性重型救援队,且均已通过了联合国国际重型救援队的测评,其救援能力已达国际水平。

灾害救援工作的核心是医疗救援,灾害发生时,对专业的卫生应急救援队的需求巨大。我国为提高医疗救援能力,结合我国不同地区自身特点以及经济发展情况,依托于现有医疗卫生机构,从201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设国家卫生应急救援队,目前已建成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4类48支国家卫生应急救援队。自建立起,多次参与国内外灾害救援任务,在灾害救援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国内外的赞誉。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5支国际应急医疗队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应急医疗队”的认证,他们分别来自上海、广东、天津、四川和澳门。

目前我国的灾害救援队伍众多,但整个体系不完善,发生灾害时,没有统一的指挥,应急指挥协调机构职能不清,缺乏在复杂情况下的应变能力。虽然有些医疗队已通过联合国认证,救援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位置,并多次参与国外灾害救援工作,在国际救援舞台上大放光彩,但由于救援队伍众多,每支队伍的业务水平差异较大,管理方法也参差不齐。我国在城市应急、消防救援、水上搜救、山林救援、危险化学品处置、地质灾害救援、特种救援等方面建立了各类救援队,但是救援队伍量大而不精,在实际救援中存在各自为战、资源浪费的情况;另外由于人员多为兼职,无固定办公场地,管理相对松散,队伍不够稳定,业务培训不足,救援装备也不健全。我国应借鉴联合国以及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统一的建设标准及考核机制,加强救援队的专业能力培训,强化训练,做好资金和装备保障,促进我国救援队更加系统性、科学性发展。

(三)加速高科技的应用

新时代高科技迅猛发展,高科技的应用是救援医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高科技在救援医学领域的应用是大势所趋,是高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强大工具。从目前我国高科技的应用实践来看,商业化创新应用得最早、最快、最好,但在救援医学方面的应用和创新相对迟缓。所以我们要加快遥感遥测遥控的监测技术、基于地质地理信息技术、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和北斗导航卫星系统的导航定位技术、可视化的屏显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技术的应用,加快高技术成果的综合集成转化,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依靠高科技做好灾害预警和监测、救援实战等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疫情到汶川地震,是我国救援医学体系发展的两个重要契机;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将是我国救援医学的一个新起点。我国救援医学必将飞速发展,以适应时代变迁,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