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学术史回顾和评价
奴婢是一个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由于他们身处社会底层,社会地位比较低下,一直游离于受英雄史观影响的传统史学家的视线之外。近年来,随着社会史学和平民史学的兴起和发展,奴婢群体逐渐受到学界的重视,学者们开始从不同角度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奴婢问题。
(一)奴婢问题的研究状况
奴婢虽历史悠久,但因各朝代有关奴婢的史料不均衡,学术界对奴婢整体研究的成果不太多。梁启超早在1925年就发表了《中国奴隶制度》[1],具体讨论了中国历史上各朝代奴婢的沿革、种类、来源、放免及其法律地位等问题;王世杰《中国奴婢制度》从法律的角度对奴婢问题加以探讨[2],对奴婢的渊源、身份、放免、犯罪等问题做了认真分析。但由于时代和资料的限制,他们对奴婢问题的分析集中在唐宋明清时期,没有深入探讨秦汉奴婢问题。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对历代有关奴婢法律地位的史料做了详细汇总和考证,其中的《刑法分考》卷15专门为奴婢等贱民所辑。而程树德的《九朝律考》将汉至唐九个朝代的法律资料进行汇编和考订,部分内容也涉及奴婢。这些著作对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另外,一些研究奴婢问题的著述从不同角度对奴婢的特征做了研究,褚赣生的《奴婢史》、香港刘伟民的《中国古代奴婢制度史》(由殷代至两晋南北朝)就是其代表。前者对历代的奴婢生活状况泛泛而谈,趣味性比较强,但学术色彩较淡;后者对殷代至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奴婢问题做了探讨,并把秦汉奴婢作为一章论述,从奴婢的来源、数量、职守、待遇、技能及对其保护等方面得出秦汉社会不是奴隶社会的结论。[3]而李天石的《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一书,则从制度层面将中古时期的奴婢问题做了系统研究,在论述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的历史渊源时,探讨了秦汉奴婢的身份和地位问题。[4]此外,一些学者对奴婢材料相对集中的朝代,如唐代、宋代、清代等做了研究,李季平的《唐代奴婢制度》、韦庆远等人的《清代奴婢制度》就是很好的代表。[5]这两本专著比较简短,它们从社会背景及奴婢的来源、职守、待遇等方面,论述了唐代和清代的奴婢问题。经君健的《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则从社会等级结构的角度论述了清代的奴婢问题,并分析了奴婢的性质。[6]
(二)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状况
学术界至今尚未出版有关秦汉奴婢问题的专著,并不意味着秦汉奴婢问题研究就是一块“处女地”。很多学者将秦汉奴婢问题与社会性质问题及古史分期问题联系起来,因此,自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开始后,秦汉奴婢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我们拟分三个时期概述其研究状况。
1.新中国成立前秦汉奴婢的研究状况
吴景超的《西汉奴隶制度》把奴婢和奴隶区分开来,认为西汉时期奴隶数量很少,大部分是奴婢,因此西汉时期不是奴隶社会,同时探讨了官私奴隶的来源、从事的劳动等问题,并简单论述了奴隶在外表、法律地位上与平民的区别。[7]马玉铭等人也撰文讨论秦汉奴婢问题[8],他们的研究大都是总结和概括性的,且受时代和资料限制,只简单涉及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西方学者韦慕庭(Wilbur,C.Martin)早在1943年就对西汉奴隶制度有系统研究。[9]他的著作既概述了西汉历史,又详细论述了西汉奴婢的定义、来源、地位、数量、官私奴婢所从事的工作及待遇等问题,第六章还详细讨论了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并得出“西汉社会并非奴隶社会”的结论。
2.20世纪50~80年代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状况
这段时期的研究重点主要是奴婢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问题,进而讨论两汉社会性质及中国古史分期问题。[10]受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大部分研究都从奴婢的数量、来源、待遇及所从事的工作等问题着手[11],再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去讨论秦汉社会是否是奴隶社会的问题。此时期的研究,政治色彩浓于学术色彩。与此不同的是,瞿同祖先生在美国留学时所写的《汉代社会结构》(2007年出版了中译本)一书,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论述了汉代社会结构,是一个全新的尝试。他在第四章论述汉代的社会阶级和阶层时,将奴婢视为一个阶层,重点探讨了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并提出职业在划分阶级和阶层时具有重要意义。他承认了奴隶和奴婢的区别,认为奴隶属于阶级讨论的范围,奴婢则属于等级讨论的范围。[12]
3.20世纪80年代后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状况
20世纪80年代后,学术界对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有所拓展,但大部分文章依然从其来源、待遇、数量等问题着手,来讨论秦汉社会性质。这以马克垚、吕名中等人的文章为代表。[13]马克垚先生将秦汉奴婢与罗马奴隶比较,探讨了秦汉奴婢的来源、所承担的工作、法律地位等问题,并据此判断秦汉社会性质。这种比较的方法值得借鉴。另外,一些讨论社会性质问题的著述,也涉及秦汉奴婢问题,这以杨生民先生的《汉代社会性质研究》为代表。[14]《汉代社会性质研究》的第六章亦详细比较了汉代奴婢与罗马奴隶。此外,一些论文详细讨论了奴婢的名称、价格、户籍等问题。[15]这些论文,“由于是以汉代是否为奴隶制社会为中心,所以它的观点都放在汉代的奴婢是否为主要的直接生产者的问题上。而对于作为‘身份’的奴婢制度,通过探讨规定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否为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使问题变成有无所谓古典意义的奴隶,或者其数量多寡的问题。用这样的观点,在中国史特殊的条件中探求社会结构的特质,是无法发现的”[16]。在区分社会性质的标准确立前,过分强调奴婢问题在判断社会性质上的作用,似乎无多大意义。[17]
20世纪70年代末,睡虎地云梦秦简的出土,为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资料和课题。其中讨论最热烈的当属“隶臣妾”性质问题。宫长为、苏诚鉴等人认为“隶臣妾”是官奴婢[18];高敏、刘汉东等人认为是官奴隶[19];有人认为是刑徒,但各家观点还有些细微差别:林剑鸣等人认为是刑徒,栗劲等人认为是带有奴隶残余属性的刑徒,钱大群则认为是具有终身奴隶身份的刑徒[20];有人认为具有刑徒和官奴婢两种性质[21]。同时,日本学者也对“隶臣妾”问题饶有兴趣,他们提出了身份刑、荣誉刑等看法。[22]“隶臣妾”性质的难以确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古代罪人是奴婢的来源之一,加上先秦的刑徒并无确定刑期,而刑徒和奴婢又都服役于官府,两者容易混淆。在综合秦汉出土的简牍的基础上,李力的著述《隶臣妾身份再研究》既对以前的“隶臣妾”研究状况做了很好的总结,又对相关的秦汉简牍做了详细的解读,同时也提出了他的观点。[23]
“隶臣妾”的讨论深化了秦汉奴婢问题研究,这种深化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深入讨论了奴婢与奴隶的区别和联系问题。林剑鸣的《论汉代“奴婢”不是奴隶》认为:汉代称为“奴婢”的人,其实际阶级地位较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此时的“奴婢”不能成为一个阶级,而是同“士人”“宦者”一样,成为一种职业的概念了。他们在社会生产体系、劳动组织和经济结构中并无同一的地位。奴婢已经不能视为“会说话的工具”,而法律上不仅没有限制奴婢占有生产资料的规定,而且还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从法律地位看,汉代奴婢同普通人很少区别。[24]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也持此观点,认为奴婢从等级的意义而言,他们是与良民相对的贱民。[25]冷鹏飞的《论西汉后期的社会问题》则认为,有些奴婢是那些托庇于官豪地主的依附农民,他们以“奴婢”的面目出现。且西汉时期的人们也往往把地位低贱的贫苦农民贬称“奴婢”。当时的奴婢包容了许多种社会身份,并不单纯。[26]日本学者西嶋定生也明确提出,对中国古代奴婢制的探讨,要从阶级与身份两方面着手。[27]第二,在“隶臣妾”的研究中,日本学者看到了刑徒与奴婢的联系和区别,同时颇有创意地将两者联系起来,提出了“身分刑”“荣誉刑”等观点,他们的观点给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20世纪90年代后,一些简牍资料的相继出土,无疑给史学界带来了新材料、新空气。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中国社会的发展模式不同于西欧模式,不再机械地将五种生产方式论套用于中国历史。这种倾向使得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不再拘泥于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渐渐深入开来。施伟青《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一文,采用《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材料,认为秦汉奴婢情况复杂,应做深入具体的分析,不宜以偏概全。李天石以睡虎地秦简材料为基础,比较了秦汉奴婢与唐代奴婢的异同。王彦辉采用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材料,认为奴婢是以人的身份登记在民户的户籍,生命得到基本保证,刑事责任相当于父权家庭中的子女;奴婢免良的渠道不限于国家诏免,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代户继承主人的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涉及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曾加具体讨论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关奴婢的法律思想。臧知非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出发,探讨了秦汉的主奴关系问题。[28]赵科学亦简单探讨了《奏谳书》中反映的汉初奴婢的来源、地位等问题。[29]另外,李均明、黎民钊、张小锋等先生都从简牍出发,对奴婢问题做了一定探讨。[30]而于振波、蒋福亚、张荣强等人则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探讨了三国时期的“户下奴婢”及户籍问题。[31]于振波认为三国时期奴婢的法律地位没有明显改变,当时普通编户齐民所拥有的私奴婢数量很小,奴婢集中在豪强大族手中,私奴婢无法取代普通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他推测三国时期长沙地区私奴婢约占总人口的5%。张荣强与蒋福亚先生则主要探讨了奴婢的户籍问题。此外,陈松长先生整理了收藏于香港中文大学的有关汉代奴婢廪食出入簿的简牍,于振波对其中的奴婢廪食问题及官奴婢与公田经营问题做了详细解读[32]。而叶山教授(Robin.D.S.Yates)在《秦汉转型时期奴婢地位的变化》(the Changing Status of Slaves in the Qin-han transition)中提到,虽然汉承秦制,汉律继承了一些极端的惩罚方式,但总体而言,汉代奴婢的法律地位要高于秦代。[33]在结合简牍资料的基础上,周峰的硕士学位论文《秦汉奴婢制度研究》从奴婢的犯罪、性关系、婚姻等方面考察了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又从秦汉奴婢政策及其生活与秦汉社会观念等方面对秦汉奴婢的生活地位做了论述。[34]
除了上述著述对秦汉奴婢做了专门研究外,不少有关秦汉时期的断代著述也论及奴婢问题。吕思勉在《秦汉史》第十四章讨论秦汉时社会等级时,特别探讨了奴婢的来源、数量、待遇、放免等问题。林剑鸣的《秦汉史》也论述了西汉时期奴婢的数量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等问题。[35]此外,随着秦汉简牍资料的相继出土,学者对秦汉法律的研究也随之拓宽,秦汉法制史的不少研究也涉及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于振波在《秦汉法律与社会》的第五章“秦汉法律与社会等级”中,探讨了秦汉法律中有关奴婢的规定。[36]而曹旅宁在《秦律新探》的“秦律所见奴婢法杂考”一章中专门论述了奴婢问题。[37]
(三)社会学、法学等领域对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研究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科交叉研究的兴起和发展,史学界开始注意把法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应用于历史研究。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解读秦汉史,这也促进了秦汉史研究的发展。
从法学角度看奴婢问题,必然涉及身份的研究。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中国身分法史》是主要代表。[38]台湾学者戴炎辉的《中国法制史》也认真探讨了古代的身份法。吕利的《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结合秦汉简牍资料,详细探讨了身份法问题。[39]此外,一些秦汉法律史的著述也涉及奴婢问题。[40]
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的研究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史学者颇为关注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奴婢群体,以冯尔康等人的著述为代表。[41]冯尔康在《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一书中,在上编的第二章详细讨论了秦汉社会的等级结构问题,其中就包括奴婢。而在《中国社会史论》的第十四章“秦汉时社会等级”中,亦论述了奴婢的来源、数量、待遇、放免等问题。另外,有些著述对某些朝代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转型做了研究,也涉及秦汉奴婢问题。[42]
(四)学术史的评价
对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研究,其成就和不足之处都很明显。成就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探讨秦汉奴婢问题时,有关奴婢的史料基本上都被提及或论述;二是在史学研究中,逐步结合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三是原来将秦汉奴婢问题与社会性质联系在一起研究的情况越来越少,秦汉奴婢的研究不再为“五阶段模式论”所束缚。
不足之处在于,无论是秦汉史断代著述还是对秦汉奴婢问题的专门研究,大都集中于秦汉奴婢的数量、待遇及在生产中的作用等方面,对其法律地位等问题的研究略嫌不够。而法制史或社会史有关秦汉奴婢问题的论述大多比较简单,法制史研究大多重视冰冷无情的制度,却缺乏对社会主体——人的关注,稍嫌刻板单调,缺乏新意;而社会史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资料相对集中的社会阶层或团体,例如对豪族、士阶层的研究。[43]相比之下,对社会下层的研究却比较单薄。因此,在综合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及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做一番探讨,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