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文物保护研究(1950—1965)
- 钱文艳
- 22895字
- 2025-04-24 19:42:27
第二节 浙江省颁布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
浙江素有“文物之邦”美誉。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社会各界在遭受长期的内乱外患之后,部分民众严重缺失保护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和使命感,致使不少具有历史、学术或艺术价值的图书、古物散失、损毁。此类事件,在浙江各地时有所闻。[2]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则为配合国家文物保护政策的颁布实施,二则为因地制宜的解决浙江文物保护的实际问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文物保护的政令条例并贯彻实施。
自1950年至1965年,浙江省先后颁布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为配合国家文物保护政策的颁布实施而下达的“转发敦促型”或“补充说明型”系列政令条例。
1950年6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席谭震林签署命令,称:1.奉华东军政委员会一九五〇年六月五日东办密字第〇二九二号通令节开:“奉中央政务院令为保护我国所有名胜古迹文物图书,除原有保护办法照旧适用并制定‘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外,特规定办法四项,随令抄发,希即遵照,并转令所辖各级政府注意执行为要。”2.兹随令抄发华东军政委员会一九五〇年六月五日东办密字第〇二九二号通令一件暨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一份,希即遵照并转饬所属遵照执行为要。[3]
1951年6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部长沈雁冰签署命令,称:“查各地在土地改革期中,常能收集到一些文物图书,为更好地处理这些文物图书起见,应先由各县、省人民政府文教主管机关次第汇报你部、厅、局处理。除具有全国性价值之重要文物图书,应由你部、厅、局选送中央保管外,其余则由你部、厅、局斟酌各该地区实际情况,据以分别处理。特此指示,望即遵照办理为要。”[4]6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称:“兹抄送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六月一日《指示处理各地在土地改革期中收集到的文物图书由》的指示一份,请即遵照办理。”[5]根据浙江省政府指示,7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发文称:“查本省实行土地改革以来,各地农会没收地主财物内常有书籍等遭受毁坏,或大批称斤出卖,最后供作包裹杂物用纸及造纸原料,似其情况,殊为有碍中央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之政策,嗣后务希各专署、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所属文教部门,切实注意遵照上项指示将各地农会没收之各项文物图书妥为检查保管,并报本厅处理。”[6]
1951年6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下发代电至各区专员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称:“奉华东军政委员会文化部化物字第九零九五号代电内开:‘查华东各地区,因土改后所保存各项文物及书籍等件,为免于散佚,以资保护起见,应由各地文化机构集中封存保管,或就近交由当地文化馆封存,并报由我部处理。其他机构,未获我部同意,自不得任意提取,如各地在封存时,为条件所限,希即径与我部联系,特此电达,即请洽照,并惠予迅转所属各级机构照办。’等因,特此转知,希照办。”[7]
1952年2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称:前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处理各地在土地改革期中收集到的文物图书由》,经于1951年7月23日由浙江省文教厅通知各级人民政府遵照办理。前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指示禁用旧版书、科学书作纸浆原料,以保护文物遗产,经于1951年7月10日由浙江省工业厅通知各造纸厂办理。然“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图书文物未能普遍重视,切实遵行。”故“特作以下三决定:一、各区专员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文教部门密切注意:检查各地农会前在土地改革中收集到的文物图书,并督促区、乡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对于此项文物图书负责整理,不得听任农会出售,由县、市集中封存保管,并造具清册,于一九五二年四月底前汇报省文教厅,以凭处理。如有特别贵重之文物图书,应立即提出运送省文教厅处理。二、对于各地私家藏书,各级地方政府应即加以调查,分报省文教厅与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备查。并应随时注意保护,勿使遭遇损毁。如遇物主无力保存时,应鼓励其捐献国家。其中如有名贵文物图书,亦可酌予实物奖励。严禁售予纸厂化作纸浆原料,或零星售予杂货店铺作包扎用纸。三、纸厂用旧版书作纸浆原料,直接违反了政府保护历史文物的政策。各区专员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应令饬属地造纸厂、手工业造纸组织,禁用旧版书及科学书作纸浆原料以保护祖国文化遗产。以上三点,希切实执行,并回报本府。”[8]
1952年9月11日,浙江省文化局下文各专署、县市人民政府等,称:“奉华东文化部九月二日通知内开:‘奉中央文化部八月十八日函内开:查北京故宫博物院所藏最珍贵的书画及古器物,曾被溥仪携出馆外一千余件。三年来虽经中央竭力搜购,所得甚少。在此次三反、五反运动中,溥仪盗出之书画古物,曾在各地发现了不少。为了保存这些古代最优秀的文化遗产,经报请政务院文化委员会批准,凡各地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发现的故宫古物,其已判决没收和已由当地政府收回的,均应及时送缴中央,拨还故宫博物院集中保管。希即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等因,用亟转知,即希你处密查,并将办理情况报局,以凭汇报。”[9]
1953年10月14日,浙江省文化局下文浙江省文管会等,称:“奉华东行政委员会文化局十月七日化社(53)字第四零三八号通知,为奉中央文化部一九五三年九月廿二日(53)密发字第一三四号抄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七日(53)财经工物字第二八六号通知内开:‘查各地收购杂铜中常发现有古铜文物,为了对历史古物的保管与研究,中央文化部及各地文化局在发现后曾屡次呈请价拨保存,但为数零星,所在地分散,公文往返拨调不便,为了简化手续,今后物资管理部门在杂铜的收售包装时,发现具有保存意义的古铜文物,可随时通知当地及附近的文化部门进行鉴定,如认为确有保存价值之古物,可由文化部门出具证明,直接与物资管理部门接洽价拨,不必再报中财委批准,但国家物资储备局应将拨交数量按季报告本委备查。’兹特转达,即希遵照办理并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10]11月26日,浙江省文管会就上述事宜致函浙江省合作社联合总社,称:接浙江省文化局转达华东行政委员会文化局十月七日化社(53)字第四零三八号通知,“关于是案在杭州方面,我会已派员与你社土产经营管理处及建国南路仓库联系,了解了所存铜器中确有古物,请通知遵照中央指示,随时由我会接洽价拨。”“本省其他各市县,请你社通知下去,应将铜器中形式古老的,不要打碎,提出特别存放,积至相当数量,报告你社转知我会,再作联系处理。”[11]12月7日,浙江省文管会再次致函浙江省各级合作社,称:兹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七日(53)财经工物字第二八六号通知,“现本省各地收购杂铜工作统由我各级合作社办理,而对于杂铜中古铜文物之鉴定及价拨、保存工作,系由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理。兹为贯彻执行中财委的通知,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特共同拟定在收购杂铜中价拨古铜文物的执行办法如下:一、将铜器中形式古老与近代各种铜器用具不相同的或铜锈很多的器物和古钱等不要打碎,特别提出存放,积至相当数量,抄一清单通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经鉴别需要价拨保存者,即依规定办理价拨手续。二、省文管会派赴各市县进行文物调查工作之人员,亦乘便至你社联系,如积有古铜器、古钱等,经鉴别后即可按照规定办法办理价拨手续。”[12]
1954年1月5日,浙江省文化局、浙江省公安厅就各地应加强对笨重文物保护一事下文,称:“一、华东行政委员会文化局转知中央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一九五三年十月六日社物冶字第二九九六号函称:‘近来各地发现有经幢石刻等笨重文物弃置田野,无人管理,或者往返请示,延不处理,致使文物遭受损失。今后凡关于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现的上项文物,应即遵照一九五〇年政务院颁发的保护办法第一项由当地主管部门迅速处理,并妥予保护,一面报告中央备查。希各省文化事业管理局遇有此类事件应即及时加以保护处理,以免继续遭受损失,并转知所属各有关机构注意保护。’二、查中央政务院一九五〇年五月廿四日政文董字第十三号令关于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中之第一项明文规定:‘各地原有或偶然发现的一切具有革命、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文物、图书等,应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及公安机关妥为保护,严禁破坏损毁及散佚,并详细登记(孤本、珍品并应照相),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兹为贯彻执行中央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下列办法:(一)凡各地的寺庙、道观、祠堂、坟墓等或其废址上所有的古代经幢、大钟、造像、碑刻、牌坊、摩崖(刻在山上、山边的文字、图像)、石人、石兽及有历史价值的铁炮、铜炮等,各地人民政府文教部门、公安机关对于上项原有的或偶然发现的文物,应予妥善保护,严格防止破坏损毁,并随时报告我局。(二)凡进行垦荒、兴修水利、筑路及建筑等工程中,在地下发现前项文物时,应参照省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一月廿九日命令规定及时慎重处理并报告我局。”[13]
1954年3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3年下达的《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一事发出《通知》称:为贯彻执行上述中央指示并统一行动,特作6点补充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所有干部,均有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之责任。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及基本建设部门更有直接加以保护的职责。在每一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会同文物工作人员,向工人及技术人员进行关于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教育,使其对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意义有足够的认识,自觉地加以保护。”“基建部门在确定较大基建工程之后,应于施工前一个月,将施工地区、工程种类及设计计划通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便派员实地勘察,商订具体保护办法,办法商定之后,有关方面均须认真执行。”“本省地下蓄藏文物颇丰。如杭县之良渚,绍兴之富盛、柯桥、漓渚、平水各区及会稽山一带,嘉兴之双桥,崇德之洲泉,永嘉之上塘、罗浮山,瑞安之北首乡及丽塘等地,发现有新石器时代遗址与两汉六朝墓葬群,此外杭州市清平山、乌龟山,德清之新市,余姚之上林湖,永嘉之西山,龙泉之大窑、溪口、墩头,丽水之宝定等地已发现有古代窑址。各基建主管部门应尽量避免在上述地区进行基本建设。如确实有进行基建之必要时,必须事先与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联系。如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不能确定时得报请本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决定。”“任何工程如在地下施工中间发现地下文物时,工程主管部门应迅速通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派员前往处理,同时将已发现之文物按照原状,妥善保管。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派员前往会同确定处理方法后,再行处置。”“文物工作人员在工地清理文物,工程主管部门在组织上、物质上必须予以协助,并应协助解决储藏事宜。”“凡积极宣传政府保护文物政策、法令,妥善保护文物,或对隐藏、盗窃出土文物之行为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者,可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或物质的奖励。对有意隐藏盗窃出土文物或故意破坏文物者,应根据情况,分别轻重,予以适当处分。其情节严重者应送人民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4]
1954年7月19日,浙江省文化局下发通知至各县(市)人民政府等,称:“奉华东文化局一九五四年五月廿四日函通知:‘各地古建筑多已年久失修,值兹大风多雨季节,对于防止坍漏工作,务须密切注意,即请你局转所属有关单位,予以重视,免遭重大损失。’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古建筑物甚多,各地情况尚未全面掌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各地寺庙、道观、尼庵、楼台、书院、祠墓、碑塔、经幢、牌坊及名人故居等建筑物,在清初以前营建者均作古建筑论,当地人民政府须加保护。二、革命遗迹不论建筑早晚,须一律加以保护。三、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对当地古建筑物进行一次普遍调查(包括古建筑之名称、历史、规模、地位等情况),并上报我局。四、在调查了解中如发现在历史和建筑艺术上有特殊价值,而因年久失修,确有倾圮危险者,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设法暂时搭架支撑,勿使倒塌,一面将危险情况、损坏程度、修建费用估计数等同时详报我局,以便研究,按缓急情况,在今后有计划地进行修建。以上各点希遵照办理,并通知所属有关单位,加强保护为要。”[15]
1954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关于保护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金银器物的通知》,提出3点规定。1955年1月4日,浙江省文化局下文浙江省文管会等,称:“顷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54)文社物字第一一〇号通知:‘关于各地人民银行收兑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金银器物问题,经本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协商后,已经该行规定收兑办法,并由该行通知全国各省市分行执行。兹将原通知抄送,请你局迅予转知你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组)等有关单位,嘱其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经常密切联系执行。’兹将原通知抄转。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抄件。”[16]1957年1月19日,浙江省文管会致函中国人民银行浙江分行,称:“关于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古金银器物问题,曾经你们总行与文化部研究后规定了在收兑过程中应做到的三点,于1954年11月30日以(54)银发穆字第297号通知各省市分行转知执行有案。在此国家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建设工程中,时有出土古金银器物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这些都是祖国文化遗产。根据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应该予以妥善保存。近来各地在工农业建设的土方工程中,有传某处大墓被掘出土金银器物多少,作进一步了解时又有说已向银行兑去,无法觅得原物。去年龙泉县拆毁古塔三座,有拆出金银塔一座,传已兑给银行。这些情况现在我会尚未深入了解确实。但既有此种传说,可能你行各地方机构部分人员对于你们总行的通知未曾了解。特为商请你行重行通知全省所属机构,如遇有群众携带出土古金银器物前来兑换,凡属形状特殊,不似近几十年内制造者,均照通知规定各点办理,并将兑得的金银器物不打扁、剪断、融化,仍将原物汇送你行,你行收到后应随时通知我们派员前来鉴别,共同研究处理,作价保存。”[17]
1955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文化部下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称:“据最近了解,全国各地许多高大的古建筑,因为没有避雷针设备,如装置电灯电线,在雨季易发生危险;并有不少使用古建筑单位,对防火安全方面注意非常不够。有的檐下、梁间,电灯电线纵横交错;有的火炉烟囱,紧贴隔扇装修或梁柱檐头。似此情形,对古建筑的保护极为不利。几年来,亦屡有古建筑被毁事件发生,造成不可补偿的损失。为此,特函请你会通知各使用保管古建筑单位注意下列事项,并请你会加强督促检查。(一)凡装有电灯、电线及其他带电设备的单位,必须会同电业部门仔细检查。如有陈旧电线或安装不安全的,应即更换,重新安装。为永久安全计,凡使用有重要历史艺术古建筑的单位,根据可能条件,应考虑把电线安装在地下,以减少与建筑物木构部分的接触面。(二)凡装设火炉、汽炉的单位,必须注意火炉和烟囱的位置,不得紧贴木材梁柱,并注意烟囱的温度和烟道出口情况,时时加以检查。(三)在重要古建筑内部和屋檐廊下,不得堆存柴草、油类和易燃的物品。如有堆放,必须加以清除。(四)现在没有使用的古建筑,应由各地民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机构注意检查,不得疏忽。”1956年1月6日,浙江省人委下文各专员公署,市、县人委,省民政厅、公安厅、省文化局、省教育厅、省文管会等,“现将内务部、文化部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各使用、保管古建筑的机关注意防火以保护古建筑的安全函,转发给你们,希照此执行。”[18]
1956年7月26日,浙江省人委就私营古旧书业改造等问题指示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人委,新华书店浙江分店和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称:“关于私营古旧书店的管理和改造问题,最近国务院和中央文化部曾有指示。为防止有价值的古籍书、珍贵史料档案等的流失,保存国家历史文物,以供给文化学术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对私营古旧书店的管理和改造,必须慎重处理。根据中央指示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古旧书业中一部分具有经营古旧书技能和目前藏有较多古旧书籍的店,在1956年内全部改为公私合营。根据充分发挥古旧书店经营积极性的精神,除杭州地区可考虑成立公私合营古旧书门市部外,一般均不进行清产核资,定股定息的工作,继续让其分散经营。二、原来经营古旧书收售业务的古旧书店,即使目前收售的古旧书较少,仍以划归古旧书业安排改造为宜,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国营新华书店的领导管理下,通过组织自营的形式,继续进行经营。宁波市于1955年7月将18家古旧书店完全划归废纸业安排改造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必须根据本通知精神,重新研究,除专门收售废纸的外,其他均应划归古旧书业安排改造。三、原来专门收售废纸的,可划归废纸业,但古旧书店必须和他们建立业务上的联系,当他们搜罗到古旧书时,可由古旧书店收购,以免有些古旧书当废纸处理而受损失。四、古旧书业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或由文化行政部门责成当地新华书店负责领导管理工作;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对各地古旧书店的业务应加强联系,给予协助和指导。文化行政部门、国营新华书店和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应指导他们继续深入民间调查研究,了解与掌握货源,并帮助他们正确地推销;研究书籍的评价,逐步做到对古旧书的出售价格,对珍贵书籍的流通有一定的控制;对困难户应设法请银行贷给一部分款项或由国营书店批给一些新版古籍书予以经销。对古籍书的定价、私方人员的工资待遇、盈利分配等问题,应从照顾他们的经营特点(他们是文化服务性的行业,不同于一般行业。他们没有固定的货源,因此也不可能有固定的价格;经营周转慢,利润也不固定;经营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修补、鉴别版别的技能等),保持和鼓励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出发,慎重研究,以利于古书的发掘、保存和利用。对古旧书店中有修补整理技术的人员,应由古旧书店妥善安置,使他们继续经营此项业务。五、有关废纸收购和造纸工业部门,在废纸销毁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如发现有古旧书籍情况,应负责保存,并通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前来检查后处理。”[19]
1956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委下文各专署,各市、县人委,称:“为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建设中贯彻保护文物的工作,遵照国务院指示:除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遍调查工作外,应先就已知的重要古文化遗迹等提出保护单位名单,先行公布,然后将名单上报文化部汇总审核,并在普查工作中逐步补充,分期分批地由文化部报告国务院批准置于国家保护之列。现在省文物保护单位第一批目录,已由省文管会拟就,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先行公布,希各市、县按所在地点通知各乡作出标志加以保护。同时各县、市人民委员会应邀请熟悉本地文物情况的人士,进行座谈了解,提出应由省人委明令保护,而此次尚未列举的、现存的革命及历史遗迹、古代建筑、考古学遗迹、天然纪念物目录(附说明)于三个月内汇报省文管会。对进行基本建设及农业生产中所临时发现的文物,亦应妥为注意,并随时报告省文管会。”[20]
1957年6月10日,浙江省人委就近年来“外来古董商人流入我省,非法收购古文物,造成部分县(市)挖掘古遗址、古墓葬,盗取古文物事件,情况极为严重。”这一现象,下发《通知》称:“不论地面或地下的古文物,都是祖国的宝贵文化遗产,是全民所有的文化财产,任何人不仅不应该加以破坏,且有保护的责任。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人民委员会都曾有明文通知,作过详细的规定。”“今提出下列四项办法,希各级人民委员会切实执行:一、原政务院1953年10月12日‘关于在基本建设过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国务院1956年4月2日‘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省人委1956年11月30日‘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通知’,都是有关保护文物的重要法令,各县(市)必须加以重视,切实认真地贯彻下去,依照法令规定,严禁盗掘古文化遗址(包括古窑址)、古墓葬等。二、在工业建设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文化部门,并将出土文物移交文化部门保管。对于隐匿不交的人,各工程队、农业社、乡人民委员会应动员说服上交。如有擅自变卖的,应送交当地人民法院处理。三、解放以后人民群众掘取古遗址、古墓葬所得文物,由各级人民委员会动员一律上交。解放以前的出土文物或家藏旧有出土文物由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逐步调查登记,并将副本送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备查。四、发现古董商人、本地古董贩子非法收购出土文物,或者引诱农民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的,除没收其文物外,并送交当地人民法院处理。”[21]
1957年8月3日,浙江省文化局接文化部来电称:“自1955年至1957年7月,北京故宫、午门、颐和园等处部分建筑已遭雷电击坏,损失严重,根据周总理指示,在全国范围内的重要古建筑物都应安装避雷针。”8月16日,浙江省文化局下文浙江省各县、市人民委员会,“请你委即行研究提出本县市内安装避雷针的重大古建筑名单(一般为市内廿公尺,郊区十六公尺以上者),并迅与电业、建筑等部门联系安装。我局认为必须安装的单位有:杭州市:梵天寺、文澜阁、灵隐寺正殿及天王殿正殿经幢、凤凰寺正殿、白塔、净慈寺、昭庆寺、虎跑寺门口的二个经幢、西泠印社、岳坟、青白山居共十一处。”“余姚县:保国寺;金华市:天宁寺;宣平县:延福寺正殿;宁波市:天一阁、天封塔;湖州市:飞英塔;天台县:国清寺塔;义乌县:大安寺塔;诸暨县:元祐塔;黄岩县:庆善寺塔;浦江县:龙德塔;嘉善县:大胜寺塔;临安县:功臣塔;临海县:千佛寺。”“以上单位应即联系有关技术部门研究决定所需经费,除杭州市九处的安装费用(文澜阁由浙江博物馆负责,青白山居由浙江图书馆负责)由杭州园林管理局与我局协商解决外,其他县市可先由各地垫付后,提出追加预算后报省核批(如需搭脚手架,花费巨大者应先报预算,由我局核批)。同时,你委应对本地区内其他重大古建筑安装避雷针问题,作统盘研究,以免遗漏。”[22]
1961年5月22日,浙江省商业局、省文化局就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方案下发联合通知至浙江各地文教、商业部门,称:“兹将中央文化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对加强流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请你们根据这一通知和方案,结合具体情况研究执行。”“兹根据我省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项补充意见:一、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古旧书店、珠宝商店的经营业务,与文物保护管理有很大的关系,应移交至文化部门领导。二、本省现有文物、古旧书等合作商店,应暂时保持现状,不要急于过渡和改组。现有之文物商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从有利于流散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出发,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改造,适当地加以安排,不要作不适当的调动。三、凡没有条件成立文物商店的市、县,各该市、县文化部门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流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商业部门指定一个或数个有关营业单位代为收集当地的流散文物,由文化部门酌给必要的手续费。四、各市、县废品收购站、废纸商店,在收购废品时,应加强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检查工作,各市、县的文化部门应经常帮助收购站提高业务水平,增强鉴定能力,并经常会同废品收购部门进行拣选。五、各市、县在加强流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应特别注意革命文物的征集、保护与管理工作。”“以上通知、方案和补充意见各地在执行时,应随时将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有移交的市、县在移交完毕后,应写出总结报告寄给我们。”[23]
上述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颁布,虽然主要是为了转知、配合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贯彻实施,但确也符合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既有针对性,又有可行性,加之部分外延、内涵的扩充,因此可以看成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委及相关职能部门本着因地制宜的方针,针对浙江实际,制定并实施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取得良好效果。
1950年5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谭震林主席签署命令,称:历代文物为我民族文化遗产,其中不少具有历史、学术或艺术价值。但在干部群众中尚未进行深入教育以前,各地图书、古物的散失、毁损,时有所闻,此实为人民文化宝藏之重大损失,亟应引起严重注意。本府为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此项工作,特行决定如下:“1.凡历史文物保藏较多之县(市)可聘请当地热心历代文物或具有研究之人士,共同组织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调查、保护、整理、管理之责。2.军队、机关、人民对于所在地具有历史意义之文物,均需尽力保护,不得加以破坏或任其损毁。3.凡在各处发现之文物,如古代石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陶器、瓷器、玉器、漆器、竹木器、齿牙骨角器、皮革器、丝麻棉等编织物及刺绣,凡各种化石,凡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碑版、甲骨、金石文字及其他拓本,图书版片、简牍、档案文书、字画、佛像以及近代的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4.凡各地名胜古迹,如名寺、名刹及其他附属建筑、古佛像、碑碣、壁画、古冢墓、名人故居等不得移动,应原地保管,并责成当地政府负责保护。必须移动者,应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5.凡各地古物,严禁偷盗与私人发掘,如因开垦、建筑等事,发现埋藏土内之古物,应即送交政府,其在已设文物管理委员会地方,并得径送该会保存。6.私人收藏之历代文物,仍为私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毁,政府应加以保护。如搬移、转让时,须呈报政府或当地文物管理委员会,如无力收藏,可洽商当地政府,由文物管理机关代为保护陈列,其主权仍属私人。7.凡地方人士捐献其所收藏之古物图书归公保存者,政府当予以适当表扬奖励。8.各地呈交之图书目录与古物清册应详细具体,兹列举报告要点如下:关于图书者应查明:书名、著者(或编者、译者)、校者、版本(出版之年、地、人等)、装订、收藏者、鉴赏者、高广、册数、卷数、页数、函数、完缺情形、来源、价格等。关于古物者应查明:品名、质地、大小(高、长、宽、直径)、颜色、花纹、重量、文字、字体、收藏者、完缺情形、来源、价格等。关于古迹者应查明:地址、方位、座落、样式、面积、完缺情形、内藏造像、壁画、碑、匾等。9.各地因图书、古物上缴所开支之装运、保管等费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报销。”[24]
1951年11月30日,浙江省文管会致函浙江军区暨工业厅等机构,就“浙江军区在西湖九里松一带建筑房屋,掘出古墓砖及殉葬瓷砖等随即敲碎充作建筑之用”一事提出异议。[25]12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就此事下文本省各建设行政部门,称:本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为“避免历史文物遭受不必要之损失。建议各建设机关转饬各该所属主办采石、开凿、造林、溶河、筑路及建筑部门,因进行工程而发现古物或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时,应即报当地人民政府转知该会,一方面按照原状合理保管,如有已出土可以移动之古物,应即移交该会保存。”[26]
1952年4月19日,针对绍兴县漓渚、富盛,东湖等区若干乡村部分群众,有以开荒为名,挖掘古墓,盗取古物一事,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称:“特通令全省各专员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引起普遍注意,应严格执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之政策,并即行转令所属各区乡村政府、农会严禁发掘坟墓,盗取古物财宝。此后各地如再有发生此类情事,各地方政府应即时加以教育制止,其情节严重者应酌情拘送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分,希即遵照切实执行为要。”[27]
1953年1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席谭启龙签署命令,称:“查保护民族文化遗产,迭经中央颁布各项法令通饬执行有案,在此基本建设展开之始,各有关厅、局、专署、市、县人民政府应转饬各该单位所领导的建设工程部门全体干部,对于各地文物、古迹必须注意保护,勿使稍有损坏。兹将应行注意办理各点列告如下:一、进行建设工程中,对于地面的革命遗迹、古城廓、宫阙、关塞、堡垒、陵墓、楼台、书院、园林、废墟、名人故居、寺庙、碑塔、雕塑、石刻等,均应注意保护,严禁毁坏。如确有必要拆除或改建时,应事先呈报本府核准后始得动工。又如发现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古物时,并应立即呈报本府,听候指示处理,一面由该工程部门按照原状合理保存,在未得指示前不得擅自发掘,其已出土可移动之古物亦应由该工程部门妥为收集,缴送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保存研究。二、各工程部门进行工程中,对于上述地面的革命遗迹及陵墓、园林、寺庙、碑塔等古建筑物,因必须拆除或改建而报到上级后,各厅、局、专署、市、县均应立即转报本府;同时并抄送省民政厅、省文化事业管理局、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等三个机关。又如发现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上报后,各厅、局、专署、市、县府亦应据情立即转报本府,同时抄送省文化事业管理局、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等二个机关。三、各有关建设工程单位或部门计划一规模较大之建设工程或开垦时,可于施工前速与省民政厅、省文化事业管理局、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联系,请各派员会同作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该区内的古建筑、古墓葬之应存应废,双方配合筹划,籍使建设工程与保护文物并行不悖,做得更好。四、又如于工程进行中,在地下发现古物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时,而工程紧迫不及呈请指示处理者,则由该负责工程单位一方依照规定呈报本府,一方即径与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联系,俾即由该会派员前往作紧急抢救、收集、清理等工作,以免文物之遭受损失与延缓工程进度。以上各点均应切实照办,并转饬所属关系部门全体干部密切注意严格执行。”[28]
1954年1月19日,浙江省文化局就保护绍兴市区内太平天国壁画一事下文绍兴市人民政府,称:“兹据华东文物工作队浙江组及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调查报告称:你市区内太平天国壁画十处,其详细情况如下:一、来王(陆顺德)殿,在下大路一〇八号,现存厢房内有团龙彩绘,颜色已暗淡,二门四周有石雕小龙和八仙圆桌,门内墙上绘有大幅的凤凰,但已大半剥落。二、下大路草藐桥十六号进士第内有一小楼,上下层都有以山水花草为主题的壁画,相传也是太平天国时代画的。三、南街刺史第内有彩绘团龙和以神话人物、战争故事为主题的壁画四幅,还较完整。四、探花桥探花第内大厅梁枋上都有画龙的痕迹。五、水澄巷南元堂药栈内大厅梁枋上都有画龙的痕迹,隔壁人民银行内原有画着壁画的墙一座,现已遭拆毁。六、孟家桥李家台门,二进内有彩绘团龙一条和八幅以人物战争故事为主题的壁画,比较完整。七、鲁迅故居老台门内,大厅内三面都有壁画,也以人物战争故事为主题的,但有屡画屡粉去的痕迹。八、前观巷凌家台门,大厅和天花板上有画龙,大厅后壁有一幅山水画,还较完整。九、画壁庙前花台门,大门背后画有团龙,墙上有画狮痕迹,大厅后壁画有罗汉图。十、大营门口九号夏家台门,大厅梁上都有画龙痕迹。我们意见:其中李家台门与老台门两处应责成鲁迅纪念馆妥善保护外,其他八处希即通知各居户注意保护,不得粉刷、剥落或拆毁,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设法保护,不得再使其遭受损毁。并请你市经常派人检查保护情况,如发现问题,可随时报告我局。”[29]
1954年1月25日,浙江省文化局就绍兴市询问有关古代建筑之木雕、石雕、砖雕的保护事宜复函称:“根据省府一九五〇年府教字第三二六三号命令中关于保护历代文物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市古代建筑中木雕、石雕、砖雕既系古建筑上之附属物,即应妥善保护,不得散佚,不得随意采集。请即将你市已发现古代建筑中之木雕、石雕、砖雕报我局转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派员前往鉴定后再决定是否应由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采集。在省文管会未作鉴定前,不得移动。”[30]
1954年1月26日,浙江省文化局就“华东文物工作组浙江组及文化馆反映,目前分散各地之古书画甚多,但无人负责保管。”一事,下文浙江省各县市人民政府。称:“兹为保存我国古代之文化遗产,各地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存在之古书画等作一次检查,其中如有珍贵版本应报我局处理,其他一般古书画在未有妥善处理办法前,暂可交由各地文化馆保管。为防止古书画霉烂损坏,每半年中至少应设法翻晒一次,如藏书房屋破漏,亦应加以修补。特此通知,希即研究执行。”[31]
1954年9月7日,浙江省人委下文浙江军区政治部称:“为配合军事工程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前曾由你部介绍文管会干部前往有关基建工地进行抢救文物工作的联系及实地调查工作。据前往工作干部汇报:‘江山老虎山、贺村工地土层简单,地下埋藏文物的可能性不多,金华工地则发现古墓及六朝瓷片,今后有再派员工作的必要。’文物管理委员会为更好地配合军事工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几点意见,兹抄转如下,函请你部研究。”“文管会提出意见:一、请浙江军区有关单位与我会加强联系,如非绝对机要工程,希于开工前通知我会,当派政治质量较好的干部前往调查清理,以免文物遭受破坏。二、为引起群众对文物的普遍重视,得到更好的保护,各建筑连队的文化教员似应以爱护文物的重要意义以及文物的基本常识作为宣传教育内容之一(宣传资料可参考我会印发的‘基本建设文物保护工作参考资料’)。”等共9条。[32]
1956年5月3日,浙江省人委就收集、收购废铜铁中应注意保存铁制文物一事发文,称:“接浙江省文管会报告,据他们了解,本省各地留存的铁制文物数量很多,为了使收集、收购废铜铁的任务很好完成,同时又能使各地有历史价值的铁制文物妥善保存,提出两点意见。我们认为这些意见很好,特抄转各地,希在收集、收购废铜铁的工作中予以注意。一、有关寺庙中的铁佛、铁塔、大钟、香炉等,把应该保存的和不必要保存的划清界限。应保存的有:1.铁佛不论大小,一律保存(如湖州铁佛寺铁观音是北宋天圣三年铸造的,又有明朝铸的铁佛三尊);2.铁塔一律保存(如义乌稽亭乡双林寺大小铁塔是历史艺术价值极高,国内存者极少的文物);3.大钟、香炉、烛台等一般都铸有年代,凡在唐、宋、元、明及清代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年代铸造的均应保存。二、历代兵器如刀、剑、枪、炮、盔甲等,尤其是铁炮,各府、县、城、镇、衙所遗留尚多,应该保存的如:1.有铸造年月或铸造机关名的炮一律保存;2.有外国文字的炮,一般是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或反动统治勾结帝国主义镇压人民的铁证,一律保存;3.没有文字的炮,在沿海地带大部分是明代防御倭寇或鸦片战争以来抵抗外国侵略所有的炮,均应保存(如同一地点有同样两尊以上的,保留一尊)。”[33]1958年6月26日,为适应当时形势发展需要,浙江省人委对上述《通知》的第一点做了适当修改:“寺庙内铜铁制的佛像、塔、大钟、香炉等,应该保存的和不必要保存的划分方法如下:1.铜、铁佛像不论大小,一律保存(如湖州铁佛寺铁观音是北宋天圣三年铸造的,又有明朝铸的铁佛三尊);2.铜铁塔一律保存(如义乌稽亭乡双林寺大小铁塔是历史艺术价值极高,国内存者极少的文物);3.大钟、香炉、烛台等一般都铸有年代,凡在唐、宋、元、明铸造的均应保存。清代铸造的,除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以外,可以收集、收购。”[34]
1957年2月21日,浙江省文化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发出关于保护文物的通知称:我国古代书籍及文物是民族文化的宝贵遗产,对研究我国历史科学文化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但有不少地方,对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很差,致使祖国文化遗产受到损失。如1955年浙江运去上海的废纸中,就拣选到明清刻本府县志440册等不易多得的文物;散在民家和祠庙的旧铜铁器,从古墓出土而流散的铜铁器往往也有不少是具有历史价值的珍贵文物,被当作废铜铁。为贯彻保护文物的法令政策,避免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特提出保护历史图书、文物的几点意见,请各地研究,通知所属有关部门贯彻执行。1.“各县、市文教部门必须注意从旧书纸、旧铜铁器中保存历史文物的工作,建立经常检查旧书纸、废铜铁的制度,主动地与当地供销社等收购废品的单位取得联系。”2.“要求供销合作社收购‘废纸’、‘废铜’、‘废铁’,手工业方面收购纸类原料时,必须与当地文化部门密切联系,在收购打包过程中认真注意发现有类似文物或有疑问的情况,应即通知当地文化部门细加检查,让有关部门或旧书商合法选购,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3.“各县市对此项检查,可先由文教局(科)组织当地文化馆、图书馆或社会力量进行初步检查,发现有图书史料,或形制特殊的重要古金属器时,应先保留下来,函报社、局及省文管会处理。”4.“各县市文教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如选购有关地方文献(如县志、乡镇志、县人著作)和适用的旧书,可在文化经费中酌列购书费预算,书交图书馆或文化馆保存,但必须将书目报局备案。其他贵重书和拣选出的金属器,通知省文管会和浙江图书馆、博物馆选购。”5.“对县(市)、乡、镇、村各级干部与广大人民必须进行有关抢救保护古旧书与古铜器的宣传教育。对废品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也要多加教育说服,使其自愿报告发现文物情况和接受检查。”[35]
1957年,浙江省文化局、浙江省文管会联合发文至各市、县人民委员会,称:“近来某些地区发现有群众私自拆掉古墓、古塔的砖头,转卖给需用单位,或占为己用,以致破坏了文物古迹,并有个别地区造成生命事故。龙泉县拆掉古塔,毁掉塔内重要文物,是最典型的事例,目前有关部门仍在调查研究处理中。德清县城郊下兰山南文明塔,被群众挖去塔基一角,严重影响了此塔的寿命。丽水县厦河塔,也被群众挖去塔基一角,使塔身有倾塌危险。绍兴东方农业社、星墩农业社等的部分社员,私自拆掘古墓砖,卖给柯桥云集酒厂。星墩社有三个社员因钻进古墓里拆砖头,遭古墓塌压而死。”“为了确切保护国家的文物古迹,避免不必要的生命事故,特函你市、县了解当地是否有类似情况,并立即转知有关方面,防止类似情况的再发生,凡已被拆掉的部分古塔塔基,所属市、县人民委员会应立即修复,经费自行设法,并将修复情况报来本会。”[36]
1957年10月18日,浙江省公安厅下文各县市公安局、专署公安处,称:“接中央公安部通知,近来发现香港、广州、北京、上海等地旧货古董商与国外勾结大量盗卖祖国古代文物出口,各地必须加强调查控制,如有发现上述情况速报公安部。又据省文管委员会告称:上虞县有以古董商杜金敖为首的集团,专事盗掘古墓出卖文物活动,并与上海、杭州、香港人有联系。”“现已责令上虞、杭州市公安局布置侦察。”并“通报各地迅速对古董商进行一次彻底调查,如发现有盗卖活动,立案侦察,严密控制;如发现有文物外运即予截留,并速报公安厅,听候处理。”[37]
1957年11月11日,浙江省省长沙文汉签署保护文物命令称: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生古董商非法收购文物,牟取暴利,甚至教唆哄骗群众,盗掘古遗址、古墓葬,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为坚决贯彻国家保护文物政策法令,坚决取缔古董商的非法活动,杜绝盗取地下文物的行为,现作如下规定:1.凡地下古遗址(包括窑址)、古墓葬内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私人不得占有。盗掘文物者,除必须交回所有文物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拘送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罚。唆使盗墓和为首盗墓者,加重处罚。2.解放后,因工农业生产建设或其他原因所得地下文物一律交由市、县人民委员会转交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保管,不准私人买卖或匿名为己有。但解放前一贯依盗掘古墓为业者,其盗掘所得文物,应主动交还当地政府保管。如有盗卖及破坏文物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加以制止。其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教育;其情节严重者,应拘送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3.在基本建设工程中所迁移有主坟墓或私人迁墓发现文物时,原则上文物应归国有,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另作适当处理。4.禁止古董商在农村中非法收购文物。此外,无论外地或本地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人员,在本省收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必须事先通过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同意,持凭省文物管理委员会证明,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接洽后,在指定地区和文物范围内进行;否则,将已收购的文物,予以部分或全部没收。5.凡具有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严禁出口。凡违反本规定,与外地古董商联系,而企图盗运禁止出口的文物者,除没收其物品外,得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详细办法,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〇年五月二十四日颁发‘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执行。”[38]
1957年11月13日,浙江省人委针对“1956年全国农业生产高潮以来,全省各地在兴修农田水利工程中,有些地区发生了破坏文物的严重情况”,如黄岩秀岭水库一期工程、瑞安桐溪水库工程中都发生破坏古墓葬事件。发文称:目前“各地的基建单位主动的向文物机构联系有关工程和文物的情况很少,这说明在农田水利工程中爱护文物的问题还未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由于农业生产建设范围空前广阔,农村的文物保护工作已绝非少数文物工作人员所能胜任,为此,特作以下规定:一、按照省人委1954年府文物字第1149号通知第二项规定‘基建部门在确定较大基建工程之后,必须于施工前一个月,将施工地区、工程种类及设计计划通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便配合,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文物得到保护。二、每个工程中应指定干部一人(或若干人)兼做文物保护工作,并使群众组织中的宣传鼓动员负起这一工作任务。会同当地文化部门,在工程开工后,通过会议、广播、黑板报、幻灯和举办小型文物展览会等形式向参加工程的干部、民工进行保护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广大群众固有的爱护乡土、革命遗迹和历史文物的积极性,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的工作。三、各工程单位在进行建设设计前,应参阅省人委公布之文物保护单位目录,尽量避免在各该地区施工,如不能避免时,应根据省人委(56)浙文办字第405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四、工程中发现的文物情况,必须及时向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报告,如在工程的取土场内发现古遗址,应立即停止取土,另择取土场。发现的古墓葬,必须动员民工坚决加以保护,不许任意破坏。五、地下蕴藏的文物,都是国家的文化遗产,为全民所共有。在工程中,如果有零星文物发现应全部集中,上缴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严防散失和破坏分子盗窃。六、在兴修农田水利和有关农业生产建设中,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地农业生产组织和农民,由于及时报告情况或其他努力,因而使重要的文化遗迹或文物得以保护保存者,应该由文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于文化遗迹和文物采取粗暴态度,以致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者,应该由当地文化部门视情节轻重,提请检察部门予以适当的处分或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39]
1958年1月2日,浙江省商业厅下文各专署、市、县商业局,称:“为了坚决贯彻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取缔古董商的非法活动,杜绝盗窃地下文物的行为,省人民委员会在1957年11月11日发出了布告。各地商业局应在当地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配合文教部门进行贯彻,加强对古董商贩的管理,禁止省内外古董商贩收购地下文物和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各个阶段的反帝、反封建革命运动的革命文物史料,以及严禁具有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出口。教育古董商贩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对违反国家保护文物政策法令的行为,应严肃予以处理。”[40]
1958年2月27日,浙江省文化局、浙江省文管会就“在水利工程中破坏文物的现象,在少数地区仍有发生”,“如萧山河上区桃源乡紫湖高级农业社,曾拆除古墓石板去建水库;金华安地乡有个别干部在兴修水利时,拆除有较高考古价值的宋代墓葬,将墓中有浮雕的石板搬去砌通水沟用;庆元县竹口乡在开疏渠道时,破坏了部分明代瓷器窑址。”“为了今后在水利工程中,使文物得到确切的保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各县的水利部门领导,对本县计划中的或正在动工的各大小水利工程所在地,全面进行检查,有无古遗址、古窑址和古墓葬?是否涉及省人委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如已涉及文物古迹所在地,应尽量设法避免,凡无法避免而必须进行发掘或拆迁的和属于省人委所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虽未公布,但有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文化古迹,历史遗迹需经省人委批准后,才能动工;其中特别重要者,并须征得中央文化部同意后,再行动工。由县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经县人委批准,并在省文化局、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再行动工。二、各地文化部门应密切配合农业生产建设工程,及时地、尽量地提供本地文物古迹的分布情况。各级有关领导,对本地的文物古迹情况必须了解,在领导农业生产建设工程中,将保护文物工作,纳入规划中去。三、应严格注意,不准随意在文化遗址及有古生物的岩洞、泥土内取土积肥,并禁止随意拆毁古建筑、古碑碣作为建筑工程材料。并须特别防止坏分子乘机煽动,故意盗掘古墓,挖宝等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古墓内的砖石,如已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清理结束,并认为墓内砖石已失去保存价值之后,才可搬用。四、有关单位,应该尽量利用各种集会,向基层干部和水库民工进行保护文物的教育,讲清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和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批判少数干部推说不懂文物就算了的不负责任现象。明知故犯者,应依法予以处理。”[41]
1958年4月30日,浙江省文化局、浙江省文管会联合下文至各市、县人民委员会,称:“根据大跃进的形势,我省各项工业将大规模普遍的展开,随着工程批准权限下放,我们掌握工程情况亦更加困难。为了使我们更密切地配合工业建设,对建设工程中涉及保护文物的地方,及时地采取措施,做到工程建设和保护文物两不误,特提出如下意见:1.各文化部门在进行工农业大跃进等宣传的同时,应将保护文物问题适当地结合进去。2.选择建设地点时,应参阅本省第一、二次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目录。凡可以避免在文物保护单位地点施工的,则尽量避免;万一不能避免,必须立即上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研究,该协商的共同协商,该由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清理发掘的则及时清理发掘,或者需要上报省人委或中央审批的,由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立即上报审批。3.凡在你市、县境内进行的较大取土工程或拆迁工程(包括今年开工,或五年计划),在工程计划决定后,立即上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上报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所在地点、取土面积或拆迁对象的名称、地点、开工日期等),以便及时研究或派员勘察清理。”[42]
1958年12月6日,浙江省人委就地面建筑文物的保存和使用问题下文各专署、各市、县人委,称:“在当前工农业大跃进的形势下,由于建筑小高炉和水库等的需要,大量运用旧的砖料、石料和木料是必要的。同时对房屋的使用也显得特别需要。但是地面建筑物的使用或利用,往往关系到文物的保存问题。”“因此,那些要保存和不要保存,那些可使用和不可使用,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提出几个处理原则,希望各地注意和参考。(一)革命、历史建筑物。(二)寺、庙、观、祠堂。以上两类,除余姚保国寺外,均可使用。使用的范围是: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展览会、文化宫、办公室、医院、幸福院、托儿所。如仓库、伙房、动力站、畜牧场以及带有爆炸性或易于燃烧物品等,一律不能使用。使用单位应即成立保护小组,专人负责,小组名单报县备案。使用期间不能改变原来建筑形式和风格,从梁架结构到壁面装饰,一律保持原状。随时防火、防漏,负责保养和修理。壁画不能涂、挖、钉,经幢(也称石塔)和碑不能刀刻或拷损,必要时可用阑干隔离,以防损坏。”“凡属保护单位的木构建筑,如发生倾倒危险情况,其保护单位本身部分迅即设法抢救,可采用木头架住支撑等方法,以免坍倒;保护单位以外部分,比如说宣平延福寺的山门或后楼如同样有此危险情况,可以拆除,将拆除的材料来抢救重要部分,或者支援生产建设。”“(三)塔。元代以前均保存。元代以后,如已倾倒危险的,由县具备照片和现状记录报省文管会批准后,才可拆除。拆除时注意保存塔内和塔基放存的所有文物。(四)经幢。保存到宋代为止。(五)碑。元代以前均保存。元代以后,凡是革命的、抗倭抗英及其他反侵略的,以及有关科学、工艺、文学、艺术参考价值的,如工矿、农业、医学、水利、地图、画像等,一律保存。(六)牌坊。凡有关革命的或具有高度艺术价值的,均应保存。以上应保存的经幢、碑、牌坊,以就地保存为原则。重要风景点建筑物,一律保存。少数民族地面建筑,一律保存,必要时应协商处理。”“以上凡列保存的地面建筑文物,均应树立说明牌,说明保护意义。凡应列入而未列入保护单位的,报告文管会备案。”[43]
1963年6月19日,浙江省文化局就中央文化部通报邯郸、天津等地文物保管机构文物被盗一事,下文各专署文卫办公室、浙江博物馆等,称:“本省几年来各地博物馆、文物机构、文化馆的陈列室不断发生失盗事件,旧案尚未完全破获,新案发生,情况很严重。文物是国家珍贵的遗产,保证文物安全是一切博物馆、文物机构(包括保藏文物的文化馆)对国家和人民所应负的职责。请各专区、县(市)文化主管部门督促本地区有关的文化主管部门,一切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机构以及有关的文化馆,结合通报向全体同志进行教育,提高警惕,同时认真地对有关文物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查,采取具体措施,堵塞一切漏洞保证文物安全。希注意以下几方面:1.陈列室(展览室)不能陈列金银器,已有陈列的金银器,应迅速撤换。2.陈列室中便于携带的重要文物,应用复制品来代替。没有条件复制,对文物安全又没有保证的地方,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报告人委,采取坚决措施,速将文物上交条件好的专区或省级博物馆。3.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防蛀、防霉、防潮,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44]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家尚不具备为文物保护立法的条件,相应地浙江省政府也只能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政策条文对浙江省境内文物史迹加以保护。从内容上看,上述浙江省颁布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一则是针对新中国成立初年文物流散、损毁事件频发而提出的应急性措施;二则是针对自国家“一五”计划开始实施,大规模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矛盾凸显,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缓解;三则是针对各种类文物在流通环节中的损毁问题,以及一些地区发生的如墓葬盗掘等非法行为问题。从总体看,上述浙江省颁布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由于当时当地客观形势紧急,故其制定过程往往带有某种急促性,其内容条款也往往呈现出某种不完善性。然而,它毕竟标志着浙江省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不仅如此,这一系列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颁布,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的文物保护事业定下规矩与方圆,为各种类文物事件的处理奠定法律基础,进而成为几十年后浙江省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先声。
[1] 以上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政策条文,均参见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编《新中国文物法规选编》,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2] 如:嘉善县干窑区长秀乡政府不重视历史文物的保护,致使一部分文物被当地群众肆意毁坏;绍兴市合作总社在收购旧铜旧书时,擅自毁坏;绍兴县部分农民盗掘古墓,毁坏文物;绍兴县潞阳乡第七村在土改结束后,将旧书籍680斤运往杭州出售;奉化棠岙东江手工造纸业联合购销处及该处驻甬办事处收购大批古书准备用作纸浆原料,内中颇多珍贵版本;嘉善县罗星乡李家村有宋代古墓,该乡拟将墓上石块变卖以筹措业余学校经费;龙泉县委擅自拆除三座古塔;青田石门洞风景区古树惨遭破坏等。以上案例参见20世纪50年代初《浙江日报》报道及同时期浙江省人民政府通报稿等。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奉令转发中央规定古迹珍贵文物等保护办法暨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转令执行由》,1950年6月20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注:此批资料因故没有编目,故统称“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以下同。
[4]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沈雁冰部长签署命令:《指示处理各地在土地改革期中收集到的文物图书办法由》,1951年6月1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39—003—004。
[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抄送中央文化部“指示处理各地在土地改革期中收集到的文物图书办法”的指示》,1951年6月7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03-1176。
[6]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为转知中央文化部指示处理各地在土地改革期中收集到的文物图书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希遵照由》,1951年7月23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39—003—004。
[7]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代电:《转知各地因土改所保存各项文物及书籍应封存报文化部由》,1951年6月1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通报重视在土地改革中收集的文物图书不使损坏及禁用旧版书作造纸原料,法定三项,希切实执行由》,1952年2月6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03—1176。
[9] 浙江省文化局通知,1952年9月11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0] 浙江省文化局:《抄发中央财经委员会通知为文化部门价拨杂铜中古铜文物事》,1953年10月14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1] 浙江省文管会致函浙江省合作社联合总社:《为遵照中央财委会指示关于文化部门价拨古铜文物事函洽办理由》,1953年11月26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2] 浙江省文管会致函各级合作社:《为遵照中央财经委员会通知价拨收购杂铜中古铜文物规定办法并执行由》,1953年12月7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3]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公安厅联合通知:《为希各地对笨重文物加强保护工作以免继续遭受损失由》,1954年1月5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4] 《浙江省人民政府通知》,1954年3月22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5] 浙江省文化局:《为奉华东指示加强对古建筑物之保护工作提出具体办法希遵照办理由》,1954年7月19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16] 浙江省文化局:《转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护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金银器物的通知》,1955年1月4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06—018。
[17] 浙江省文管会致函中国人民银行浙江分行,1957年1月19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09—041。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文化部函:《请通知各使用、保管古建筑的机关防火以保护古建筑的安全由》,1955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文化部关于各使用、保管古建筑的机关注意防火以保护古建筑的安全的函的通知》,1956年1月6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10—007—064。
[19]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对私营古旧书业改造和管理意见的通知》,1956年7月26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07—063。
[20]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通知,1956年11月30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07—064。
[21]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禁止盗掘古墓和再次贯彻保护古物法令的通知》,1957年6月10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09—041。
[22] 浙江省文化局:《请迅即对你县市重大古建筑物安装避雷针的公函》,1957年8月16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09—041。
[23] 浙江省商业局、浙江省文化局:《转发文化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的联合通知》,1961年5月22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13—013。
[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为保护我民族文化遗产特颁发‘关于保护历代文物的决定’仰各遵照此令》,1950年5月20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39—003—004。
[25] 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为请行文浙江军区暨工业厅等机构转知所属工程部,关于进行工程中注意保护文物由》,1951年11月30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39—003—004。
[26]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厅:《函请转知有关建设行政机构注意保管文物》,1951年12月11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39—003—004。
[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为保护古迹文物禁止发掘坟墓盗取古物财宝,希严格执行并饬属遵照由》,1952年4月19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039-004-004。
[28] 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为配合基本建设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提示应行注意各点务须切实照办由》,1953年1月29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29] 浙江省文化局函绍兴市人民政府:《为请设法保护太平天国壁画由》,1954年1月19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0] 浙江省文化局致函绍兴市人民政府:《为你市古代建筑中木雕、石雕、砖雕等应妥善保护,不得散佚由》,1954年1月25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1]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化事业管理局:《为请保护古书画等古代文化遗产由》,1954年1月26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06—029。
[32]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转达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为配合军事工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提出的几点意见》,1954年9月7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59—004—013。
[33]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在收集、收购废铜铁中注意保存铁制文物的通知》,1956年5月3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07—064。
[34]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通知,1958年6月26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09—067。
[35] 浙江省文化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做好保护文物的联合通知》,1957年2月21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6] 浙江省文化局、浙江省文管会:《关于防止发生破坏文物事件的联合通知》,1957年,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10—041。
[37]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迅速调查、控制古董商的通报,1957年10月18日,浙江省博物馆馆藏资料。
[38]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布告,1957年11月11日,浙江省图书馆古籍部特藏资料,第02186号。
[39]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兴修农田水利及有关农业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1957年11月13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09—041。
[40] 浙江省商业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委“关于保护文物”的布告的通知》,1958年1月2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10—041。
[41] 浙江省文化局、浙江省文管会:《关于在水利工程中保护文物的通知》,1958年2月27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10—041。
[42] 浙江省文化局、浙江省文管会:《关于在工农业建设工程中应保护文物的联合通知》,1958年4月30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69—010—041。
[43]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地面建筑文物的保存和使用的通知》,1958年12月6日,浙江省档案馆,档号:J101—009—067。
[44] 浙江省文化局:《关于坚决防止陈列(展览)室文物失盗的意见》,1963年6月19日,宁波市档案馆,档号:19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