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商、韩国家经济干预思想与中国古代社会
李禹阶
商、韩国家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是国家对民间工商业厉行干预的经济思想与政策。以商、韩为代表的法家人物,为了维护秦国君主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及相应的军功爵制,极力主张国家对经济领域实行超经济干预政策,反对秦国民间重要工商业部门的发展,通过国家全面控制、垄断全国经济资源,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这种经济干预和资源控制思想,其具体表现便是大力提倡的“重农贱商”“崇本抑末”。
作为一种国家思想,首先要解决国家与社会、国家与阶级的关系问题。国家既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也是社会控制与整合的工具。作为国家主体思想的一般特性,它是以具有“超越性”与“中立性”的面目而呈现的(即使是表面上的),由此来缓和两大阶级或者各阶层间的矛盾、冲突,达到社会的治理与整合。这种超越性、群体性特征,至少从表面来看,它不是代表个别人、个别阶层或者阶级的思想观念,而是作为具有“大众想法”或大众共识的基础,代表了一个社会背后共同政治信仰、文化的价值观等,由此保持着表面上超越于各阶级之上的话语权优势。但是,作为古代中国最早从权力层级分割的世卿世禄制中蜕变出的法家政治思想,由于其“家天下”的国家本位及王权主义,使其在国家的阶级关系与经济关系上,以一种赤裸裸的王权与阶级的专断性、功利性和狭隘性表现出来。而反映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则是帝制国家对于社会经济领域的全面干预。
作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国家经济思想,是有其政治哲学为基础的,这就是商、韩国家思想中关于国家、政府与民众关系的认识。
从商鞅起始,法家人物在国家与民众的关系上,就极端放大两者间深刻的利益上、价值观上的矛盾与冲突,将秦的国家与社会、统治者与民众看成极端对立的两大利益群体。例如,商鞅就首先从政治哲学理论中的人性论出发,主张“人性恶”,将植根于人性恶基础上的“国、民相胜”理论作为其政治与国家思想的出发点。在他看来,人的本质即“人之性”,尤其是民众之性,均好逸恶劳,趋乐避苦。“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1]民众本性中普遍存在“六淫”“四难”的恶性,他们追求耳、口、鼻、目、身、心之快乐欲望,厌恶务农、力战、出钱捐税、告奸四苦。民众这种趋乐避苦的本质特点,决定了国家与民众在利益取向和价值目标上存在尖锐分歧。在这里,商鞅将人性看成人作为动物一面的生物性与自然性,人性本能关注的是各个生物个体求生求佚的生理欲望及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功利欲念。在商鞅看来,这种个人自富求佚的欲念,必然与君主政治下的国家富强目标相抵触、相矛盾。所以,决定国家治理与战争胜负,则必先“胜民”之性,以达“制民”目的。“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2]这里的“制民”与治民,虽然一字之差,却充分反映了商鞅等法家人物的国、民思想。
基于这种理念,商鞅进一步提出了国、民“交相胜”中的“弱民”理论,即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民进国退,民退国进:“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淫则弱。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故曰: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3]由此主张政治与法律要作民之所恶,倡民之厌,行苛暴之政,制酷重之刑。“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民之所乐民强,民强而强之,兵重弱。民之所乐民强,民强而弱之,兵重强。”[4]
在这里,商鞅凸显了国家、政府与民众间深刻的利益上、价值观上的矛盾与冲突,认为两者处于不可调和的对立状态中。政治治道,社会控制,本质上是国家与民众谁能战胜谁、谁能驾驭谁的问题。了解这种尖锐的国与民在根本性质上的对立,是国家驱使民众的关键要素。鉴于这种国、民“交相胜”理论,商鞅认为国家要富国强兵,进行统一战争,就必须强制民众,弃其所喜,赴其所恶,实行“恶政”“暴政”,达到“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的效果。因此,“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5]这样,将民众仅仅作为供其驱使的牲口,削民以弱,就成为商鞅国家治理思想的重要部分。在这种国家思想指使下,秦国在治政策略上以重刑制民,以暴政驭民,以严刑卑辱民众,以赏赐驱民于农战,并由此形成了法家重刑主义的理论基础。
韩非则继承了商鞅等早期法家人物的治理思想,将维护国家的中央集权制度看作消弭战争、完成霸统大业的最好政治体制。为此,他处处以君主本位观来思考国家与政治未来的发展走向,并在继承商鞅国家治理思想的思想遗产中,将其连带的国家阶级观念发展到一个新高度。韩非传承了商鞅狭隘的国家与阶级观念,在其治世主张中极端放大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之间深刻的利益、价值观上的矛盾,并且将国家与社会、统治阶级与民众视为利害关系极端对立的两大群体,将国家对于民众的驾驭、奴役作为其治世思想的主流。为此,他直接以赤裸裸的阶级性、排他性去论证秦国家内部的国与民的阶级关系。他认为,当时秦国在政治上仍然处于一个“国民相胜”的阶段,因此应当以暴力苛法治国民。“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6]“故先王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赏刑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刑赏不察,则民无功而求得,有罪而幸免,则兵弱主卑。”[7]
在这种“国、民相胜”理论指引下,以商、韩为代表的法家人物,除了在政治、法律、文化、道德等领域厉行集权政策外,还在经济领域实行国家垄断政策。其具体表现便是反对秦国民间工商业的发展,主张国家对于经济领域的厉行干预政策,使国家全面控制、垄断全国经济资源,并将之集中到战争中。这种经济干预和控制思想,主要基于两方面的需要:其一,维护君主专制的官僚政治等级制度,防止民间工商业者在经济领域中成长,并发展为与君主政治相对立的离心力量,以确保国家政治等级与军功爵禄制度的稳定;其二,在战争频仍,秦国地广人稀的情况下,保证国家自然与人力资源完全应用到农、战上去,达到国富兵强。而其具体的政策便是“重农贱商”“崇本抑末”。
商、韩等人的这种经济思想,是有其历史背景的。在当时残酷的兼并战争中,秦国实行的是二十等军功爵制度,秦国社会财富的分配、消费主要在军功爵制系统内通过军功赏赐进行。但是,随着秦民间工商业发展及商人财富的积聚,逐渐形成与军功爵制相离异的另一社会财富分配、消费的渠道。例如商鞅就认为,“民资重于身,而偏托势于外。挟重资,归偏家,尧、舜之所难也。故汤、武禁之,则功立而名成。”[8]在他看来,民间工商业者不事农、战,却获利高于战士、农夫,且生活安逸,挟资千金,由此形成二弊:一是使社会风气败坏,战士、农夫无励志农、战之心,而官吏则易形成权、钱交易之乱俗。“商有淫利,有美好伤器;官设而不用,志行为卒。六虱成俗,兵必大败。”[9]“今境内之民皆曰:‘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是故豪杰皆可变业,……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民以此为教者,其国必削。”[10]二是扰乱了国家政治等级与爵禄层级秩序。商人挟利,率性而为,其所归属,往往却是“挟重资,归偏家”[11],与国家心存异心的宗法权贵沆瀣一气,成为君主集权国家的离心力量。此外,民间工商业的发展,部分商人发财致富,会致使一部分体制内的官吏与商人相互勾结,进行权力的交换,由此使秦国官僚机构产生腐败。“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12]特别是一些官员,利用权力之重,无法无天,引起社会动乱。“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暗也。上暗无度,则官擅为;官擅为,故奉重无前,则征多;征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乱功之所生也。”[13]这种情况,即使尧、舜再世,也难以平治天下。所以,商鞅提出:“故为国者,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边利归于兵者强,市利归于农者富。故出战而强、入休而富者,王也。”[14]国家应该采取坚决措施,收利于国,“故汤、武禁之,则功立而名成”。
韩非则进一步发展了商鞅国家经济干预政策及经济思想。在他看来,国家与民众永远处于利益对立之中,民强则国弱,民众富足就不会效力于国家。因此,让民众处于绝对的贫困之中,杜绝民众通过非国家政治等级和军功爵制渠道而取得富贵,才能使民众一心一意追随国家利益。《韩非子·奸劫弑臣》就明确提出:“国有无功得赏者,则民不外务当敌斩首,内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货财、事富贵、为私善、立名誉以取尊官厚俸。故奸私之臣愈众,而暴乱之徒愈胜,不亡何待?”《韩非·爱臣》则写道:“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正因如此,商、韩等人提出了以政治等级及军功实行赏赐的“壹赏”制度。“壹赏”制是商鞅、韩非等人极力主张的政治控制手段。它除了有打击宗法旧贵集团,激励战士、民众的农、战积极性的意义外,还有另一重要作用,即为了将最终的赏罚权力从各层级的封君以及官僚手中收到国君手里,让君主掌握臣民生死的决断权。“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15]“壹赏”不仅将国家的官爵向所有臣民开放,明确宣示了分封制下贵族世卿世禄特权的终结。“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16]同时,“壹赏”的一个最重要功能,即垄断社会领域的消费、分配权力,按照官员、士民的忠诚度及对国家的贡献来进行经济领域的分配、消费等。“明王之所贵,惟爵其实;爵其实而荣显之。”[17]在军功授爵制直接关系到官员俸禄、赏赐与民众授田、赋役等涉及经济利益情况下,“壹赏”就使国家官吏、民众分配、消费的主渠道与君主制下的国家政治相互联系并挂起钩来。这样,国家就从根本上掌握了社会控制的命脉。
为此,商鞅提出国家干预经济的社会控制思想,强烈主张国家对经济领域实行全面干预,使国家垄断全国范围内的经济资源,从而集中到战、农上去。“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18]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表现则是由政府控制重要的山林、矿产资源,统一山泽之利,“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19]所以,商鞅并非反对工商业社会分工,也并不忽视工商业的社会经济功能。他极力主张的“重农抑商”,主要是要求限制民间工商业活动,让民间的经济发展服从国家政治需求。例如他就说:“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治民。”[20]从大众生活及国家需求看,商业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没有工商业,则不可“致物”。但是,“三官生虱六,……商有淫利,有美好伤器;……六虱成俗,兵必大败。”[21]所以,商鞅强力主张遏制民间工商业者的经济活动,限制他们的经济往来,采取非政府同意不准迁徙,不准自由流动的做法,由此形成专制国家对于经济的“壹”统之局。《华阳国志》记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置盐铁市官。”《汉书》上明确地说:“秦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秦律杂抄》中就记载秦国有负责采矿、冶铁的官府,例如“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其官吏有“啬夫、佐、曹长”等。司马迁在《太史公自序》中也提到其祖司马昌就担任过秦的“主铁官”,说明秦在当时已经全面地进行了冶铁的控制。
商鞅还从秦国战时狭隘需要的功利性出发,极力贬低与打击工商业者。他认为在秦战时轨道下,民间工商业者只是多余的消费性人口,在政治上、军事上有百害而无一益。所以,商鞅强烈主张限制“商贾”、排斥“游食”、杜绝“技艺”。在具体方法上,商鞅提出了打击民间工商业者的各种办法。例如国家提高民间工商业活动税收,“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22]。加强对民间奢侈品的价格控制,“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23]。加强各地旅店的控制,限制甚至废除商人四处的经商活动。“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24]将商人家的奴仆按人口计算赋税,大力贬低商人地位。“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25]
因此,商鞅主张和实行的“重农贱商”,也是一种“重本”的举措,它既是为了国家农战的需要,亦是巩固秦国专制政权的一种经济控制措施。这种重农贱商的做法,并非真正重视农业和农民,不过是用法律来禁止并消解农业以外的民间工商业行业,把人民都驱赶到农、战上去,以便更好地进行社会控制,消弭民间工商业经济壮大后所形成的对于国家政治等级和爵禄制度的冲击。例如他就认为:政府“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民平则慎,慎则难变,上信而官不敢为邪,民慎而难变,则下不非上,中不苦官”[26]。这些做法,是企图堵塞商品经济的各种渠道,从根本上打击民间工商业者。它排斥民间兴起的“富商大贾”,实际是垄断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及流向,只允许社会资源及财富的分配在国家等级秩爵内进行,禁止这之外的一切多余财富的再分配,禁止这种多余财富储于民间而形成的与国家等级秩爵制相游离,并对之腐蚀的另一政治、经济的无序力量,达到“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兼并之路”[27]的目的。所以,商鞅等人的重农贱商,其主张发展农、战只是目的之一,而其背后更加重要的潜在因素,则是通过限制民间工商业发展,削弱民间商品经济,将整个社会分配、消费都纳入国家政治等级的“爵”制轨道中去,按照军功与政治等级进行分配、消费,来遏制社会经济的多元化,达到国家政治与社会经济的一体化。
韩非则进一步发展了商鞅国家经济干预政策及经济思想。在他看来,国家与民众永远处于利益对立之中,民强则国弱,民众富足就不会效力于国家。因此,让民众处于绝对的贫困之中,杜绝民众通过非国家政治等级即爵制渠道而取得富贵,才能使民众一心一意追随国家利益,通过国家爵制来取得富贵。“凡人之生也,财用足则隳于用力,上治懦则肆于为非。财用足而力作者,神农也;上治懦而行修者,曾、史也;夫民之不及神农、曾、史亦已明矣。”[28]在《韩非子·奸劫弑臣》篇中,他亦说道:“国有无功得赏者,则民不外务当敌斩首,内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货财、事富贵、为私善、为私誉以取尊官厚俸。故奸私之臣愈众,而暴乱之徒愈胜,不亡何待?”民众富足,不是国家之利,而是国家之害,将使“奸私之臣愈众,而暴乱之徒愈胜”,必将使国家衰亡。韩非还认为,大量财富积存于私家、豪门会削弱和威胁国家与君权。他说:“公家虚而大臣实,……可亡也”[29],“群臣之太富,君主之败也”[30]。所以,韩非主张更加强硬的国家对于民间经济领域的干预政策,主张卑下商工之人的名誉,屈辱其地位,重税其产业,“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31]。通过苛重的赋税来剥夺工商业者。“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此帝王之政也。”[32]韩非甚至反对对于贫困、灾害之民的救济赈灾慈善,他认为贫民之所以贫困原因是其非懒则逸,如果“上征敛于富人以布施于贫家,是夺力俭而与侈也”,这样做会使民众懒则奢,“欲索民之疾作而节用,不可得也”。[33]实际上,韩非的经济思想,从否认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否认社会财富分配、消费的多样性,而不断走向经济领域中维护专制政治的极端道路。
从历史史实上看,在统一战争时期的秦占领的土地上,仍然出现了一些以工商致富的民间工商业者。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乌氏倮畜牧,及众,……畜至用谷量马牛”;巴蜀寡妇名清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也”;赵人卓氏“用铁冶富”,秦破赵迁之于临邛,仍“即铁山鼓铸”,“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长,拟于人君”。这说明在一个地大人众的王朝复杂的政治、军事、经济形态中,出于政治整合、战争与经济发展等实际需要,其国家指导思想及其政策并不具有全面的覆盖性,思想与实践总是有着一定的距离和差异的。尤其是在中国古代信息与治理网络并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我们在探讨历史上一个王朝的思想与政策时,应该看到这种差异。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商、韩的国家经济干预思想,目的是主张以君主专制为中心的国家政治爵级制度对社会财富的占有。表面上看,“重农贱商”似乎是重视与发展农业生产,与我们这个农业国家的基础经济是合拍的。但是实际上,“重农贱商”的政治操控价值和社会控制意义要远远高出其经济内容。商、韩等人其所注重的“本”,根本上是“强干弱枝”的君主政体的“干”与“本”。它所重视的“农”,主要出发点是重“农”来束缚自由流动的人口,从而将民众固着在土地上,维护小农生产方式。它排斥民间“富商大贾”,实际是希望垄断国家社会资源的分配及流向,只允许社会资源及财富的流动与分配在国家等级秩爵内进行,而禁止社会财富储于民间而形成的与国家等级秩爵制相游离,并对之腐蚀的另一社会无序力量,达到“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兼并之路”[34]的目的。应该说,商、韩这种国家经济干预思想,既是秦国战争时期的产物,也是秦国君主政治发展的产物。这种国家经济思想开启了中国历史上帝制国家重农贱商、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先河。从秦汉开始,直到明清,重农贱商、重本抑末、盐铁官营,就成为历代国家经济控制思想。这种经济思想本质上是以牺牲全社会民众的经济利益,牺牲经济多元发展道路,牺牲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为代价,而维护与保持专制政权稳定的一种经济政策。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商、韩开启的这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和政策,形成了中国古代帝制国家与传统社会,尤其是宋以前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的主流。它极大地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间工商业经济与专制政治始终存在不可逾越的政策鸿沟。时至20世纪“文化大革命”中,这种帝制时代的政治经济思想,仍然有它广阔的市场。例如“四人帮”所谓“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言论,即是其重要表现。这是我们不得不十分注意的。
(重庆师范大学;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1]高亨:《商君书注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页。《商君书》,旧题“商鞅撰”,文献记29篇,现存24篇。据近当代学者考订,《商君书》除一部分如“垦令”“靳令”“外内”等编为商鞅自撰外,其中有一部分系由商鞅后学乃至战国中后期法家人物所著。因此,《商君书》应是商鞅遗著及与其他法家人物著述的合编。但通观《商君书》全书,其思想内容及文义前后大致贯通。因而可以认为,如我们以《商君书》来研究战国中后期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应是无大问题的。
[2]高亨:《商君书注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6页。
[3]高亨:《商君书注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5页。
[4]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70页。
[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59页。
[6]《韩非子·奸劫弑臣》,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36—137页。
[7]《韩非子·饰邪》,第184页。
[8]高亨:《商君书注译》,第78页。
[9]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69页。
[10]高亨:《商君书注译》,第46页。
[11]高亨:《商君书注译》,第78页。
[12]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24页。
[13]《韩非子·八经》,第693页。
[14]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78页。
[1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36页。
[16]《史记》卷68《商君列传》,中华书局2006年标点本,第420页。
[17]高亨:《商君书注译》,第98页。
[18]高亨:《商君书注译》,第92页。
[19]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7页。
[20]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69页。
[21]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69页。
[22]高亨:《商君书注译》,第42页。
[23]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7页。
[24]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6页。
[25]高亨:《商君书注译》,第42页。
[26]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2页。
[27]马非百注:《盐铁论简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2页。
[28]《韩非子·六反》,第663页。
[29]《韩非子·亡征》,第149页。
[30]《韩非子·爱臣》,第30页。
[31]《韩非子·五蠹》,第720页。
[32]《韩非子·六反》,第663页。
[33]《韩非子·显学》,第729页。
[34]马非百注:《盐铁论简注》,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