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和权力监督理论

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理论和监督思想是我国人大监督制度最重要的思想来源,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人大监督权的内在结构和运行规则,同时也间接影响了其制度效应和演化路径。

(一)无产阶级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基本内容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髓,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精髓。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无产阶级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统治的是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1852年3月,马克思在致友人魏德迈的信中,谈及自己对于社会阶级斗争的新贡献。他说,发现社会阶级斗争“不是我的功劳”,“我所加上的新内容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3]。1871年巴黎公社的建立,给予全世界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强大的信心和信念。虽然仅仅存在了72天,但作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先例,它无疑是历史上第一个伟大尝试。马克思亦及时将这一次尝试的宝贵经验和深刻教训总结在《法兰西内战》中。此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无产阶级专政进行了进一步叙述。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对工人阶级革命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

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反对第二国际机会主义的斗争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1917年8月至9月间,列宁完成了《国家与革命》这部伟大著作。在这一著作中,列宁对修正主义者的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以及议会道路等荒谬思想进行了驳斥,同时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列宁明确指出:“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必须用这块试金石来检验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4]列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成为布尔什维克党组织、建设新型无产阶级国家的纲领性文献。十月革命的胜利标志着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由理论变为现实。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由此诞生,书写了人类历史的新篇章。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贡献都是极其重要的。

十月革命胜利32年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1949年6月30日,在革命取得全国胜利、人民政权即将诞生的前夕,毛泽东同志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系统阐述了革命胜利后我们要建立的国家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毛泽东指出,我们要建立的并非资产阶级共和国,而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在这篇文献中,毛泽东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出人类的最高理想是要实现共产主义,消灭阶级和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一切东西,包括政党和国家权力。全人类都要走这条路,问题只是时间和条件。而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则是为着促使这些东西的消灭而创设条件,而努力奋斗。

毛泽东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先进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充分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点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阶段任务是:首先,对内镇压已被推翻的反动阶级、反动派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并且尽可能地把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对外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颠覆,保卫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其次,保护人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消除国内外反动派的影响,改造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思想和坏习惯,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最后,改革生产资料私有制,确立、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加速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逐步缩小乃至消灭城乡之间、工农之间、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差别,逐步消灭阶级和阶级赖以存在和重新产生的条件。这三项任务是彼此联系、彼此促进、缺一不可的。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是继列宁之后,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又一突破。它武装了全党和全国人民,为在中国实现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此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结合中国实际,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5]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借鉴西方资产阶级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监督理论,后经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人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今天马克思主义政党和无产阶级政权的监督理论。这些理论为我国当前专题询问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思想来源。

马克思、恩格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着手,说明了权力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性。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6]在阶级社会里,“国家和社会分离,国家凭借其从社会那里接受了公共权力承担者的身份,从而逐渐垄断了公共权力,并且使公共权力的性质从服务于社会逐渐演变为对社会实行统治和压迫,国家因此成了高居社会之上的力量”[7]。而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事实上是国家以公共权力承担者的角色进行的。故“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8]。这就决定了社会必须监督国家,国家亦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里完整地论述了监督国家、制约社会的必要性,其必要性是由国家历史地位决定的,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高度赞扬了巴黎公社,认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9]。并在巴黎公社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有效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理论。马克思指出:“巴黎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办法,以现行军事组织为基础建立了一套政治联合组织。这个政治联合组织是全体国民自卫军通过每一个连的代表彼此联结起来的联盟;连代表们委派营代表,营代表们再委派总代表即军团首长,由他们来代表1个区,和其他19个区的代表进行合作……从来还没有过进行得这样认真仔细的选举,也从来没有过这样充分地代表着选举他们的群众的代表。”[10]所以,马克思认为“普选”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关键因素。

在巴黎公社以后,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完善了其建立人民代表机关的理论。一方面,恩格斯进一步总结了公社的两个基本举措,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11]另一方面,受1848年欧洲革命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设想、规划了一个“人民的代表机关”。关于“人民的代表机关”,他们指出:“公社必须由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会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像所有其他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一样由公社任命,而且随时可以撤换;一切公职人员像公社委员一样……都留归公社。总之,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官吏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12]

(三)列宁的监督思想

列宁亲自领导了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对于如何将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制约思想有效融入具体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在马克思、恩格斯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探索的经验,也提出了一些有效的权力制约理论。

首先,党政分开,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的权力监督。列宁在给莫洛托夫的信中写道:“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13]其次,列宁认为要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以监督制约党的权力,“无论是工人,无论是士兵、农民、铁路员工以及一切劳动者都可以自由地选出自己的代表,自由地罢免那些不能满足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的代表”[14]。再次,应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打击官僚主义。列宁极度痛恨官僚主义,认为其是“内部最可恶的敌人”[15]。所以,他主张用法律来消除官僚主义,强调要建立“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消除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发生的弊病,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16]

此外,列宁发展了人民代议制理论,提出建立“真正代表民意的”“拥有权力和力量的”无产阶级代议机关。为此,他提出了三个重要措施:第一,代表机构必须按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在充分保障竞选自由的条件下选举产生。列宁指出:“从人民专制论的观点看,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鼓动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就是说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17]第二,“代表机关‘应当掌握全部的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以‘真正体现人民专制’”[18]。列宁在新型人民国家代议制建设理论中,明确阐述和发挥了这一观点,所以十月革命的斗争中提出了一个振聋发聩的口号:“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第三,代表机关的代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可以随时罢免、撤换他们。所有基于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当承认和实行由选举人代表的罢免权之时,就可以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他还说:“我们曾经告诉人民,苏维埃是权力机关,人民相信并且实现了这一点。必须继续执行民主化的路线,实现罢免权。”[19]“正是苏维埃同劳动‘人民’的亲密关系,造成一些特别的罢免形式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现在应该大力加以发展。”[20]

列宁的监督思想贯彻在苏维埃政权的建构之中。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修改宪法和制订法律,决定内政、外交、战争和平、经济政策、预算赋税、公债、关贸、货币度量、行政区划、领土变更等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原则。

(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监督思想

毛泽东同志认为,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均需要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从而强调了民众监督的重要性。1932年,毛泽东同志在《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针对贪污和浪费现象说:“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当国民党贪官污吏布满全国、人民敢怒不敢言的时候,苏维埃制度之下则绝对不容许此种现象。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21]1941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就提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22]1945年7月,黄炎培询问共产党是否不陷入历史上常见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毛泽东同志充满信心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3]在这里,毛泽东同志明确地提出了“监督”是走民主之路的思想。抗战胜利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废除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过程中,深刻阐明了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1945年10月,为了适应政权性质的变化,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会和边区政府发出联合通知,决定把乡参议会改为乡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乡政权的权力机关。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通过,确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开始由参议会向人民代表会议过渡。1947年后,东北、内蒙古、华北、晋绥等地相继解放,陆续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1948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晋绥干部会议上讲话,要求各解放区普遍建立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之成为当地人民的权力机关。毛泽东同志指出:“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是一项极可宝贵的经验”,“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24]

此外,刘少奇等同志也在不同场合阐述了监督思想。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从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出发。因此,在这一切国家机关中,也就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达成人民的政治一致性。但是,不能因为政治上的一致性而取消或者缩小批评和自我批评。我们必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来推动国家机关的工作,不断地改正缺点和错误,反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使国家机关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关系,正确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如果没有充分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也就不能达到和保持人民的政治一致性。压制批评,在我们的国家机关中是犯法的行为。[25]

邓小平同志深刻反省新中国成立以来权力监督制衡的实践,并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特点与要求,发展和完善了毛泽东同志的监督理论。相对于毛泽东的监督思想,其更加注重监督的法制化与制度化,使中国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得以初步成形。

首先,强调用法律制度制约监督权力。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26]。他认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27],“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28]

其次,强调需要群众监督。早在1953年,他就指出,“人治”状态下的“滥用权力”“压制民主”“搞特权”等腐败现象,“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9]他强调,接受监督有利于全面了解情况,正确地制定方针政策。“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30]“实行群众监督可以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会提出很多好的意见。”[31]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更重点突出了“要有群众监督制度”的新思路。而群众的监督应通过专门机构和监督制度来实行。他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32]在专门的监督机构中,人大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是最能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地方。[33]

除此以外,邓小平还坚决抵制西方三权分立的民主体制,坚持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政治监督。

伴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发展,伴随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驾驭的成熟,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得到继续发展,并产生了丰硕的成果。江泽民同志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监督制约思想指导下,在充分借鉴毛泽东和邓小平监督制约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丰富的干部监督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监督宝库。

首先,在干部监督思想的具体内容上,江泽民同志指出做好监督工作应该做到“三个必须结合”。第一,干部监督工作必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他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纪政纪松弛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34],所以“党内监督要有效,监督工作水平要提高,有赖于党内制度建设的加强”[35]。第二,干部监督工作必须与干部自律相结合。他指出:“建立在我们党的党性基础上的严格自律,对每个党员干部的进步和提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36]因此要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往前移,加强事前防范”[37]。第三,干部监督工作必须与拓宽监督渠道相结合。对于如何拓宽监督渠道,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以及党委内部的监督制度,同时要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38]

其次,在加强干部监督的意义上,江泽民指出:“党风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我们一定要从近年来国内外惊心动魄的严酷斗争中警醒,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39]这就表明,加强监督对于克服各种不正风气、净化党风和社会风气是一个重要途径。

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强监督,“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全党都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要坚决反对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坚决反对自由主义、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破坏党的团结的行为”[40]。这就表明,只有加强监督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在党建方面,江泽民认为:“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什么时候党内监督工作抓得比较紧,民主集中制执行得比较好,个人专断、滥用职权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就比较少,消极腐败现象也会受到抑制,出了问题一般也能得到及时解决。”[41]

江泽民同志立足中国特有国情和党建实际,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对干部监督思想进行的丰富发展,对于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胡锦涛同志有关监督的论述渊源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党内自身长期的权力监督经验、权力运行中出现困境的解决经验。胡锦涛同志的监督思想,内容博大精深,包含着监督与制约的许多内容,其中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源头加强权力监督、构建科学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体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主要内容。这些方面在加强权力监督的逻辑进路上不大相同,但在核心内容上彼此间具有联系、相辅相成,建构起了多方位、全过程的制约监督,注重各种制约和监督机制之间的有效配合,共同构成了胡锦涛权力监督论述的基本体系。

胡锦涛同志强调:领导干部要抵得住诱惑,不腐败,首先得顶得住权、钱、色的诱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显得尤为重要,切实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论述逐渐完善,反腐倡廉建设被纳入党的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之中加以考虑设计[42],其在眼下的经济社会中的角色被摆在更显眼的位置。另外,还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贯穿于反腐斗争的全过程。在加强反腐倡廉思想、党性党纪党风教育的同时,严格依纪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唯独这样,方能化解腐败的难题。

有了方法之后,应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或制度。同时应考虑整体的逻辑进路,体系性的建构也应当纳入制度、教育、监督等多方面内容。一方面严惩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预防权力腐败。惩戒不是目的,杜绝腐败才是目的。注重标本兼治更应该加强领导干部群体的思想教育和制度后盾,从源头上严防死守,解决腐败问题。

在胡锦涛同志的监督论述中,明显的时代特色是注重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以形成长效的反腐机制;推行反腐倡廉工作的范围扩大到全社会,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戒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组部和中纪委组建专门巡视机构,确立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中央下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些都是胡锦涛监督论述指导下的实践;此外,胡锦涛同志的监督思想充分重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看得到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外,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精简机构、简政放权,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中。总体来看,“胡锦涛同志的监督思想积极推进了权力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我国权力监督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43]

(五)十八大以来的监督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监督为核心,有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监督实践进行了理性概括和经验总结,能够指导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1.监督理念: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理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建设的根本遵循,也是习近平新时代监督论述的特色之所在,更是习近平对监督问题最本质的认知和反映,贯穿于习近平新时代监督论述的方方面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44]这也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重在“治权”,而非“治民”。

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指出,“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45],“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46]

2.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公权力一般是由具备国家强制力的机关掌握、行使,和政府部门的职权相匹配。因而,在大部分时间里,拥有公权力的主体往往支配着公共资源,从而导致其增添了强制、扩张、公共等多元色彩,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着侵犯公民私域与合法利益的风险。习近平总书记清醒地意识到,只要是公权力,无论大小,都应当被监督,否则就会出现权力越轨、被滥用的情况。而要遏制这种情况,实现对公权力的规制,只凭以往的道德呼吁与反腐败斗争学习等监督措施是不易实现的,必须利用制度的优越性来进一步约束公权力。因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并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3.监督公开化、“阳光化”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四公开”“四监督”,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下。只有将权力置于阳光下、将涉及公权力运作的细节公开,才能让公众明白和知晓监督的内容和关键点,才能进一步判断某个环节的公权力运作是否出现了偏差和逾越的行为,使其得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只有将公权力的内容和相关规则、流程公开,广大监督主体——人民群众才有可能对公权力的运作细节有所掌握,才知道合法的边界在哪里。同时也能提醒被监督的对象,其手中的权力并不能随意使用,一切都需在合法的范围内为民谋福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又进一步确定了具体方案和措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落实权力清单,推行党务公开等等,从技术层面在公开监督方面积极作出新的尝试。

4.加强监督“一把手”“关键少数”

在我国政治体系运行规则中,“一把手”往往手握各大事项的决定权与建议权,甚至对诸多事项能“一锤定音”。如若“一把手”的权力用得好,对百姓的生活、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自然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反之,如若“一把手”越权、违法乱用权力,不仅会伤害市场的正常运作,还会对“私权”产生威胁,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因此,对党、对各级政府机关中的“一把手”更应当强化监督。大量现实表明,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往往与“一把手”的腐败有着直接的关系。基于此,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47]对“一把手”这些“关键少数”的监督,一方面应当以合法、规范的途径进行,要求对照权力清单,将监督放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条件去行使;另一方面,应当监督、督促其积极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按照责任清单,用好手中的权力,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懒政怠政,不因怕“出错”而消极行政。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和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具体制度措施。

5.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与现有制度架构匹配

在针对以制约权力为重点提出解决途径的方案构建时,习近平总书记始终要求其具有体系性。这一点不得不说是符合实际且具有前瞻性的。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他首先从行政权运行领域破冰,提出以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为基本目标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同时,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发展方向。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监督问题重要论述指导下建立的监督体系轮廓日渐清晰、结构逐步完善、内容日益丰富,初步形成了以党的监督为核心、以国家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督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