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文物保护研究(1950—1965)
- 钱文艳
- 3648字
- 2025-04-24 19:42:25
绪论
第一节 文物保护的提出
“文物”一词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最早见诸《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这里的“文物”一词主要指礼乐典章制度。随着历史和时代变迁,“文物”一词的含义逐渐演化,其外延内涵不断拓展丰富,最终定格为“历史文化遗存”的总概念。2010年出版的《辞海》对“文物”一词的解释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遗迹。在时代上,一般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在类别上,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其归为不同的类。”“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它的范围很广,涉及各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下列各项应由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知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如石器、玉器、陶器、铜器、金器、银器、铁器、瓷器、珐琅器、漆器、竹木器、骨角牙器、书画、碑帖、善本书籍等。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1]2012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文物”一词的解释则为:“历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东西;指礼乐制度。”[2]
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和研究,向来别树一帜。与西欧早期偏重于文物的艺术价值不同,我国古代不仅重视文物的艺术价值,更推崇文物的历史价值。如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中“多名器重宝”,即崇尚在皇室、宗庙中陈列青铜器、玉器及其他前代遗物即为明证。此外,春秋时孔子考证肃慎的楛矢;秦始皇派千人打捞没入泗水的九鼎;汉代武库中收藏孔子履以及刘邦斩蛇剑等文物,都是这种意识的反映。
对于地下文物的保护,据《淮南子》记载,早在汉代即有“发冢者诛”的规定。明代的大明律则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明确规定地下文物概归国有。这些法律条文虽不能完全杜绝盗掘地下文物的现象,但在客观上起到保护作用。
我国古代对出土文物历来十分重视,如汉代在孔子旧宅壁中发现的古文经书和晋代发现的汲冢竹书,因为记载着古代的“经”、“史”而受到高度重视,经过大力整理研究,使它们得以长期流传。汉代许慎,收进不少出土的鼎彝等文物上记录的“前代之古文”,从而编撰了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
清代对不可移动的文物也注意保护。如清初曾明令保护南京明孝陵和北京明十三陵。全国各地现存之古代桥梁、寺庙,绝大部分均在清代进行过修葺。清乾隆年间毕沅任陕西巡抚时,对关中古代陵墓的保护提出详细规定:“令各守土者,即其邱垄茔北,料量四至,先定封域,安立界石,并筑券墙,墙外各拓余地,守陵人照户给单,资其口食,春秋享祀,互相稽核,庶古迹不就湮芜”就是很著名的事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30年公布了《古物保存法》并成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我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和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1935年,由国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在北平成立“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专门从事古建筑整理维修和调查研究。自1935年5月至1938年1月,在两期整理修缮古建筑工程中,先后整理修缮了天坛、东南角楼、国子监、五塔寺、中南海紫光阁、明长陵、故宫午门、碧云寺等数十个项目。[3]与此同时,一些民间学术团体也进行了一些文物调查、保护工作。如1929年由朱启钤等创建的中国营造学社,在20世纪30年代曾组织专家对各地古建筑进行了一系列的实地调查研究和文献资料整理。著名的唐代建筑佛光寺大殿,就是建筑学家梁思成等在山西五台山进行调查时发现的。营造学社的成立,对于我国古建筑的保护和研究起了重要作用。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中共领导和管辖的各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文物保护工作。1939年11月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训令各分区行政专员和各村村长调查保护古物文献及古迹。1942年为保护山西赵城广胜寺收藏的金代大藏经免遭日本侵略军的掠夺,八路军战士献出了宝贵的生命。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工作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之后相继成立了胶东文物管理委员会、山东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和东北文物管理委员会,并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文物古迹保管办法》及《文物奖励规则》。1949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将南下进军的时候,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印发了由梁思成主持编纂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提供部队注意保护,以免这些古建筑毁于战火。[4]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的文物保护事业进入起步阶段。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从而有效地制止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大量珍贵文物外流的现象。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开始设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先后由郑振铎、王冶秋、梁思永、夏鼐等人主持。由此开始了我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由国家进行的大规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有效遏制全国各地出现的文物走私倒卖、散失损毁事件的发生,1950—1965年,国家相继颁布了十数项重要文物保护政令条例[5]并贯彻执行,全国各地的文物保护工作局面为之一新。
早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周恩来总理即批准以重金从香港购回著名的王献之《中秋帖》和王珣《伯远帖》,使两帖免于流散国外。之后,又陆续从海外购回如唐韩滉《五牛图》、五代顾闳中《韩熙载夜宴图》、宋司马光《通鉴》手稿等不少书画珍品和善本图书。许多著名爱国文物收藏家把他们毕生辛勤收集的珍贵文物无偿捐献给国家,如刘肃曾捐献“虢季子白盘”;潘达于捐献“大盂鼎”、“大克鼎”等著名西周重器;张伯驹捐献晋、唐名人手迹和陆机的《平复帖》、杜牧的《张好好诗》等十余件珍贵书画。在善本图书方面有著名收藏家傅增湘捐献其“双鉴楼”收藏的宋刻本《资治通鉴》和宋抄本《洪范政鉴》。此外还有“铁琴铜剑楼”楼主瞿济苍兄弟、潘氏宝礼堂、翁之熹、刘少山、邢之襄、赵世暹、赵元方等捐赠的大批宋、元精本名刊以及明、清以来抄校题跋的善本,特别是周叔弢捐赠的毕生辛勤收集的名刻精抄数百种,均为国之瑰宝。[6]传世流散文物的收集工作,极大地丰富了全国博物馆的馆藏文物。以故宫博物院为例,1949年故宫收藏的文物精华悉数运往台湾,书法、绘画仅存5000余件。截至2012年统计,故宫所藏书画已近16万件。其中展子虔《游春图卷》、张择端《清明上河图》、王希孟《千里江山图》等绝大多数珍品都是近几十年收集的。[7]
据不完全统计,新中国成立两年之内,全国共收集文物7.l万件、图书20万册。其中,华东区于1950年即征集书画5287件,铜、瓷、玉器16072件,甲骨1558件,革命文物6357件。上海博物馆从冶炼厂拣选铜器1100件,涵盖了从西周到明清的历代器物。西南区私人捐献文物18362件,没收文物604件、图书32009册。[8]1950年,“河北省政府送了保存得很久的古物一大批,还将景县出土的六朝古物也都送了来,平原省政府送了古铜器、陶器二十多件,东北文化部送了六十多件辽瓷”。[9]东北区文管会收到捐赠文物1700余件。1951—1954年,天津市人民捐献文物达8000余件。1954年5月,国家文物局借用北京历史博物馆的午门大殿举办《全国基本建设工程出土文物展览》。至1954年,“根据不完全的统计,全国出土文物在14万件以上,这里陈列出来的,只是千百中之一,只不过是经过初步选择认为较精的三千七百六十件。”[10]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20世纪50年代及60年代前半期,国家对文物实施初步保护,期间以1961年3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为重要标志。1966年至1976年中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历经十年浩劫。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文物保护事业重新出发。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要求“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9年、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两次强调要“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共十八大召开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视察文博单位,并对文化传承和文物保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提高文物保护水平,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综上所述,文物是形成一个国家和民族认同性的有力物证,重要的历史文物往往成为国家和民族的象征,具有精神上的巨大作用。文物也是特定民族、群体历史文明的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本民族生生不息的根系和连绵不绝的文脉。中华民族有5000多年的历史记忆和文明成果,保护本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实现从文明古国到文化强国的伟大历史使命,是全世界炎黄子孙的共同目标。只要我们坚定信念,努力奋斗,“中国梦”必将美梦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