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对于自然人来说,具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确定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一方面看其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另一方面看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体来讲,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各种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对于不能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是否有效要看法定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们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提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①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才能产生符合预期目的的民事法律后果,同时有利于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如果行为人的外在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则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例如,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则依法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从事民事活动时,首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其次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即不得违反社会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得违反社会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2.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例如,依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为无效格式条款。某银行在其人民币借记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同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他产品和其他服务的交叉销售。这种规定排除了持卡人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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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某电信公司在《××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的用户须知第10条中规定:“停机三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予退还所有入网费用。”该条规定就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只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忽视了用户的利益,损害了用户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电信公司应对转让用户电话号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