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绪论》:问题的提出

执行程序是权利人维护和兑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执行程序立法的科学化程度以及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将直接影响着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价,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同时,执行工作的质量关涉着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的兑现,执行的有效性不足,人们将转而寻找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言之,如果法律规定的权利无法通过国家正式的救济渠道得到实现或者实现的效率很低,那么,私力救济[1]等其他形式的权利救济渠道将更多地成为人们维权的首选,暴力维权、同态复仇等将可能一再上演。在这个意义上,执行程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在我国,由于执行立法起步比较晚,尚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而受制于社会诚信网络建设相对滞后等因素,“执行难”“执行乱”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抱怨时常见诸报端。当然,执行难特别是民商事案件执行难在许多国家都是难题,而并非只是我国的现象,因为,纠纷进入法院本身就意味着这些是比较难办的案件[2]。近年来,在解决执行难题方面,我国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相关法律规范特别是司法解释、各类工作性规范文件大量出台,全国法院系统更是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攻坚战”,得到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但是,执行无疑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程,要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必须从多方面持续努力。

本书所研究的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是民事执行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当被执行人的既有财产无法全部偿还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法院将对发起分配及申请参与分配的所有债权人及其债权进行登记,按照债权比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在此过程中,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主要是债权是否存在、分配的顺位及比例、金额等),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可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为被告,提起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在我国,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是一项比较新的诉讼制度,相关的理论研究比较匮乏,且各方意见出现了很大分歧。在实践当中,该制度的运行也不是十分顺畅,实务界的理解各有差异,无论是诉讼的程序运作还是裁判结果,统一性都存有不足。

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参与分配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必将呈现出多发态势,加强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研究,尽快统一理论上和实务中的认识至关重要。一方面,深入研究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是执行程序中衍生出来的诉讼制度,既符合诉讼制度的一般原则、原理,又带有非常鲜明的执行程序特征。作为一项比较新的制度安排,学术界对于参与分配之诉的性质尚未达成合理的共识,对于相关的具体制度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如何规范,更是各说各话、莫衷一是。本书希望通过深入的研究为相关学理认识的统一贡献绵薄之力。另一方面,深入研究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理论,加之相关制度安排不够成熟完善,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在实务中的操作比较混乱,各级各地法院认识不同、操作各异,不仅给社会公众造成极大困扰,而且可能直接对当事人维护切身权益带来负面影响。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理论研究以及研究成果的推广,或许能够给实务界提供参考,帮助实务界统一认识、统一操作,以此促进法治的统一、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贺欣.经济合同案件的执行:来自珠三角某基层法院的经验研究[J].司法,2007(1):81—118.